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分支機構還是控股公司:管理地與常設機構
新設瑞士公司及其實際管理地
大多數將業務帶到提契諾州的意大利企業家,都是通過新設一家瑞士公司(SA或Sagl)來實現的。相關公司法內容見第F.II章,該章還討論了至少一名有權代表公司的人須在瑞士有住所的要求。決定該架構能否奏效的稅務問題,是實際管理地。根據經第209/2023號立法令修訂的TUIR第73條第3款,如公司在納稅期間的大部分時間內,其註冊地、實際管理地或主要日常管理位於意大利,則該公司為意大利居民。實際管理地被定義為“持續且協調地作出涉及公司整體的戰略決策”,日常管理則被定義為“持續且協調地實施涉及公司整體的日常管理行為”。1
這兩項定義將分析的焦點轉向人。一家瑞士公司,如其戰略決策由居住在瓦雷澤的所有人作出,或其日常業務由在意大利工作的員工開展,則無論其登記內容如何,按上述任一標準均屬意大利居民。所有人已遷居盧加諾的情形較為有利。如他居住在提契諾州、在當地作出戰略決策,並在盧加諾僱用員工開展日常業務,則該瑞士公司是在瑞士管理的。難點在於過渡期。遷居後的最初幾個月里,所有人往往仍有大量時間待在意大利,意大利員工繼續與瑞士公司的客戶打交道,而新設的盧加諾辦公室尚未招聘到自己的員工。在日後的任何稅務稽查中,該時期的董事會會議記錄、電郵和出行記錄都會受到審查。
控股架構與第73條第5-bis款的推定
一種常見的架構是在意大利經營性公司之上設立一家瑞士控股公司。企業家遷往提契諾州,將其在意大利公司中的股份出資或出售給新設的瑞士控股公司,然後通過該控股公司收取股息。TUIR第73條第5-bis款設立了一項可反駁的推定:持有意大利公司控股權的外國實體,如直接或間接受意大利居民控制,或由多數成員為意大利居民的董事會或同等機構管理,則推定為意大利居民。2該推定在外國實體財政年度結束時進行評估;就個人而言,家庭成員的表決權須合併計算。如企業家已真正成為瑞士居民,且控股公司的董事會主要由瑞士居民組成,則兩項條件均不滿足,推定不適用。如他仍為意大利居民,或其繼續居住在米蘭的成年子女持有多數,則推定生效。此時,控股公司必須證明其戰略決策是在瑞士作出的。
控股架構還引出預扣稅問題。根據瑞士與歐盟之間關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協定第9條,如瑞士控股公司持股至少25%且已持有至少兩年,並滿足反濫用條件,意大利公司向其支付的股息可免徵意大利預扣稅。第F.II章介紹了稅務局2023年就此作出的決議,第H.III章介紹了相關程序。如瑞士控股公司僅為導管公司,或意大利稅務機關將其視為意大利居民,則無法享受該減免;因此,控股公司的管理地與經營性公司的管理地同樣重要。
註釋
- TUIR第73條第3款,經2023年12月27日第209號立法令修訂,文本見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i/capo-i/art73.html。英文表述依據該來源的摘要 [R as to the exact Italian wording]。 ↩
- TUIR第73條第5-bis款(Brocardi.it,同上),包括在財政年度結束時進行評估以及合併計算家庭成員的表決權。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