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加比規則與被排除的人員
誰是居民
該協定僅保護兩國的居民,因此首先要回答的問題始終是:某人是否屬於第4條意義上的瑞士居民或意大利居民。第1款將“締約國居民”定義為:按照該國法律,由於住所、居所、管理場所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標準而在該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任何人。1該定義援引國內法。對於瑞士的個人而言,這意味著依據《聯邦直接稅法》(DBG)第3條及相應州法負有無限納稅義務;該義務產生於住所,或者從事有收益活動時居留至少三十天、未從事有收益活動時居留至少九十天。2對於意大利的個人而言,依據TUIR第2條,這意味著在納稅期間的大部分時間(按日的部分計算)內在意大利擁有《民法典》意義上的居所、住所或身在意大利;而在人口登記冊(anagrafe)中登記則構成居民身份的推定,納稅人可以予以反駁。自2023年12月27日第209號立法令改革以來,該條款將住所定義為個人的個人關係和家庭關係主要所在之地,並將實際身在意大利增設為一項獨立標準。3第H.II章將探討該項改革及其對遷居提契諾州的意大利人的影響。
對於公司,瑞士的標準是依據DBG第50條的註冊地或實際管理場所。意大利的標準則是註冊辦事處、實際管理場所,以及自2023年同一改革以來,在納稅期間的大部分時間內其主要日常管理位於意大利(TUIR第73條第3款)。4第F.II章介紹了意大利對由意大利居民控制的外國控股公司的居民身份推定(TUIR第73條第5-bis款)以及esterovestizione(字面意思為“外國外衣”)原則——據此,意大利稅務機關將外國公司視為意大利居民。因此,一家實質上從米蘭進行管理的盧加諾公司,依據兩國國內法可能同時成為兩國的居民。
個人與公司的加比規則
如某人同時為兩國居民,第4條第2款按照OECD範本中常見的順序解決個人的這一衝突。該個人應被視為其擁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國的居民。如其在兩國均擁有永久性住所,則視為與其個人和經濟關係更為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國家的居民。如無法確定這一點,或者其在兩國均無永久性住所,則以其習慣性居處所在國為準,其次以國籍國為準。如所有標準均無法適用,則由雙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解決該問題。5對於公司及其他非個人的人,第3款將居民身份歸屬於實際管理場所所在國。6因此,該協定載有1963年OECD範本的傳統規則,而2017年範本已以主管當局逐案認定的方式取代了這一規則。
加比規則帶來兩個後果,盧加諾的從業人員經常會遇到。第一個後果涉及已遷居提契諾州、但在米蘭仍保留公寓和家庭的意大利公民。無論其瑞士居留許可和瑞士稅務評定如何,意大利依據其國內法都可能將其視為居民。此時,該協定將依據永久性住所和重要利益中心作出判定,而這些都是事實問題。一位配偶和子女仍留在米蘭、醫生和所屬俱樂部也在那裡、週末都在意大利度過的企業家,將難以證明其重要利益中心位於盧加諾。第二個後果涉及公司。由於公司的加比規則僅考察實際管理場所,一家戰略決策在意大利作出的盧加諾公司,在協定意義上即屬意大利居民。它將失去協定針對意大利對其全球利潤徵稅所提供的保護。7
註釋
- 協定,第4條第1款,文本(見上文):“l'espressione «residente di uno Stato contraente» designa ogni persona che, in virtù della legislazione di detto Stato, è assoggettata ad imposta nello stesso Stato, a motivo del suo domicilio, della sua residenza, della sede della sua direzione o di ogni altro criterio di natura analoga”。 ↩
- 1990年12月14日《聯邦直接稅法》(DBG),SR 642.11,第3條第1款至第3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1-3-6.html(從事有收益活動時居留至少30天,或未從事有收益活動時居留至少90天)。 ↩
- TUIR,第2條第1款和第2款,經2023年12月27日第209號立法令第1條第1款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capo-i/art2.html(“hanno la residenza ai sensi del codice civile o il domicilio nel territorio dello Stato ovvero sono ivi presenti”;住所即“il luogo in cui si sviluppano, in via principale, le relazioni personali e familiari della persona”)。 ↩
- TUIR,第73條第3款,經2023年第209號立法令修訂,文本見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i/capo-i/art73.html;參見第F.II章。 ↩
- 協定,第4條第2款,文本(見上文)。 ↩
- 協定,第4條第3款,文本(見上文)(非個人的居民身份依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確定)。 ↩
- 協定,第4條第3款及第7條第1款,文本(見上文)。關於意大利國內法標準,參見第F.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