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招攬、營銷與基金分銷
MiFID II第42條中的豁免
反向招攬是盧加諾目前與意大利私人客戶開展大部分業務所依託的法律空間。MiFID II第42條規定,如果在歐盟境內設立或所在的零售客戶或選擇型專業客戶完全出於自身主動,發起由第三國機構向其提供某項投資服務或活動,則第39條關於設立分支機構的要求不適用於該第三國機構向該人提供該項服務或活動。該豁免延伸至與提供該項服務具體相關的業務關係。但它並不允許第三國機構以分支機構以外的方式向該客戶推銷新類別的投資產品或服務。1MiFIR第46條第5款針對專業客戶和合格交易對手規定了平行規則,CRD第21c條第3款和《加密資產市場條例》(MiCA)第61條亦就核心銀行服務以及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服務採用了同樣的模式。2《意大利金融中介統一法》(TUF)第28條和第29-ter條中的意大利規定並未重複這一豁免,因為該豁免作為對意大利依據MiFID II第39條所引入的分支機構要求的限制而直接適用。對盧加諾的銀行而言,其後果是:由於一名意大利居民來到盧加諾、要求開立帳戶並要求委託管理而建立的客戶關係,不受分支機構要求的約束。銀行可以提供其被要求提供的服務以及與之具體相關的任何服務;但不得利用這一關係銷售其他類別的產品,也不得在意大利招攬該客戶或潛在客戶。
ESMA的嚴格解讀
自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以來,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一直對該豁免作狹義解釋,當時許多英國機構試圖依賴該豁免保留其歐盟客戶。ESMA在2021年1月13日的公開聲明中宣佈,在判斷客戶的主動是否為完全主動時,必須考慮所有溝通方式,例如新聞稿、互聯網廣告、宣傳冊、電話或面談。無論溝通由誰發出——第三國機構本身、代表其行事的實體,或與其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均適用這一原則。ESMA還補充指出,無論是否存在任何合同條款或免責聲明(例如聲明該機構將被視為回應客戶的完全主動),都必須進行此項評估。3此後ESMA一再重申,評估必須逐項服務、逐項產品地進行,因此,就某一項服務而言有效的主動,並不能涵蓋下一項服務。4
ESMA關於MiCA下反向招攬的指引在2024年1月至4月徵求意見後,於2024年12月30日以最終形式發佈,將同樣的思路適用於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該指引將該豁免描述為範圍極其狹窄,要求客戶的主動必須明確,僅允許服務提供者在後續產品與原產品屬於同一類型時才可提供,並將該豁免視為有時間限制。5該指引對MiFID II第42條的解釋並無約束力,但它顯示了歐洲監管實踐的方向。意大利監管機構或檢察官在審查盧加諾的客戶關係時,將會適用類似的標準。
註釋
- MiFID II,第42條,引用及適用見ESMA,Public Statement ESMA35-43-2509,2021年1月13日(見上文)。 ↩
- MiFIR,第46條第5款第3項;MiCA,第61條。關於CRD第21c條第3款,見上一節。 ↩
- ESMA,Public Statement ESMA35-43-2509,2021年1月13日(見上文)。 ↩
- Michael Huertas(PwC Legal),Revisiting ESMA's supervisory expectations on reverse solicitation,2022年9月,https://legal.pwc.de/content/services/regcore-client-alert/pwc-revisiting-esmas-supervisory-expectations-on-reverse-solicitation.pdf。 ↩
- Clifford Chance,The reverse solicitation exemption under MiCA,2025年1月,https://www.cliffordchance.com/content/dam/cliffordchance/briefings/2025/01/the-reverse-solicitation-exemption-under-mica.pdf。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