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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柱3a、既得福利與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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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5%的規則涵蓋AVS和LPP給付。第三支柱受約束私人養老儲蓄(第3a支柱)的給付以及養老金過渡帳戶(conti di libero passaggio)的給付,在第76條中並未明確提及。就意大利規則而言,養老金過渡帳戶是否屬於第二支柱,取決於其法律性質,因為此類帳戶中持有的資本源自職業養老金計劃,並仍受LPP框架的約束。意大利稅務局在2020年第3/E號決議中,將該規則適用於已轉入養老金過渡帳戶(conto di libero passaggio)的第二支柱資本。相反,第3a支柱給付源自自願儲蓄,不在該條款的文義範圍之內。1這些給付視其定性,在意大利按普通稅率或分離徵稅方式納稅;對其徵收的瑞士源泉稅,視其是否被視為因過去僱傭關係而支付的養老金,可依協定第18條或第21條予以退還。提前提取養老金資本又引發另一個問題。根據瑞士法律,永久離開瑞士的人可以現金方式提取其過渡給付,但如果其遷往歐盟成員國並在當地須參加強制保險,則LPP資本中的強制部分除外。2此類提取或養老金過渡帳戶的支付,在意大利是否構成可適用5%稅率的LPP給付,取決於其在瑞士法律下的法律性質。顧問應在付款之前,從養老機構取得關於資本來源的說明。

註釋

  1. Agenzia delle Entrate,2020年1月27日第3/E號決議(見上文)(資本“trasferito automaticamente dall'ente gestore su un conto di 'libero passaggio 2° pilastro'”;1991年第413號法律第76條第1-bis款指的是瑞士老年、遺屬和殘疾職業養老金計劃(LPP)的給付,該決議並未將其擴展至第3a支柱)。 ↩
  2. 1993年12月17日《聯邦職業老年、遺屬和殘疾養老金計劃過渡給付法》(《過渡給付法》,FZG),SR 831.42,第5條第1款a項(“sie die Schweiz endgültig verlassen; vorbehalten bleibt Artikel 25f”)及第25f條第1款(在所列情形下,不得以現金支付BVG第15條規定的強制性退休資產),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8/83/831.42-5-8.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8/83/831.42-25f-51.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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