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建議與瑞士的比較
意大利學者和公證人長期以來認為,該制度對於現代家庭和企業而言過於僵化。2019年3月19日提交參議院的一項政府法案提議將特留份轉變為對遺產的金錢請求權,並以優先權作擔保,同時允許在一定限度內訂立未來繼承協議。這些提議未獲通過。立法機關後來選擇了範圍更窄的干預:如上所述,2025年12月2日第182號法律保護了被贈財產的買受人,而特留份本身以及禁止訂立未來繼承協議的規定則保持不變。1 改革壓力部分來自與鄰國的比較。自2023年1月1日起,瑞士將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從法定繼承份額的四分之三降至二分之一,並取消了父母的特留份。生存配偶仍保有法定繼承份額二分之一的特留份(《瑞士民法典》第471條)。2 因此,有配偶和子女的瑞士立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的二分之一,而處於相同情況的意大利立遺囑人只能自由處分四分之一。
對於可以在兩種法律之間作出選擇的家族而言,這一差異十分重要。希望將家族公司留給一名子女、將其他資產留給其他子女的父母,在瑞士法律下可能更容易實現這一目標,因為可自由處分份額更大,且子女的放棄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反之,期望依賴意大利特留份保護的配偶或子女,如果繼承適用瑞士法律,則可能失去部分保護。這些後果解釋了為何下文討論的衝突規範往往具有決定性意義,以及為何必須審慎記錄其適用情況。
註釋
- Diritto.it, “In corso nuovi progetti di riforma del diritto successorio”,2019年10月7日,最後修改於2022年12月6日,https://www.diritto.it/in-corso-nuovi-progetti-di-riforma-del-diritto-successorio/(2026年10月5日訪問)。Brocardi.it,《意大利民法典》第536–544條和第458條現行版本,以及經Legge 2 dicembre 2025, n. 182替換的第563條(見上)。 ↩
- 2020年12月18日修訂《瑞士民法典》(繼承法)的聯邦法律,AS 2021 312,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經修訂的《瑞士民法典》第471條。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