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日本語 한국어 Bahasa Indonesia Русский Українська 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Español Português Tiếng Việt Türkçe العربية עברית

跨越邊境的檢察官:貝爾納斯科尼、法爾科內與德爾龐特

保羅·伯納斯科尼與索托切內里區檢察院

在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初,盧加諾的索托切內里區檢察院是少數經常處理國際金融犯罪的瑞士檢察機關之一。其管轄區域涵蓋提契諾州大多數銀行和受託機構的所在地,其案件源自邊境:貨幣走私、針對義大利債權人的詐欺、擁有瑞士控股結構的義大利公司破產,以及日益增多的毒品資金。1943年出生的保羅·貝爾納斯科尼以索托切內里區首席檢察官的身分領導該檢察院。在1985年於巴塞爾舉行的瑞士法律人大會(Schweizerischer Juristentag)上,他是率先呼籲關注瑞士法律缺乏洗錢罪規定的人士之一,比聯邦政府著手處理此問題還早了一年。11986年,聯邦司法警察部決定起草洗錢罪條款時,便將這項任務委託給了他。聯邦委員會1989年的諮詢文件稱他為「當時的索托切內里區(Sottoceneri TI)首席檢察官」,並記載他於1986年7月21日從該部部長處接受了這項委託。2

伯納斯科尼於1986年9月15日提交了報告。該報告題為《瑞士刑法中的洗錢問題: 《關於修訂法律的建議報告(刑法典新第350bis條)》,該報告於盧加諾出版,聯邦最高法院後來在其關於此新罪名之首份判決中多次援引該報告。3該報告建議將洗錢視為妨害司法的犯罪予以處理,並懲處阻礙當局取得犯罪所得的行為。報告還建議懲處重大過失洗錢,並針對嚴重情節規定最高十年監禁。聯邦委員會採納了第一項構想,否決了第二項,並將第三項的刑期降為五年。4因此,儘管聯邦政府選擇了比這位提契諾州檢察官所建議的更為狹窄的版本,伯納斯科尼的思路仍塑造了沿用至今的《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SCC)的結構。

喬瓦尼·法爾科內與「追蹤資金」的方法

在巴勒莫,預審法官喬瓦尼·法爾科內自20世紀80年代初起發展出一種後來被稱為「追蹤資金」的方法。他不再僅僅依賴在西西里島鮮少開口的證人,而是透過銀行紀錄、外匯交易及公司登記簿,重構黑手黨家族的資金流向。由於大量資金曾流經瑞士,此方法需要瑞士方面的合作。法爾科內親自前往瑞士參與執行其協助請求,這種做法被他在義大利的批評者稱為「turismo giudiziario」,即「司法旅遊」。巴勒莫反黑手黨小組成員萊昂納多·瓜爾諾塔(Leonardo Guarnotta)後來寫道,關鍵的洞見在於「親自前往其他國家執行法律程序或取得文件」。5

合作是雙向的。盧加諾的瑞士司法官員前往巴勒莫,就瑞士帳戶問題訊問黑手黨被告;瑞士當局則提供了有關巴勒莫前市長維托·奇安奇米諾(Vito Ciancimino)的銀行文件,這些文件經由義大利財政警察(Guardia di Finanza)轉交至義大利調查人員手中。6大審判判決書記載,一名由巴勒莫法院指派的法官依據司法協助委託書,參與了在盧加諾進行的訊問。7對提契諾州檢察官而言,這種合作是了解他們在當地銀行發現的資金背後上游犯罪的主要資訊來源。對義大利調查人員而言,提契諾州的銀行則是將海洛因交易中匿名現金轉化為姓名、帳戶號碼及日期之處。

