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融資、福費廷、風險參與與信用保險
以賒賬方式銷售的貿易商,可以將其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或保理商以獲得融資。在應收賬款買斷中,銀行以折價購買經認可的應收賬款,可附或不附對貿易商的追索權。根據瑞士法律,債權轉讓須採用書面形式(《瑞士債務法》第165條第1款(CO)),但無須通知債務人。然而,未經通知,債務人向貿易商付款即可產生清償效力(《瑞士債務法》第167條),因此銀行會要求通知債務人或設立收款帳戶。1福費廷是指無追索權地購買以匯票或本票為憑證的應收賬款(通常由買方銀行提供擔保,即保付簽字),或購買跟單信用證項下的延期付款債務。國際商會(ICC)與國際貿易和福費廷協會(ITFA)於2013年發佈了《福費廷統一規則》(URF 800)。2下文所述的 GP Global 案顯示了應收賬款融資固有的欺詐風險:銀行如果憑發票付款,卻不核實買方是否存在、是否確已訂購貨物以及是否會向銀行帳戶付款,那麼它融資的只是一紙文書。
銀行很少自留全部貿易融資風險。它們通過風險參與在二級市場上分散風險:由另一家銀行或保險人承擔部分信用風險,以換取一部分費用。風險參與分為融資型和非融資型,後者以貿易金融銀行家協會(BAFT)的《主參與協議》為文本。3信用保險發揮著類似作用。私營信用保險人和勞合社市場承保買方不付款的風險,政治風險保險人則承保沒收、戰爭、貨幣不可兌換和合同受阻等風險。許多盧加諾貿易商以全營業額信用保險保單為其買方風險投保,並將保單賠款轉讓給其銀行,使銀行可將已投保的應收賬款計入借款基礎的合格資產。瑞士出口風險保險機構(SERV)作為聯邦出口信用機構,只能為原產於瑞士或含有適當比例瑞士增值的貨物和服務的出口交易提供保險,並且其承保是對私營部門的補充。因此,在貨物既不原產於瑞士、也不經過瑞士的純轉口貿易中,它只發揮有限作用。4
數據方面。聯邦委員會在2020年估計,瑞士大宗商品貿易的80%至90%依靠銀行信貸融資,2016年向該行業提供的融資約為620億瑞士法郎。5此前業界對2011年作出的1.5萬億美元的估計,衡量的是年度流量。62013年至2019年間,瑞士五大貿易商籌集的循環信貸額度約為3280億美元,同期其中一家貿易商的預付款從7億美元增至50億美元。7據聯邦統計局統計,2022年瑞士從事大宗商品貿易融資的人員為954人,其中12人在提契諾州工作。8
註釋
- 《瑞士債務法》第165條第1款(“An assignment is valid only if done in writing”)及第167條(債務人知悉轉讓前的善意付款),官方英文譯本見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2/220-165-178.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2/220-167-180.html。 ↩
- ICC and ITFA, Uniform Rules for Forfaiting (URF 800), ICC Publication No. 800(巴黎,2013年)。 ↩
- BAFT, Master Participation Agreement for Trade Transactions(2008年首次發佈,此後多次修訂)。 ↩
- 2005年12月16日《瑞士出口風險保險聯邦法》(SERVA),SR 946.10,第6條第1款d項(承保“in Ergänzung zur Privatwirtschaft”)及第13條(“Lieferungen und Dienstleistungen ..., die schweizerischen Ursprungs sind oder einen angemessenen schweizerischen Wertschöpfungsanteil enthalten”),德文和法文文本見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4/946.10-13-16.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4/946.10-6-9.html。 ↩
- 聯邦委員會2020年2月26日報告(見上文),第5頁。 ↩
- Allen, SWI swissinfo.ch,2014年7月3日(見上文);Public Eye, Trade Finance Demystified(見上文),第4頁。 ↩
- Public Eye, Trade Finance Demystified(見上文),第16頁和第26頁。 ↩
- 參見第F.I章,該章引用 BFS, Statistik der Rohstoffhändler(見上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