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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黑手黨與刑法應對(1980—1990年)——概述與總結

下載PDF(6頁)

1987年2月,貝林佐納警方查獲約100公斤嗎啡鹼和海洛因,這是當時瑞士有史以來最大的一次毒品繳獲。索普拉切內里地區的檢察官追查毒品背後的資金,並於1988年11月宣佈,有15億至20億瑞士法郎的毒品收益曾流經瑞士銀行帳戶。受到懷疑的公司之一是蘇黎世的一家黃金和外匯交易商,其副董事長正是主管聯邦司法警察部的聯邦委員的丈夫。1不到五週,首位當選瑞士政府成員的女性Elisabeth Kopp便宣佈辭職。又過了十五個月,1990年3月23日,聯邦議會通過了瑞士第一批反洗錢刑法條款,即《刑法典》第305bis條和第305ter條,並於1990年8月1日生效。2南部邊境的一次繳獲、一名提契諾檢察官的調查和伯爾尼的一場政治危機,共同催生了瑞士刑法的一個新分支。

本章探討:為什麼1980年至1990年這十年,使瑞士金融中心——尤其是盧加諾——從一個資金來源在很大程度上屬於客戶私事的地方,轉變為一個懲處犯罪收益洗錢、並要求其銀行了解所持資金歸屬於誰的法域。本章的論點是:變革來自邊境。盧加諾的銀行依靠意大利外逃資本發展起來(D.II章對此有所描述),而1977年的基亞索醜聞(D.III章對此進行了分析)已經催生了銀行業第一部盡職調查準則。然而在20世紀80年代,那些曾把意大利儲戶現金運往北方的渠道,開始輸送海洛因販運、黑手黨勒索和政治腐敗的收益。揭露這一切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盧加諾和貝林佐納的檢察官與意大利司法官——首先是巴勒莫的Giovanni Falcone——合作調查的。他們的經驗塑造了1990年和1994年的聯邦立法,並通過這些立法,塑造瞭如今規管提契諾州每一家金融中介機構的反洗錢法律。

本章分十步展開。首先討論1980年前後盧加諾銀行的狀況和法律中的漏洞。隨後討論“披薩連線”案、提契諾檢察官與Falcone的合作、與瑞士及盧加諾存在關聯的安布羅西亞諾銀行(Banco Ambrosiano)倒閉案,以及“黎巴嫩連線”案與Kopp事件。接下來的三節討論立法上的回應:1990年的刑法條款;1994年的第二套立法,包括參與犯罪組織罪和報告權;以及瑞士與意大利之間的司法互助法。再下一節追蹤意大利被稱為Mani Pulite(“淨手運動”)的反腐調查對瑞士帳戶的追查,以及20世紀90年代的聲譽危機。最後一節描述瑞士金融機構據以組織其防禦的現代框架:1997年《反洗錢法》、報告義務與洗錢報告辦公室、企業刑事責任以及沒收規則。G.III章將提契諾有組織犯罪與洗錢的故事延續至當下,H.IV章則從當今訴訟律師的視角討論跨境司法協助。由於本章是D部分的最後一章,本章最後附有D部分的總結。

結論

1980年至1994年間,瑞士法律獲得了20世紀80年代的案件所表明缺失的各項工具。1980年,盧加諾的一家銀行可以接受來自意大利的現金,其唯一義務只是根據銀行間的一項私人協議識別其合同相對方;而幫助海洛因販子存放其收益的人,只能作為毒品交易的從犯受到處罰。到1994年,洗錢已成為刑事犯罪;未能識別受益所有人的金融從業人員須承擔刑事責任;參與和支持犯罪組織均可受罰;犯罪收益的沒收範圍已被擴大;銀行家也獲得了在不違反銀行保密的情況下報告其懷疑的法定權利。1997年,《反洗錢法》又增加了報告義務並設立了報告辦公室;2003年,企業本身也因組織不健全而須承擔刑事責任。

這一轉變的推動力在很大程度上來自提契諾。“披薩連線”案由盧加諾的檢察官與Giovanni Falcone合作調查。“黎巴嫩連線”案始於貝林佐納的一次繳獲,在移交蘇黎世和聯邦委員會之前,由索普拉切內里檢察院負責調查。洗錢罪的草案由前索托切內里檢察官Paolo Bernasconi起草。1989年曾與Falcone一同在阿達烏拉(Addaura)炸彈襲擊中倖存的Carla Del Ponte,於1994年出任瑞士聯邦總檢察長。聯邦委員會本身也指出,正是“披薩連線”案、“黎巴嫩連線”案和安布羅西亞諾銀行事件,使洗錢與瑞士金融中心之間的關聯成為公眾和國際社會關注的問題。

新法在犯罪資金與未申報資金之間劃出了一條界線,這條界線界定了盧加諾此後二十年的業務。對於毒品販運、黑手黨犯罪、欺詐和腐敗,瑞士提供司法互助;對於逃稅,則予以拒絕。20世紀90年代的Mani Pulite調查在大量瑞士帳戶中檢驗了這條界線,並使提契諾的銀行帳戶在意大利媒體中成為Tangentopoli(“賄賂之都”)的象徵。直到2015年之後,瑞士將嚴重稅務輕罪列為洗錢的上游犯罪,並同意與意大利自動交換資訊,這條界線才基本失去了實際意義。由《反洗錢法》(AMLA)、《瑞士刑法典》第102條(SCC)以及《瑞士刑法典》第70條至第72條的沒收規則所構成的現代框架,正是20世紀80年代的教訓所採取的法律形式。對於盧加諾的機構而言,這一框架既界定了其義務,也界定了其防禦。