此類現場參與的法律依據並不充分。1959年《歐洲公約》第4條允許請求國官員在被請求國同意的情況下出席請求的執行。瑞士當局對此享有裁量權,而在提契諾州的案件中,他們寬鬆地行使了這項裁量權。1996年對《國際司法協助法》(IMAC)的修訂,後來將此做法納入IMAC第65a條,該條允許參與外國訴訟程序的人員出席請求的執行,同時設有保障措施: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給予以及在何種程度上給予協助之前,他們的在場不得使其獲取保密資訊。8由此,法爾科內及其同事在20世紀80年代以非正式方式所做的事情,成為瑞士司法協助法中的一項常規工具。1998年與義大利簽訂的雙邊協定再次就兩國之間的關係確認了這一點。

註釋

  1. 1989年6月12日《使團報告》(同上),第1075頁(「早在1985年於巴塞爾舉行的瑞士法學家大會上,特別是當時擔任提契諾州索托切內里地區首席檢察官的保羅·伯納斯科尼, 已就缺乏洗錢罪構成要件一事提出警示”);瑞士文學檔案館(Archivio svizzero di letteratura),“Bernasconi, Paolo 致 Orelli, Giovanni; 通信」,1983年5月,ASL-Orelli-B-2-BERNPA,https://www.helveticarchives.ch/detail.aspx?ID=1493997(目錄條目載明Bernasconi的出生年份為1943年)。 ↩
  2. 1989年6月12日《聯邦報告》(同上),第1075頁。 ↩
  3. 1989年6月12日《聯邦議會報告》(同上),第1075頁(1986年9月15日的報告);聯邦最高法院,1993年1月20日判決,BGE 119 IV 59,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4119059.html(援引“BERNASCONI, 《瑞士刑法中的洗錢行為:關於修訂法律的報告及建議(《瑞士刑法典》新增第350bis條)》,盧加諾,1986年);聯邦最高法院,1994年9月21日判決,BGE 120 IV 323,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4120323.html。 ↩
  4. 1989年6月12日《聯邦委員會報告》(同上),第1073、1075及1078頁(重大過失洗錢;伯納斯科尼草案中的「最高十年監禁」;聯邦委員會草案中的五年)。 ↩
  5. Leonardo Guarnotta,《瑞士保險箱與「司法旅遊」的指控》,《Domani》,2023年8月18日(節錄自《從前有個反黑手黨小組》),https://www.editorialedomani.it/le-casseforti-svizzere-e-laccusa-di-fare-turismo-giudiziario-bdso8drv。 ↩
  6. Guarnotta(同上)。Ciancimino曾於1970–1971年擔任巴勒莫市長,其後在義大利因參與黑手黨組織罪及貪污罪,經終審判決處以八年監禁:「Vito Ciancimino」,義大利語維基百科,https://it.wikipedia.org/wiki/Vito_Ciancimino(作為最後手段查閱)。 ↩
  7. Bolzoni 和 Trotta(同上)(「透過國際司法協助,一名由法院指派的法官在瑞士盧加諾參與了訊問程序」)。 ↩
  8. 《反洗錢法》(IMAC)第65a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5/351.1-65a-84.html(由1996年10月4日聯邦法第I項增訂,自1997年2月1日起生效,AS 1997 114,BBl 1995 III 1;第3款:在場「不得導致其獲取屬於保密範圍內的資訊,直至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可提供協助為止」)。1959年4月20日《歐洲刑事司法協助公約》第4條,SR 0.351.1。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計劃在瑞士設立或拓展業務?

Helvetica Register 是一個資訊門戶網站,介紹來自世界各地,尤其是大中華區、中亞和高加索地區、亞洲其他地區、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企業和企業家在瑞士經商需要了解的內容:公司法、商業合同、許可、銀行、稅務和居留。

在瑞士的法律諮詢由 Ressos Legal 提供。Ressos Legal 是一家位於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在 Dr Alexander Ressos 的領導下就瑞士法律的各個領域提供諮詢。更多資訊請訪問 www.ressos.ch。

您在瑞士的項目 與 Dr Alexander Ressos 洽談 公司設立、股東協議和商業協議、收購、許可、銀行帳戶、稅務和居留許可:我就瑞士法律提供諮詢,並與您在本國的律師以及根據需要與其他法域的當地律師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