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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裁定、國別報告與最低稅

稅務裁定的自發交換

企業納稅人是通過OECD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被納入資訊交換的。該項目第5項行動計劃要求各國就可能導致稅基侵蝕的稅務裁定自發交換資訊,例如有關優惠制度、轉讓定價或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裁定。1 瑞士通過《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該公約於2017年1月1日對瑞士生效)以及《稅務行政協助法》(TAAA)第22a條及以下各條和《稅務行政協助條例》第5條及以下各條落實了這一要求。2 自發傳輸於2018年1月1日開始,涵蓋自2010年1月1日起作出且當時仍然適用的裁定,各州主管機關須在十二個月內提交相關資訊。

該條例第8條將裁定定義為稅務機關就納稅人所陳述情況的稅務後果提供資訊、確認或保證的通知,第9條則列出了須予交換的類別。州稅務機關必須在作出裁定後六十天內將相關數據轉交聯邦稅務局。納稅人會獲得通知,並有十天時間提出異議。傳輸在取得同意後或在終局決定作出後進行,且僅向公約締約國傳輸。3 2018年頭幾個月,瑞士向41個國家傳輸了82份報告,其中包括德國、法國、英國、荷蘭和俄羅斯。4

對提契諾州而言,裁定交換對那些依據特殊稅收制度取得州裁定的貿易公司和控股公司產生了直接影響;這些特殊制度已被2019年《聯邦稅制改革與養老保險(AHV)融資法》(TRAF)廢除,第F.II章對此有所闡述。有關輔助公司地位、主體公司架構和融資分支機構的裁定,被髮送至母公司所在國和交易對手所在國。通過這一渠道,意大利稅務機關可以獲取提契諾州向意大利集團子公司作出的裁定資訊,並將其與意大利母公司的轉讓定價文檔進行比對。5

國別報告

BEPS第13項行動計劃為合併收入至少達7.5億歐元的跨國集團引入了國別報告(CbCR)。最終母公司須提交一份報告,按司法管轄區列示收入、利潤、已繳稅款、資本、員工人數和有形資產。瑞士通過2017年6月16日《跨國企業國別報告國際自動交換聯邦法》落實了這一義務,該法適用於2018年起的財政年度,2016年和2017年可自願申報。6 提契諾州的集團很少達到這一門檻,但意大利大型集團的瑞士子公司(例如第F.III章所述門德里西奧地區的奢侈品分銷商)會出現在其意大利母公司於意大利提交的報告中。因此,意大利當局無需向瑞士提出任何請求,即可看到在提契諾州入賬的利潤。

註釋

  1. OECD, Countering Harmful Tax Practices More Effectively, Taking into Account Transparency and Substance, Action 5 – 2015 Final Report(巴黎,2015年10月5日),其中載有就可能引發BEPS關切的裁定進行強制自發資訊交換的框架,https://www.oecd.org/tax/countering-harmful-tax-practices-more-effectively-taking-into-account-transparency-and-substance-action-5-2015-final-report-9789264241190-en.htm。 ↩
  2. 聯邦稅務局,“Spontaner Informationsaustausch (SIA)”,https://www.estv.admin.ch/de/spontaner-informationsaustausch-sia(法律依據為該公約(於2017年1月1日對瑞士生效)、《稅務行政協助法》第22a條及以下各條和《稅務行政協助條例》第5條及以下各條;自2018年1月1日起傳輸;涵蓋自2010年1月1日起的裁定)。 ↩
  3. ESTV,“Spontaner Informationsaustausch”(同上),關於TAAA第22a條及以下各條、TAAO第5條及以下各條、六十天期限、同意或異議的十天期限以及自2018年1月1日起僅與公約締約國進行交換。2016年11月23日《稅務行政協助條例》(TAAO),SR 651.11,第8條(裁定的定義)和第9條(自發交換義務),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1.11-8-11.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1.11-9-12.html。 ↩
  4. “Spontaner Informationsaustausch: 82 Meldungen an 41 Staaten”,Moneycab,2018年5月8日,https://www.moneycab.com/?p=1010973。 ↩
  5. 關於該交換的功能,參見OECD, Action 5 Final Report(同上)及ESTV,“Spontaner Informationsaustausch”(同上)。Agenzia delle Entrate在個案審計中使用所交換裁定的情況未見於公開資料,因此該句描述的是這一渠道所允許的做法。 ↩
  6. 2017年6月16日《跨國企業國別報告國際自動交換聯邦法》(CbCR法),SR 654.1,第30條(傳輸就較早納稅期間自願提交的報告)和第31條(自生效後次一日曆年第一天或之後開始的申報期起承擔義務),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4.1-30-34.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4.1-31-35.html;2017年9月29日條例,SR 654.11,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4.11-index.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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