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與時間安排
sindacato(巡察會議)的程序兼具審計、法庭開庭和外交會議的要素。使節們攜本州政府的訓令前來,訓令決定了他們在已知議題上如何投票。他們接見離任和新任的 landfogti(總督),聽取地方官員的報告,審查登記簿並接收請願。上訴審理在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決定以多數票作出。由於使節們每年只在夏季開會一次,大量事務必須迅速處理,而需要進一步調查的案件則可能從一年推遲到下一年。1
sindacato 的費用主要由臣民承擔。使節們有權領取每日津貼、住宿和款待,而出庭的當事人則須繳納規費。此外,各社區和訴訟當事人按慣例還會向使節們贈送禮物。十八世紀的批評者將這些禮物視為一種制度化的賄賂,而身處這一制度中的同時代人則視之為傳統禮節。2 無論如何,本應監督 landfogto 財務行為的機構,其經費部分來自由它裁決案件的當事人。
一種早期的監督形式及其弱點
以當時的標準衡量,sindacato 是一個嚴肅的機構。許多歐洲領地根本沒有審查省級總督行為的常規程序,而能讓臣民每年直接向主權者代表提出投訴的程序更是少之又少。sindacato 監督 landfogto 的行為,審查針對其所採取措施的投訴,並審理針對其判決的上訴,因此總督的決定可以被其本州及其他主權州的使節推翻。3 程序的規律性還形成了一種法律記憶:各項決定被記錄、重申和援引,sindacato 的條例逐漸累積成一套補充地方法規的規則體系。
它的弱點是結構性的。sindacato 由對受審查收入享有經濟利益的各方代表組成。它會期短暫,既沒有常設秘書處,也沒有職業法官。其成員並不總是懂意大利語,要依賴翻譯和地方 cancelliere(書記官)。它的決定是十二個教派不同、利益各異的政府之間的政治妥協。臣民在其中沒有代表,只能請願。由於這些原因,sindacato 始終未能成為獨立的審計機關或獨立的法院。它始終是一個共同所有人審查其共同產業經營狀況的會議。
致執業者。sindacato 從歷史角度說明了今天已融入瑞士金融監管和司法組織之中的四項原則:被審計者與審計者相分離(如今體現為《審計師監管法》和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實踐對監管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要求);- 法官與司法收入相分離(訴訟費和罰款歸入國庫,絕不歸法官所有);- 擁有自身資源的常設專業審查機構(FINMA、聯邦審計監管局以及各州上訴法院);- 受影響者作為享有自身程序權利的當事人,可以訴諸審查機構。
從 sindacato 到監管法
sindacato 各項職能的現代對應物,分佈在若干具有法定職責的獨立機構之中。公共收入的審計是州財政監察機構的任務,在聯邦層面則由瑞士聯邦財政監察局負責,其獨立性由《聯邦財政監察法》加以規定。4 對判決的上訴由依法設立的法院受理,其獨立性由《聯邦憲法》第30條第1款和第191c條予以保障。5 針對行政機關的投訴依照行政程序處理,當事人享有查閱卷宗權和陳述意見權(《聯邦憲法》第29條第2款)。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由 FINMA 負責,《金融市場監管法》將其設立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法機構,並獨立開展監管活動。6 沒有任何現代機構是直接從 sindacato 演變而來的。將它與現代監管法聯繫起來的,是積累的經驗。近代早期的邦聯已經認識到控制委託權力的問題,但它通過共同所有人之間的相互監督來解決這一問題。十九世紀的自由主義憲法由伴隨著轄地記憶成長起來的人起草,它們則通過分權、官員固定薪酬以及由公共預算供養的法院來解決這一問題。C.I 章將追溯提契諾的這一憲制轉型。
註釋
- Ostinelli,“Sotto il dominio confederato”(見上文),關於夏季的年度會議;Würgler,“Diète fédérale”(見上文),關於使節在邦聯議會上依照本州訓令投票;Ceschi(編),Storia della Svizzera italiana dal Cinquecento al Settecento(見上文)。 ↩
- Schinz,Beyträge(見上文);Bonstetten,Briefe über die italienischen Ämter(見上文)。 ↩
- Negro,“Lugano (pieve, baliaggio, distretto)”(見上文)(“controllava l'operato del landfogto, esaminava i ricorsi contro provvedimenti da lui presi e giudicava in appello”);Ostinelli,“Sotto il dominio confederato”(見上文),關於 sindacato 在會期內作為轄地最高司法機關的地位。關於個案的審理程序,見 Amtliche Sammlung der älteren Eidgenössischen Abschiede(見上文)。 ↩
- 1967年6月28日《瑞士聯邦財政監察局聯邦法》(《聯邦財政監察法》,FAOA),SR 614.0,第1條第1款(“Die Eidgenössische Finanzkontrolle ist das oberste Finanzaufsichtsorgan des Bundes. Sie ist in ihrer Prüfungstätigkeit nur der Bundesverfassung und dem Gesetz verpflichtet”),查閱自雙語版本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1/614.0-1-4.html。 ↩
-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聯邦憲法》,SR 101,第30條第1款(獲得依法設立、具有管轄權、獨立且公正的法院審判的權利)和第191c條(“Die richterlichen Behörden sind in ihrer rechtsprechenden Tätigkeit unabhängig und nur dem Recht verpflichtet”),查閱自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0/101-30-36.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0/101-191c-228.html。 ↩
- 2007年6月22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聯邦法》(《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SR 956.1,第4條(目標)、第5條第1款(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總部設在伯爾尼的公法機構)和第21條第1款(“Die FINMA übt ihre Aufsichtstätigkeit selbstständig und unabhängig aus”),查閱自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6.1-5-8.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6.1-21-2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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