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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爭議與新的國際層面

意大利採用抵免法,瑞士採用免稅法

第24條結合了兩種方法。意大利採用抵免法。意大利居民取得可在瑞士徵稅的所得時,意大利可將其計入本國稅基,但隨後必須從本國稅款中扣除瑞士所得稅,以意大利稅款中歸屬於該項所得的部分為限。1瑞士採用累進免稅法。可在意大利徵稅的所得和財產在瑞士免稅,但對其餘所得適用的瑞士稅率為按全部所得確定的稅率。對於意大利只能按限定稅率徵稅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瑞士根據第4款給予抵免。2在瑞士國內法中,這項抵免即依據1967年8月22日條例給予的外國預扣稅抵免;該條例經修訂後自2020年1月1日起更名為《外國預扣稅抵免條例》。3因此,持有意大利股票的提契諾州居民可以通過其州納稅申報,就減免後剩餘的15%意大利稅款申請抵免。

由此產生兩個實務要點。第一,瑞士的抵免要求意大利稅款已被限定在協定稅率之內。超過15%的意大利預扣稅不予抵免,投資者必須在意大利申請退稅。第二,累進免稅法適用於其他所有意大利所得,包括意大利租金收入和意大利常設機構的利潤。在意大利擁有公寓的提契諾州居民在提契諾州申報意大利租金收入,僅用於確定稅率。

無差別待遇

第25條禁止基於國籍的差別待遇,並禁止對常設機構、扣除項目以及外資企業的差別待遇。4該條款在瑞士與意大利之間的實際意義不大。更重要的差別待遇問題產生於瑞士並不適用的歐盟法,以及1999年6月21日的《人員自由流動協定》。聯邦最高法院已將該協定適用於對非居民僱員(包括跨境通勤工作者)的源泉課稅,第H.I章對這些問題有所論及。5

相互協商程序的實踐

第26條提供了解決兩國稅務機關之間爭議的唯一機制。任何人如認為一國或兩國的措施導致其承擔不符合協定的徵稅,可向其居住國的主管當局提出申訴。申訴必須在該措施首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內提出。6主管當局應設法與另一國通過協議解決該案件。第3款允許兩國主管當局就協定的解釋以及協定未規定的雙重徵稅情形進行協商。第4款規定設立由兩國稅務機關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輪流在兩國舉行會議。議定書確認,該程序不排除國內法律救濟。7

協定不含仲裁條款。如果主管當局無法達成協議,雙重徵稅將繼續存在。1990年《歐盟仲裁公約》和2017年《歐盟稅務爭議解決指令》均不適用於瑞士。因此,仲裁只能通過《多邊公約》引入,而這需要兩國均接受其第六部分。瑞士的做法是在每一個案件中尋求解決方案,瑞士的統計數據顯示案件持續不斷。2024年,瑞士啟動了246宗相互協商案件,其中108宗涉及轉讓定價;結案212宗,年末仍有451宗待決。轉讓定價案件平均約需二十個月結案,其他案件平均約需十八個月。8意大利是瑞士持續有積壓案件的協定夥伴國之一,既涉及轉讓定價,也涉及其他事項。

兩國主管當局還利用第26條第3款達成一般性安排。聯邦稅務局列出了其中若干項,包括2020年疫情期間關於跨境通勤工作者徵稅的協議、關於2023年、2024年和2025年遠程辦公的協議,以及2023年12月22日關於邊境20公里範圍內市鎮名單的協議。2025年3月19日又根據同一款締結了一項協議。9這些安排表明,相互協商程序已不僅是爭議解決的手段,也成為行政合作的工具。

註釋

  1. 協定第24條第2款,文本(見上文)。 ↩
  2. 協定第24條第3款和第4款,文本(見上文)。 ↩
  3. 1967年8月22日Verordnung über die Anrechnung ausländischer Quellensteuern(外國預扣稅抵免條例),SR 672.201,其名稱經2019年11月13日條例修訂,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19 3873),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7/672.201-preface-1.html;2019年12月4日聯邦財政部關於外國預扣稅抵免的第1號條例,SR 672.201.1,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7/672.201.1-preamble-2.html。 ↩
  4. 協定第25條,文本(見上文)。 ↩
  5. 1999年6月21日瑞士聯邦與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之間的《人員自由流動協定》,SR 0.142.112.681,附件一第9條第2款(“die gleichen steuerlichen und sozialen Vergünstigungen wie die inländischen Arbeitnehmer”),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0.1/0.14/0.142.112.681-annexI-lvlu1-lvlII-9-37.html;聯邦最高法院2010年1月26日判決,BGE 136 II 241,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2136241.html(日內瓦;一名法國居民約95%的收入來自瑞士受僱工作;附件一第9條第2款被直接適用於源泉稅稅率表,該稅率表必須給予與普通核定相同的扣除)。 ↩
  6. 協定第26條第1款,文本(見上文)。 ↩
  7. 協定第26條第2款至第4款,以及1976年議定書,文本(見上文)。 ↩
  8. OECD,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Statistics: Switzerland,2024報告年度,https://www.oecd.org/tax/dispute/map-statistics-switzerland.pdf(已啟動、已結案和待決案件;平均用時分別為20.02個月和17.86個月)。 ↩
  9. ESTV,“Italia”(見上文),相互協議清單。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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