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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機構與條約加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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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瑞士公司並非意大利居民,仍可能因常設機構而須繳納意大利稅款。TUIR第162條已按照OECD關於人為規避常設機構地位的工作成果進行了修訂。根據該條,在意大利的固定營業場所,以及代表外國公司慣常訂立合同或為訂立合同發揮作用、而合同隨後由該公司在未作實質性修改的情況下訂立的人員,均構成常設機構。1如果一家盧加諾貿易商的銷售經理住在瓦雷澤、在家辦公,並負責談判由盧加諾簽署的合同,就恰好產生了這種風險。疫情後關於跨境工作者遠程辦公的規則使這一風險更加突出(第H.I章)。

如果瑞士和意大利均將某公司視為居民,則由1976年3月9日的雙重徵稅協定解決這一衝突。該協定第4條第3款的加比規則將居民身份歸屬於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國。2因此,該協定僅為實際管理機構確實位於瑞士的公司提供保護。在意大利的程序中,瑞士公司必須以TUIR第73條所要求的同樣證據來證明這一點:董事會會議記錄、合同、往來通信以及實際作出決策的人員的居所。第H.III章將詳細討論該協定、相互協商程序以及常設機構條款。

股息與預扣稅概覽

瑞士貿易公司支付的股息須繳納35%的瑞士預扣稅。根據雙重徵稅協定第10條,意大利個人股東可退回超過15%的部分。根據瑞士與歐盟之間《關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協定》第9條,持股至少25%且持有至少兩年的意大利公司可獲得全額減免。該條款沿襲了2004年10月26日原《儲蓄稅協定》中的母子公司規則。3反方向而言,如滿足條件,意大利子公司向盧加諾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依據同一條款免徵意大利預扣稅。在2023年7月31日的一項決議中,意大利稅務局認可,瑞士母公司層面的部分免稅並不排除該項減免,從而放棄了其2007年較為嚴格的立場。4關聯公司之間的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同樣受益於該協定。第H.III章將介紹這些規則、退稅程序以及反濫用條件。

常見誤解。許多所有者認為,只要瑞士公司在盧加諾註冊、有一名瑞士董事並提交瑞士納稅申報表,就不會被徵收意大利稅款。意大利法律關注的是戰略決策和日常管理實際進行的地點(2023年修訂的TUIR第73條第3款)。對於由意大利居民控制的外國控股公司,意大利法律推定其為意大利居民(TUIR第73條第5-bis款)。一家由意大利管理的瑞士公司就是意大利納稅人,無論其商業登記如何記載。

註釋

  1. TUIR,第162條第1款、第6款(“abitualmente conclude contratti o opera ai fini della conclusione di contratti senza modifiche sostanziali da parte dell'impresa”的非獨立代理人)和第7款(獨立代理人),文本見 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ii/capo-i/ art162.html。 ↩
  2. 1976年3月9日《瑞士聯邦與意大利共和國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及解決若干其他稅收問題的協定》,SR 0.672.945.41,第4條第3款(“Ort ihrer tatsächlichen Geschäftsleitung”),文本見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6/0.67/0.672.945.41-4-7.html。 ↩
  3. SLCLEX,“Italian Tax Authority: Dividends Paid To The Swiss Parent Company Are Exempt”,Mondaq,2023年8月15日,https://mondaq.com/italy/withholding-tax/1355122/italian-tax-authority-dividends-paid-to-the-swiss-parent-company-are-exempt(2004年10月26日協定第9條,經2015年5月27日修訂;持股25%、持有兩年)。1965年10月13日《聯邦預扣稅法》(WHTA),SR 642.21,第13條第1款(資本收益的“35 Prozent der steuerbaren Leistung”),文本見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21-13-17.html;瑞士–意大利雙重徵稅協定(DTA),第10條第2款(收款人為受益所有人時為“15 vom Hundert des Bruttobetrages der Dividenden”),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6/0.67/0.672.945.41-10-13.html。 ↩
  4. SLCLEX(同上),關於 Agenzia delle Entrate 2023年7月31日第46/E號決議,該決議取代了2007年第93/E號決議。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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