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措施:違規經營、稅務與企業責任
TUF第166條:非法從業的刑事罪行
對於未經授權為意大利客戶提供服務的瑞士服務提供者,核心制裁屬於刑事性質。《意大利金融中介統一法》(TUF)第166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未依該法令獲得授權而提供投資服務或活動或集體投資組合管理、在意大利境內發售集體投資計劃的份額或股份,或在營業場所以外發售金融產品、工具或投資服務,或通過遠程通信方式推廣或配售上述產品、工具或服務的,處一年以上八年以下監禁,並處4,000歐元至10,000歐元罰金。1第2款對未按TUF第31條登記於名冊而從事獲准在營業場所以外進行發售的金融顧問活動的任何人,處以相同刑罰。第3款授權意大利銀行(Banca d'Italia)和意大利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監管委員會(CONSOB)在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公司從事此類活動時,向檢察官報告相關事實,或依《意大利民法典》第2409條向法院提出申請。
該罪行在意大利實務中被稱為abusivismo finanziario(非法金融從業)。按歐洲標準衡量,其刑罰相當嚴厲。八年監禁的最高刑超過了許多經濟犯罪的刑罰,並使全套偵查措施得以適用,包括通訊截聽、搜查和扣押文件,以及國際司法協助請求。該罪行由提供服務的自然人實施。在米蘭與意大利客戶會面並就其投資組合提供建議的瑞士客戶經理,是該條款的首要規制對象;其僱主持有的瑞士牌照並不能構成抗辯,因為該罪行恰恰在於未經意大利授權而行事。2
TUB項下的非法銀行和金融活動
《意大利銀行業統一法》(TUB)就銀行活動規定了平行的罪行。TUB第130條將未經授權向公眾吸收存款作為違警罪處罰,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拘役並處罰金。TUB第131條,標題為Abusiva attività bancaria(非法銀行活動),規定任何人違反TUB第11條向公眾吸收存款併發放信貸的,處六個月以上四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TUB第132條規定,未經授權向公眾從事金融活動(其中包括放貸)的,處六個月以上四年以下監禁,並處2,065歐元至10,329歐元罰金。3實踐中,這些罪行所起的作用小於TUF第166條,因為意大利檢察官發現,將瑞士銀行家在意大利的活動定性為提供投資建議,比定性為吸收存款更為容易。《資本要求指令VI》(CRD VI)的轉化改變了監管背景。一旦TUB第14-bis條自2027年1月11日起要求就核心銀行服務設立分支機構,銀行若在未設分支機構且無客戶主動性書面記錄的情況下向意大利居民發放倫巴第貸款或吸收存款,即違反一項明確的監管規定,這將使主張該銀行在意大利從事銀行活動變得更加容易。
註釋
- TUF,第166條第1–3款,文本見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ntermediazione-finanziaria/parte-v/titolo-i/capo-i/art166.html。↩
- 《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第27條第1款(“La responsabilità penale è personale”),https://www.brocardi.it/costituzione/parte-i/titolo-i/art27.html;《意大利刑法典》,第6條第1款(意大利法律適用於在國家領土內實施犯罪的任何人)及第2款(行為或不作為全部或部分發生在意大利,或結果發生在意大利的,視為在意大利實施犯罪),https://www.brocardi.it/codice-penale/libro-primo/titolo-i/art6.html。↩
- TUB,第131條和第130條(見上文);TUB第132條(Abusiva attività finanziaria),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bancario/titolo-viii/capo-i/art132.html。↩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