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dro RW、IVAFE 與懲處
第二個問題涉及申報監控義務。義大利居民無論是直接持有瑞士帳戶,還是作為某個實體的實益擁有人間接持有,均須在其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 quadro RW 欄位中進行申報。根據1990年第167號法令(Decree-Law No. 167)第5條第2款,漏報之罰款為未申報金額的3%至15%;若屬位於黑名單國家之資產,罰款將加倍至3%至30%。若於截止日期後九十天內提交申報,則適用258歐元的固定罰款。12024年6月14日關於稅務處罰改革的第87號立法法令(Legislative Decree No. 87),針對自2024年9月1日起發生的違規行為,修改了依據2009年第78號法令第12條推定之未申報收入的處罰規定。2 此外,持有人還須繳納境外金融資產價值稅(imposta sul valore delle attività finanziarie detenute all'estero,IVAFE)。金融產品的稅率為價值的千分之二;自2024年起,對於在1999年名單所列國家持有的產品,稅率提高至千分之四。活期帳戶和儲蓄帳戶每年繳納34.20歐元的固定稅額。3 由於瑞士已自2024年1月1日起從該名單中移除,瑞士資產適用一般稅率。
未申報收入的所得稅依一般規則徵收:大部分金融收入適用26%的義大利替代稅;收入不適用替代稅制度者,則適用累進所得稅。適用第12條推定規則時,稅務機關可將未申報的資本本身視為發現當年的隱匿收入予以課稅,其後果可能遠比對收益課稅更為嚴重。4 2000年第74號立法法令所規定的稅務刑事犯罪門檻須逐年核查,因為超過這些門檻的不實申報或漏報構成犯罪,而此類犯罪又可能構成《刑法典》第648-ter.1條所規定之「自我洗錢罪」的上游犯罪。5
繼承人與繼承帳戶
對於繼承人,義大利法律規定了一項重要保障。根據1997年12月18日第472號立法法令第8條,行政性稅務處罰不轉嫁給繼承人。義大利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於2015年8月7日第29/E號通函中確認,不得要求繼承人繳納與被繼承人違規行為相關的罰款,但繼承人仍須承擔被繼承人所欠的稅款及利息。6 繼承人自身的義務自繼承開始時起算。他們必須在遺產申報(dichiarazione di successione)中列明境外資產,且遺產申報須於繼承開始後一年內提交。此外,他們還必須自取得資產當年起,在其各自的quadro RW中申報其應佔份額。7 完整且及時的遺產申報可使繼承人免於承擔與被繼承人先前未披露事項相關的處罰。若繼承人在截止日期後發現未申報的境外資產,且能證明此前並不知情,則可在發現後十二個月內提交申報。8
對繼承人而言,關鍵的風險在於其後續行為。繼承人接受遺產後,若未申報瑞士資產,並持續以隱匿方式持有或轉移這些資產,將使自身面臨處罰。視其角色而定,他還可能面臨刑事風險:若所繼承的資金源自其參與的稅務犯罪,可能構成自我洗錢;若其未參與,則可能構成《刑法典》第648-bis條所規定的洗錢罪。9 就瑞士方面而言,銀行會要求提供繼承證明,並根據其反洗錢義務詢問繼承人的稅務狀況。在完成完整的遺產申報後,將資產轉入繼承人的義大利帳戶,是通常且最安全的做法。
註釋
- Migliorini,《Quadro RW》(見上文);另見 Massimiliano Campeis,《海外遺產,該如何處理》,We Wealth,2020年11月26日,https://www.we-wealth.com/?p=7776。 ↩
- Migliorini,《Quadro RW》(見上文),其中指出:「針對2024年9月1日之後所犯之違規行為,依據第87/2024號立法法令(D.Lgs. 第87/2024號立法法令規定,適用之罰鍰為應繳而未繳稅款之120%」。2024年6月14日第87號立法法令 「依據2023年8月9日第111號法律第20條,修訂稅務處罰制度」刊載於2024年6月28日第150期《官方公報》,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gazzetta/serie_generale/caricaDettaglio? 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24-06-28&numeroGazzetta=150。 ↩
- 恩尼奧·維亞爾(Ennio Vial),〈近期第3/E/2024號通告中的新「伊瓦費(Ivafe)天堂」〉,《Euroconference News》,2024年2月21日,https://www.ecnews.it/fiscale/fisco-e-patrimonio/fisco-internazionale/la-nuova-ivafe-paradisiaca-nella-recente-circolare-n-3-e-2024/(DL 201/2011第19條第20款;第213/2023號法律第1條第91款b項;2024年第3/E號通函)。 ↩
- 米利奧里尼(Migliorini),〈RW框架〉(見上文),強調該推定適用於資產的全部價值。2014年4月24日第66號法令 《提升競爭力與社會正義之緊急措施》,2014年4月24日第95期《官方公報》,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gazzetta/serie_generale/caricaDettaglio?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14-04-24&numeroGazzetta=95。 ↩
- 第74/2000號立法法令第4條(虛假申報:任一稅種逃稅額超過10萬歐元,且未申報收入超過已申報收入的10%或在任何情況下超過200萬歐元)及第5條(漏報:逃稅額超過5萬歐元),以2019年10月26日第124號法令第39條第1款修訂後的版本為準,文本請參閱 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legge-sui-reati-tributari/titolo-ii/capo-i/art4.html 及 https://www.brocardi.it/legge-sui-reati-tributari/titolo-ii/capo-i/art5.html。 ↩
- 義大利稅務局,2015年8月7日第29/E號通函,https://www.agenziaentrate.gov.it/portale/documents/20143/298505/Circolare+29E+del+7+agosto+2015_circolare+intrasmissibilit%C3%A0+sanzioni+eredi.pdf/20e3556c-8286-29a6-5138-ba69143ea316(「不得要求繼承人支付罰款」)。 ↩
- Campeis(見上文)。 ↩
- Campeis(見上文),援引《遺產與贈與稅綜合法案》第31條。遺產與贈與稅已由2024年9月18日第139號立法法令 《關於登記稅、遺產與贈與稅、印花稅及增值稅以外其他間接稅之合理化規定》重新制定,刊載於2024年10月2日第231期《官方公報》,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gazzetta/serie_generale/caricaDettaglio?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24-10-02&numeroGazzetta=231。 ↩
- Campeis(見上文)提及未申報的繼承人所面臨的處罰及自我洗錢風險。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