五句話概要

20世紀80年代,在瑞士法律中尚無洗錢罪的時候,那些將意大利外逃資本運往盧加諾的渠道,也在輸送海洛因販運、黑手黨勒索和政治腐敗的收益。由Paolo Bernasconi和Carla Del Ponte等提契諾檢察官與Giovanni Falcone共同調查的“披薩連線”案,以及1987年貝林佐納毒品繳獲後被揭露的“黎巴嫩連線”案,使瑞士金融中心暴露於公眾視野,並導致聯邦委員Elisabeth Kopp於1988年12月宣佈辭職,她後來被宣判洩露公務秘密罪名不成立。根據Bernasconi的一份報告,議會於1990年3月23日通過了《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和第305ter條(自1990年8月1日起生效),並於1994年增設了犯罪組織罪(《瑞士刑法典》第260ter條)、報告權(《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第2款)以及新的沒收法。以1959年《歐洲公約》、1981年《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MAC)和1998年雙邊協定為依據的瑞意司法互助,使盧加諾、巴勒莫和米蘭得以在黑手黨案件和Mani Pulite案件中開展合作,而單純的逃稅仍被排除在刑事司法互助之外,直到2015年後引入行政協助和自動資訊交換,相關資訊才得以傳至意大利。如今,1997年《反洗錢法》及其向洗錢報告辦公室(MROS)報告的義務、《瑞士刑法典》第102條規定的企業責任,以及《瑞士刑法典》第70條至第72條的沒收規則,構成了盧加諾每一家金融機構據以組織其防禦的框架。

D部分總結

D部分追溯了盧加諾在1914年至1990年間躋身瑞士第三大金融中心的歷程。D.I章描述了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提契諾、法西斯領土收復主義對該州施加的壓力,以及在此尋求庇護的流亡者。該章追溯了法西斯外匯管制下意大利資本的第一波外逃、1934年《銀行法》及其關於銀行保密的第47條、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南部邊境的難民與意大利猶太人,以及伯傑委員會(Bergier Commission)關於瑞士銀行中意大利資產的調查結論。該章表明,盧加諾日後發展的法律基礎——受刑法保護的銀行保密——奠定於一個危機與獨裁的十年之中。

D.II章描述了戰後數十年的里拉經濟。意大利的經濟奇蹟創造了財富,而其稅收、外匯管制和政治風險又給了這些財富越過邊境的理由。現金運送人將紙幣帶入提契諾,新銀行和意大利銀行的子公司在盧加諾和基亞索開業,受託人管理著編號帳戶和住所公司,盧加諾成為瑞士第三大金融中心。D.III章揭示了這一增長所伴隨的風險。1977年的基亞索醜聞——瑞士信貸當地分行通過一家列支敦士登實體將意大利客戶資金輸送給意大利企業,造成約22億瑞士法郎的損失——促成了1977年銀行業盡職調查協議,這是瑞士“了解你的客戶”規則的開端。

本章說明了這些邊境渠道如何在20世紀80年代被有組織犯罪所利用,以及刑法如何作出回應。“披薩連線”案、“黎巴嫩連線”案、安布羅西亞諾銀行事件和Kopp事件,催生了1990年的洗錢罪、1994年的犯罪組織罪和報告權,以及1997年的《反洗錢法》。綜合來看,這四章描述了一個金融中心:它的成長是因為意大利資金需要在邊境另一側找到一個安全之所;它又通過一系列醜聞認識到,對這些資金的法律保護必須止步於犯罪收益開始之處。

E部分轉向當今盧加諾的私人銀行和財富管理。E.I章描述提契諾的銀行業——其機構、數據,以及經過近幾十年整合之後的商業模式。E.II章追蹤自1990年以來盧加諾業務所依賴的那一區分如何走向終結:從2001年至2009年的意大利稅務特赦,到2015年的路線圖,再到與意大利的自動資訊交換。E.III章至E.V章討論《金融機構法》下的獨立資產管理人、受託人和信託服務提供者,從瑞士為意大利客戶提供服務的規則,以及意大利家族的傳承規劃與居所規劃。本章末尾所描述的法律框架,從《反洗錢法》到《瑞士刑法典》第102條,正是所有這些業務賴以運作的監管基礎。

註釋

  1. “Des milliards dans la machine à laver”, L'Impartial,1988年11月5日,第1–2頁,https://doc.rero.ch/record/110574/files/1988-11-05.pdf?version=1。 ↩
  2. 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典》(SCC),SR 311.0,第305bis條,由1990年3月23日聯邦法律增補,自1990年8月1日起生效(AS 1990 1077),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bis-372.html;《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見聯邦銀行委員會檔案,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gwg/e/themen/pdf/STGBArt305ter.pdf。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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