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退稅程序
來源地減免與退稅減免
協定稅率的價值取決於程序能否兌現。協定將給予優惠稅率的程序交由各國國內法以及主管當局之間的安排確定。1由此存在兩種模式。在來源地減免模式下,支付人在支付時根據收款人提供的文件適用協定優惠稅率。在退稅減免模式下,支付人按國內法全額預扣稅款,收款人再申請退還超額部分。意大利根據所得類型及支付時可獲得的文件,兩種模式均予提供。瑞士僅在針對重大持股的申報程序中給予來源地減免。對於證券投資組合的股息和利息,瑞士一律採用退稅方式:全額預扣35%,意大利投資者須申請退還股息的20%或利息的22.5%。
兩種模式的選擇具有經濟後果。在退稅方式下,收款人須在退稅到賬之前墊付超額稅款。對於持有瑞士股票投資組合的意大利投資者而言,每筆股息的20%會被佔用數月甚至數年。對於機構投資者而言,流動性成本可能相當可觀;而金額較小的私人投資者往往因程序成本超過退稅金額而放棄申請。盧加諾的銀行對此推出了代客戶提交退稅申請的服務(通常收取費用),並建議客戶通過能夠集中申報的意大利中介機構持有瑞士股票。
意大利居民的瑞士退稅
意大利居民如欲取回瑞士預扣稅,須向位於伯爾尼的聯邦稅務局提交第95號表格。2該表格要求附有意大利稅務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以及申請人為該所得受益所有人的聲明。申請必須在應稅款項到期日所在日曆年度結束後三年內提交。該期限為除斥期間,不得中斷或延長。申請提交後,退稅請求權本身另適用五年的時效期間,且僅因申請人旨在實現該請求權的行為而中斷。3聯邦稅務局在2022年9月13日的一份通告中澄清了這些期限,尤其針對其未經正式決定而非正式駁回的申請。
瑞士稅務機關對退稅申請的審查十分審慎。過去,它要求意大利居民證明其已在意大利主動申報該所得;意大利學界批評這一要求在協定中缺乏依據,因為協定減徵瑞士稅款的唯一條件是申請人為該所得的受益所有人。4聯邦行政法院此後確認,受益所有權依來源國法律判定,且應由申請人舉證。5涉及金額巨大或異常、在股息日前不久新近購入股份、證券借貸或對沖股份經濟風險的衍生工具的申請,會接受股息剝離方面的審查。根據瑞士實踐,負有將股息轉付他人義務、或不承擔股份經濟風險的申請人,無權獲得退稅。因此,為意大利客戶提交申請的盧加諾銀行會保存購買日期及任何對沖交易的記錄。
註釋
- 協定第29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文本(見上文):退稅“a richiesta dell'interessato o dello Stato di cui esso è residente”,申請須“in osservanza dei termini stabiliti dalla legislazione dello Stato contraente tenuto ad effettuare il rimborso”提交,主管當局“stabiliranno di comune accordo ... le modalità di applicazione del presente articolo”。 ↩
- ESTV,“Italia”,法文版,https://www.estv.admin.ch/fr/italie(意大利居民申請退還瑞士預扣稅適用第95號表格);聯邦行政法院A-4469/2020(見上文)(以第95號表格提交申請)。 ↩
- ESTV,“Verjährungsfristen Rückerstattung Verrechnungssteuer”,https://www.estv.admin.ch/de/verjaehrungsfristen-rueckerstattung-verrechnungssteuer(日曆年度結束後三年;五年時效期間僅因申請人的行為而中斷)。PwC Switzerland,“Unklarheiten bei der Verrechnungssteuer betreffend Wiedereinreichungsfristen gemäss der Mitteilung der ESTV vom 13. September 2022 geklärt”,https://www.pwc.ch/de/insights/steuern/unklarheiten-bei-der-verrechnungssteuer-betreffend-wiedereinreichungsfristen-gemaess-der-mitteilung-der-estv-vom-13-september-2022-geklaert.html。ESTV,2022年9月13日Mitteilung-019-V-2022,https://www.estv.admin.ch/dam/de/sd-web/CRXwZ24WXmmN/estv-mitteilung-019-v-2022-de.pdf(根據StADG(SR 672.2)第27條第1款,協定申請的期限為三年;相對時效期間為五年,其中斷類推適用VStG第17條第1款和第3款)。 ↩
- Riccardo Scandroglio,“La richiesta di rimborso dell'imposta preventiva Svizzera”,EC News,2016年8月23日,https://www.ecnews.it/fiscale/fisco-e-patrimonio/fisco-internazionale/richiesta-rimborso-imposta-preventiva-svizzera/。 ↩
- 聯邦行政法院A-4469/2020(見上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