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何時適合使用意大利語
當合同以意大利語起草、當事人及其證人為意大利人或提契諾人、且書證主要為意大利語時,意大利語便是仲裁的自然語言。盧加諾市場上許多典型爭議都符合這些條件,包括:擁有瑞士控股公司的意大利家族集團內部的股東爭議,提契諾與倫巴第企業之間關於供貨和分銷合同的爭議,跨境地區的建築與工程爭議,以及關於家族財富管理的爭議。在此類案件中,以盧加諾為仲裁地、以意大利語進行的仲裁可以避免翻譯費用,使證人無需口譯即可作證,並使當事人能夠選擇同時精通瑞士法和意大利法的仲裁員。
當事人來自不同語言區,合同以英語訂立(這在大宗商品貿易和金融領域十分常見),或者爭議將依據GAFTA或FOSFA等標準格式(F.II章已有討論)適用英國法時,意大利語就不那麼合適了。在這些情況下,英語佔據主導地位,盧加諾則在中立性、費用和本地律師素質等其他方面與日內瓦、蘇黎世和倫敦競爭。因此,語言問題是一個是否契合的問題。意大利語在瑞士仲裁法和機構規則中作為平等語言的地位,為盧加諾提供了一種其他瑞士仲裁地難以提供的選擇,因為這些地方能夠以意大利語主持庭審的仲裁員和律師寥寥無幾。
意大利與仲裁裁決的執行
在盧加諾作出的裁決,可依據兩國均為締約國的1958年6月10日《紐約公約》在意大利執行。H.IV章已說明仲裁不在《盧加諾公約》的適用範圍之內,並介紹了意大利2023年的仲裁改革。意大利法院在承認瑞士仲裁裁決方面經驗豐富。若裁決並非以執行地國的官方語言作出,《紐約公約》第四條要求提供經認證的譯本;以意大利語作出的裁決則可使申請執行的一方免於此項要求。1反之,在提契諾州執行的意大利裁決亦然,因為提契諾州的主管州機關以意大利語工作。因此,對於提契諾與倫巴第之間的跨境爭議而言,盧加諾仲裁地、意大利語與《紐約公約》三者結合,提供了一個在實踐中高效的框架。
要點。瑞士仲裁法將訴訟語言交由當事人決定,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決定。《瑞士國際仲裁規則》自2004年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訂於2021年6月1日生效,以英語、法語、德語和意大利語發佈,這幾種語言也是提交仲裁通知時可接受的語言。針對國際仲裁裁決的異議提交聯邦最高法院,該院接受英語書狀。對於以提契諾州為仲裁地的國內仲裁,盧加諾上訴法院是主管的州法院。在盧加諾以意大利語作出的裁決,可依據《紐約公約》在意大利執行而無需翻譯。
註釋
- 1958年6月10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SR 0.277.12,第四條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0.2/0.27/0.277.12-IV-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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