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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倉儲貨物的其他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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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若干法律適用於在海關暫緩狀態下存放的貨物。《文化財產轉讓法》將文化財產存放於海關倉庫視為進口,因此海關當局可以扣留可疑物品並向檢控機關報告。這一規則將海關倉儲與文化遺產保護聯繫在一起。1 《貨物管制法》和《戰爭物資法》適用於兩用物項和武器,無論其是否存放於海關倉庫。《禁運法》及其制裁條例禁止為被列名人員存放受制裁貨物,第G.II章對此有所闡述。根據《反洗錢法》,在單筆交易中接受超過10萬瑞士法郎現金的貨物交易商必須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為存放於倉庫中的貨物提供融資的銀行,必須核實擔保物的存在及其所有權;第G.I章在倉單欺詐的標題下討論了這一問題。2

對於提契諾州的物流公司而言,海關程序也是日常管理事務。貨運代理和報關行使用海關當局的集中結算程序(Zentralisiertes Abrechnungsverfahren der Zollverwaltung,ZAZ),該程序允許從有擔保的帳戶中扣繳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取得授權發貨人或授權收貨人資格的企業,可以在自己的場所開始和結束過境程序。3 這些程序減少了邊境延誤,是分銷中心高效運營的前提條件。它們也使貨運代理須對申報的正確性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海關合規已在基亞索和斯塔比奧發展成為一門獨立的職業。

要點。外國貨物可以免繳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存放在瑞士的開放式海關倉庫(CustA 第53–54條)、散裝貨物倉庫(CustA 第55條)和自由區(CustA 第62–67條)中。自2016年1月1日修訂版《海關條例》生效以來,許可設有期限,適用最低貨物流動次數要求,庫存記錄必須載明貨物所有人。開放式海關倉庫的數量從2014年的245個降至2018年的194個,自由區從十個降至七個。

註釋

  1. 2003年6月20日《關於文化財產國際轉讓的聯邦法》(《文化財產轉讓法》,CPTA),SR 444.1,第19條(“就本法而言,將文化財產存放於海關倉庫視為進口”),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4/44/444.1-19-24.html。 ↩
  2. 1997年10月10日《關於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聯邦法》(《反洗錢法》,AMLA),SR 955.0,第8a條第1款(在商業交易過程中接受超過10萬瑞士法郎現金的交易商),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8a-14.html。參見第G.I章和第G.III章。 ↩
  3. 《海關條例》(見上文),第100條(授權發貨人,可從自己的場所發運貨物,而無需在啟運地海關提交貨物)、第101條(授權收貨人)和第192條(ZAZ 帳戶的擔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1-100-104.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1-192-217.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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