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與後續追索
債務人以及權利受到影響的任何第三人,可在知悉扣押令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瑞士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第278條第1款)。法院在聽取各方意見後作出裁定,該裁定可依《瑞士民事訴訟法》(CPC)提起上訴。在異議程序進行期間,扣押後續追訴的期限中止計算(DEBA第279條第5款,該條亦適用於依《盧加諾公約》進行的執行認可程序)。1債權人必須在十日內通過啟動債務執行程序或提起本案訴訟來追訴扣押。否則,扣押即告失效。
對於住所在意大利的債務人,追訴扣押會帶來管轄權問題。《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4條賦予瑞士法院審理確認扣押之訴的管轄權,但《盧加諾公約》附件一排除了針對住所在另一締約國之人適用這一管轄依據。因此,扣押米蘭債務人在盧加諾帳戶的債權人,必須向依公約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該法院可以是意大利法院;如存在法院選擇條款、履行地位於瑞士或依公約存在其他管轄依據,也可以是瑞士法院。瑞士法律承認本案訴訟可以在境外進行,因此在意大利訴訟進行期間扣押繼續有效。債權人隨後在瑞士啟動債務執行程序,執行程序中止,直至取得外國判決。2由於意大利訴訟可能耗時數年,扣押可能使盧加諾的帳戶被長期凍結。
意大利的對應措施
在意大利方面,相應的保全措施是《意大利民事訴訟法典》(c.p.c.)第671條規定的sequestro conservativo(保全性查封),如債權人有充分理由擔心其債權的擔保將會喪失,法院即可准予該措施。一旦債權人取得可執行名義,該措施即轉為執行扣押(pignoramento)。對第三人所持債權(包括銀行帳戶)的執行,則依c.p.c.第543條及以下各條通過pignoramento presso terzi(對第三人的扣押)進行。3
意大利法律還允許持有可執行名義和precetto(正式付款催告)的債權人,請執達員在公共數據庫中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包括載有金融關係檔案的稅務登記冊以及社會保障機構的數據庫(c.p.c.第492-bis條)。自Cartabia改革以來,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的執達員提出申請,僅在延誤會造成危險的情況下才需要法院院長的授權。4瑞士法律沒有類似的工具,因此,在意大利查找財產的瑞士債權人,比在提契諾州查找財產的意大利債權人擁有更好的定位手段。第655/2014號(EU)條例規定的歐洲帳戶保全令不適用於瑞士,因為它是歐盟的法律工具,不屬於盧加諾框架。5
實務提示。在提契諾州針對意大利債務人申請扣押之前:
- 核查是否存在DEBA第271條第1款規定的扣押事由,特別是與瑞士有充分聯繫的外國人事由(第4項),或終局性名義(第6項),例如可執行的意大利判決;
- 指明具體銀行,並就該處存在財產提出可信的理由,因為搜尋式扣押不被允許;
- 評估依DEBA第273條承擔責任的風險,並準備提供擔保;
- 規劃在十日內追訴扣押,並確定依《盧加諾公約》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為針對住所在意大利的債務人不能適用PILA第4條;
- 預計銀行只會在異議期屆滿或異議獲得裁定後才披露資訊。
註釋
- 實施《盧加諾公約》的聯邦決議(見上文),DEBA第278條和第279條第5款;Meier(見上文)。 ↩
- DEBA第279條第1款至第5款,載於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8/281.1-279-314.html。 ↩
- Codice di procedura civile,第543條和第671條,載於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di-procedura-civile/libro-terzo/titolo-ii/capo-iii/sezione-i/art543.html 及 https://www.brocardi.it/codice-di-procedura-civile/libro-quarto/titolo-i/capo-iii/sezione-ii/ art671.html。 ↩
- Codice di procedura civile,第492-bis條,由Decreto-legge 12 settembre 2014, n. 132引入,經Legge 10 novembre 2014, n. 162轉化為法律,並經2022年10月10日第149號立法令修訂,載於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di-procedura-civile/libro-terzo/titolo-ii/capo-i/sezione-ii/ art492bis.html。 ↩
- Regulation (EU) No 655/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May 2014 establishing a European Account Preservation Order procedure,OJ L 189,2014年6月27日,第59頁,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4R0655。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