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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化與1909年《聖哥達公約》

私營鐵路的贖買

1870年代的危機暴露了由相互競爭的私營公司所建造的鐵路系統之弱點:路線重疊、時刻表缺乏協調、融資投機性強,以及鐵路網絡過度依賴外國股東。1872年的《聯邦鐵路法》已將建設、營運、運價及會計的監管權移交給聯邦。11890年代,曾於1852年被埃舍爾擊敗的國營鐵路構想獲得了多數支持。1897年10月15日《關於由聯邦出資收購及營運鐵路,以及瑞士聯邦鐵路管理機構組織的聯邦法》(Rückkaufsgesetz,即贖買法)於1898年2月20日以386,634票對182,718票、約68%的多數獲得人民通過。2瑞士聯邦鐵路(SBB,義大利文為Ferrovie federali svizzere,FFS)於1902年1月1日接管東北鐵路後開始營運,而中央鐵路自1901年起已由聯邦代為營運。

1900年至1909年間,聯邦收購了五大私營鐵路:汝拉–辛普朗鐵路(937公里)、東北鐵路(771公里)、中央鐵路(398公里)、瑞士聯合鐵路(269公里)和聖哥達鐵路(273公里)。3聖哥達鐵路是最後被收購的一條,因為其收購引發了一項國際問題。該公司的特許權允許以平均淨收入的特定倍數為基礎進行贖買,而聖哥達鐵路是瑞士各幹線中盈利最高的一條。聯邦與公司約定,由聯邦作為主債務人承接其1.1709億瑞士法郎的3.5%抵押貸款,並於1909年5月1日支付600萬瑞士法郎現金。股東大會於1909年4月29日批准了這項安排,並決議對公司進行清算。41909年5月1日,聖哥達鐵路成為瑞士聯邦鐵路的一部分。

與德國及義大利的爭端

聯邦委員會認為,贖買是一項主權權利,無需獲得曾為該路線提供補貼的國家的批准。德國和意大利對此持不同意見。在1909年2月11日的照會中,兩國主張贖買須事先徵得其同意,因為它們在1869年、1871年及1878年提供的補貼,是附帶特定條件給予一家私營公司的,這些條件包括當股息超過7%時分享利潤,以及對兩國有利的運價義務。5三國政府於1909年3月24日至4月20日舉行了會議。會議的結果是一項新公約,並於1909年10月13日簽署。作為放棄分享該路線資本及營業利潤權利的交換條件,德國與義大利在瑞士整個服務過境運輸的鐵路網中獲得了運價優惠,這相當於其過境運輸享有最惠國待遇。6

該公約附有若干雙邊協定。瑞士與義大利於同日簽訂的一項協定於1910年5月1日生效,並追溯至1909年5月1日;該協定使存放於布倫嫩(Brunnen)倉庫的義大利穀物享有與過境貨物同等的便利,並對來自義大利的柑橘類水果實施優惠運價,自1909年11月1日起由每噸公里11生丁降至7.4生丁。7主公約第10條規定了戈特哈德線上的旅客及行李運價;1940年4月30日瑞士與義大利之間簽訂的另一項協定,將瑞士國內運價及附加費在該路線上的適用期限延長至1945年。8

註釋

  1. HLS,條目「Eisenbahnen」(同上)。 ↩
  2. SBB,「歷史」,https://company.sbb.ch/en/company/about-us/history.html,關於1898年2月20日的表決(386,634票對182,718票)以及1901年和1902年開始運營;Swissvotes,第53號表決,表決文本,https://swissvotes.ch/vote/53.00/abstimmungstext-de.pdf:1897年10月15日“Bundesgesetz,內容涉及代表聯邦收購及營運鐵路,以及瑞士聯邦鐵路的管理組織」;Swissvotes,https://swissvotes.ch/vote/53.00,關於67.91%的贊成比例。 ↩
  3. HLS,條目「Eisenbahnen」(同上)。 ↩
  4. 《德國股份公司手冊》(同上),第553頁,關於聯邦作為Selbstschuldner(直接債務人)承接117,090,000瑞士法郎的3.5%抵押貸款、1909年5月1日支付600萬瑞士法郎現金,以及1909年4月29日的股東大會。 ↩
  5. HLS,條目「Gotthardvertrag」(Gérard Benz 撰,德文譯者 Ernst Grell,2005年12月6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7251/2005-12-06/,關於聯邦委員會的觀點及1909年2月11日的照會;1869年10月15日公約(同上),第18條:“Les 「各州僅在應分配予股份的股息超過7%的情況下,方保留參與該企業財務成果的權利」。↩
  6. HLS,條目「Gotthardvertrag」(同上),關於1909年3月24日至4月20日的會議及條約內容;1909年10月13日 1909年10月13日瑞士、德國與義大利之間關於聖哥達鐵路的條約(附最終議定書),SR 0.742.140.11,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7/0.74/0.742.140.11-index.html。 ↩
  7. 1909年10月13日瑞士與義大利關於聖哥達鐵路的協定,SR 0.742.140.111,第1–4條,文本見lexaris.de,https://www.lexaris.de/book/version/documentflat/head/238760。 ↩
  8. 1940年4月30日瑞士與義大利關於聖哥達鐵路的協定,SR 0.742.140.112,文本見lexfind.ch,https://www.lexfind.ch/tolv/159041/de。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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