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意大利的司法協助:從1959年公約到1998年協定
法律框架
盧加諾、貝林佐納、米蘭和巴勒莫檢察官之間的合作建立在三個層面的法律之上。第一個層面是1959年4月20日的《歐洲刑事司法協助公約》,瑞士和意大利均已批准該公約,該公約要求締約方在刑事訴訟中相互提供“最廣泛的司法協助”。1第二個層面是瑞士國內法。1981年3月20日的《聯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MAC)自1983年起生效,規定了瑞士當局如何執行外國請求、可採取哪些強制措施以及相關人員可尋求哪些救濟。2第三個層面直到這一時期末才出現,即瑞士與意大利於1998年9月10日締結的補充《歐洲公約》的雙邊協定。3
根據IMAC,如訴訟所涉罪行看來旨在減少財政性稅費,或違反貨幣、貿易或經濟政策方面的規定,則請求不予受理。但對於稅務欺詐(Abgabebetrug),即以偽造或虛假文件實施的逃稅行為,仍可提供協助。4扣押銀行文件等強制措施,要求請求中所描述的行為依瑞士法律同樣應受處罰(雙重犯罪原則,IMAC第64條)。IMAC第67條規定的特定性原則禁止請求國將通過協助獲得的資訊用於本不會獲准提供協助的罪行的訴訟,尤其是財稅犯罪。5這三項規則劃定了瑞士承諾的邊界。瑞士協助追查海洛因、敲詐勒索和腐敗的所得,但拒絕協助意大利追查未申報的儲蓄。
1980年代的實踐
對提契諾州的檢察官而言,執行意大利的請求成了日常工作。來自巴勒莫的請求涉及黑手黨資金;來自米蘭的請求涉及欺詐性破產、虛假記賬,以及1992年以後的腐敗。每一項請求都要求瑞士當局判斷所述事實是否對應瑞士法上的罪名,以及其背後是否隱藏著財稅目的。帳戶持有人通常由一名盧加諾律師代理,隨後可在州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對每一項決定提出異議。在IMAC的原始版本下,中間決定同樣可以上訴,意大利調查人員預期數週即可完成的程序可能拖延數年。6法爾科內(Falcone)親赴瑞士並參與執行其請求的做法,部分正是為了應對這種拖延。通過與瑞士法官的直接接觸,這位意大利法官可以說明其請求的背景,而瑞士法官則可以將向銀行提出的問題表述得足以經受住上訴的考驗。
註釋
- 1959年4月20日《歐洲刑事司法協助公約》,SR 0.351.1,第1條第1款;自1967年3月20日起對瑞士生效。 ↩
- 1981年3月20日《聯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MAC),SR 351.1,索引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index.html。關於1983年1月1日的生效日期,見IMAC第112條(同上)。 ↩
- 瑞士與意大利關於補充1959年4月20日《歐洲刑事司法協助公約》並便利其適用的協定,1998年9月10日締結,自2003年6月1日起生效,SR 0.351.945.41。 ↩
- IMAC第3條第3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3-7.html(經2008年10月3日聯邦法律修訂的現行版本,自2009年2月1日起生效)。 ↩
- IMAC第67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67-86.html;IMAC第64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64-82.html。(僅當事實包含“瑞士法上某項罪行的客觀要件”時方可採取強制措施)。 ↩
- 關於原IMAC下的上訴制度及程序期限,參見聯邦委員會關於修訂的諮文,BBl 1995 III 1。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