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關上大門:1976年的刑法
1976年3月4日法令
這一時期以意大利法律的一次變化告終。在1976年初的里拉危機中,外匯市場暫停交易,意大利共產黨在民調中逼近天主教民主黨,Aldo Moro 政府通過了1976年3月4日第31號法令,其中載有關於貨幣犯罪的刑事條款。議會通過1976年4月30日第159號法律將其修改後轉化為法律。1這是法西斯政權垮台以來,非法輸出資本在意大利首次成為犯罪。該法令第1條規定,凡未經必要授權向境外輸出本國或外國貨幣、股票和債券,以及為本人或他人在國家領土以外設立外幣資產或其他資產者,均予處罰。2涉案金額巨大的,處一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最高相當於涉案價值四倍的罰金;輕微違法行為則仍僅處以罰金。3
該法律在同一年內兩度修訂。1976年8月10日第543號法令(經1976年10月8日第689號法律轉化)引入了前文所述的、通過外國實體將意大利資產偽裝為非居民財產的犯罪,並對居民已在境外持有的資產的處置作出了規定。41976年11月19日第759號法令(經1976年12月23日第863號法律轉化)以分級方式重新界定了貨幣輸出罪:價值不超過50萬里拉的,處以行政處罰;價值不超過500萬里拉的,處以相當於該價值一半至三倍的罰金;超過該數額的,處一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相當於該價值二至四倍的罰金。5這些門檻此後多次調整。1981年的一項法律將輕微違法行為改為行政違法,此後1986年第599號法律將刑事責任門檻提高至三年內累計1億里拉。6
申報、調回,否則面臨追訴
1976年10月的法律將新的刑事罪名與一項合規化安排結合起來。居民在1976年3月6日之前違反外匯管制規定在境外形成的資產,須於1976年11月19日前向 Ufficio Italiano dei Cambi(意大利外匯局)申報。流動資產須於1977年2月19日前調回,外國證券須於同一日期前存放於意大利。其他動產須於1977年5月19日前變現,非直接投資須於1977年11月19日前出售。遵守規定的居民可免於行政處罰;不遵守者則面臨最高50萬里拉的罰金,或在價值超過1,500萬里拉時,處一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最高相當於該價值四倍的罰金。7這一結構預示了意大利後來的各項特赦,即2001年至2009年的 scudi fiscali(稅務盾牌)以及2014年的自願披露:它們以繳納款項為代價提供合規化途徑,並以追訴威脅那些置身其外的人(見第E.II章)。
本章所參考的資料中,沒有關於此次合規化效果的同時代評估。後來學者的普遍看法是,在瑞士的意大利資產中只有一小部分得到申報,因為那些甘冒風險將資本輸出境外的所有人,對一個政治前途看似不明朗的國家缺乏信心。8不過,刑法確實改變了運鈔業務。在 Ponte Chiasso 攜帶大筆款項被查獲的運鈔人如今將面臨監禁,而能夠查明身份的資金所有人也同樣如此。可能的後果是,運鈔行業變得更加專業、更加昂貴也更加隱秘,部分資金流動從紙幣轉向無需實際過境的抵償和開票安排。
註釋
- 1976年3月4日第31號法令,經1976年4月30日第159號法律修改後轉化,見 Corte costituzionale(意大利憲法法院)1984年第236號判決(同上)以及1976年第689號法律文本(同上)中的描述。該判決給出的法令標題為“Disposizioni penali in materia di infrazioni valutarie”,第159號法律的標題為“Conversione in legge, con modificazioni, del decreto-legge 4 marzo 1976, n. 31”。 ↩
- Corte costituzionale,1984年7月13日第236號判決(同上)(“L'esportazione all'estero, senza la prescritta autorizzazione, di valuta nazionale o estera, titoli azionari e obbligazioni”;“chiunque costituisce fuori del territorio dello Stato, a favore proprio o di altri, disponibilità valutarie o attività”)。 ↩
- Corte costituzionale,1984年第236號判決(同上)(“con la reclusione da uno a sei anni e con la multa fino al quadruplo del predetto valore”;“multa fino a lire 500 mila”)。Corte costituzionale 1987年第124號裁定(同上)提及最初的門檻為一個日曆年內500萬里拉。 ↩
- 1976年10月8日第689號法律(同上),第1條和第2條。 ↩
- 1976年12月23日第863號法律,轉化1976年11月19日第759號法令,文本見 https://www.edizionieuropee.it/law/html/2/zn15_07_00h.html。 ↩
- Corte costituzionale,1987年第124號裁定(同上)(1981年第689號法律;1986年第599號法律:“100 milioni, complessivamente nel corso di un triennio”)。 ↩
- 1976年10月8日第689號法律(同上),第2條。 ↩
- 關於1976年合規化的侷限,見 Segreto(同上)和 Kuder(同上),其研究止於1970/1971年。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