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修訂與治理
該法最重要的一次修訂發生在2003年,於2004年6月30日生效。州議會(大議會)財政委員會的報告闡明瞭此次修訂的目標:將BancaStato從一家抵押貸款和商業銀行轉型為全能銀行,使州法律與1999年的聯邦銀行立法保持一致,並重組治理結構,特別是將董事會成員從十五人減至七人。1 這一縮減反映了州立銀行治理的總體趨勢,即從代表各政黨和各地區的大型董事會,轉向按專業能力遴選成員的小型董事會。1914年,董事的黨派歸屬曾削弱對銀行的監控;這段記憶賦予了這一趨勢在提契諾州的特殊意義。
同一份報告以財務語言描述了銀行與州之間的關係。第40條要求銀行將部分利潤上繳州政府,委員會將這筆款項描述為間接相當於一種州稅。2 2023年,BancaStato集團利潤達到1.01億瑞士法郎,其中6510萬瑞士法郎上繳州政府,6400萬瑞士法郎撥入一般銀行風險準備金。抵押貸款總額為118億瑞士法郎。3 州政府因此從其所有權中獲得了可觀的回報,這可視為對擔保和捐贈資本的報酬。據了解,其他若干州會向其銀行明確收取擔保費,按銀行因擔保而節省的資本計算。提契諾州則通過利潤分配實現了類似的效果。4
聯邦監管
提契諾州法律第36條規定,該行依據聯邦法律接受聯邦監管機構的全面監管。該條文本仍提及聯邦銀行委員會,而該委員會已於2009年1月1日併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5 自1999年修訂以來,州立銀行與其他銀行適用相同的審慎規則:牌照條件、資本和流動性要求、風險管理、審計以及FINMA執法。州擔保並不降低這些要求。州議會和州政府則通過批准賬目、任命董事會以及議會對州行政部門的監督,額外施加了一層政治監督。聯邦審慎監管與州政治監督的結合,正是對1914年那一空白的制度性回應——當時,無論是聯邦還是州,都沒有對銀行實施監管。
給從業者的提示。在BancaStato這樣的州立銀行存款,會引發在私人銀行存款時不會出現的問題:
- 查閱州法律:根據《銀行法》(BankA)第3a條,擔保可能是全部的、部分的,也可能根本不存在。
- 提契諾州的擔保(1988年10月25日法律第4條)覆蓋銀行自有資金不足以覆蓋的一切債務。該擔保是補充性的,以銀行無力支付為前提。
- 此外,10萬瑞士法郎以內的存款享有優先受償地位,並受聯邦存款保險計劃保障;超出該門檻的金額則僅依賴州擔保。
- 該擔保是州的一項負債,取決於州自身的信用狀況。
- 州立銀行完全受FINMA監管。擔保並不降低審慎標準。
註釋
- Rapporto n. 5117 R / 5117A R(同上)。 ↩
- Rapporto n. 5117 R / 5117A R(同上)。 ↩
- tio.ch,2024年3月14日(同上)。 ↩
- 資料來源見印刷版所引。 ↩
- Legge sulla Banca dello Stato(同上),第36條:“La Banca è sottoposta alla vigilanza totale della Commissione federale delle banche conformemente alla legislazione federale.” https://m3.ti.ch/CAN/RLeggi/public/index.php/raccolta-leggi/pdfatto/atto/622 所載法律文本仍提及該委員會。2007年6月22日《聯邦金融市場監管局法》(FINMASA),SR 956.1,第61條生效說明,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6.1-61-81.html(部分條款於2008年2月1日生效,其餘條款於2009年1月1日生效;AS 2008 5205)。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