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易方、船舶和貨物的制裁篩查
制裁是每一筆貿易融資交易的第二個合規維度。開立跟單信用證的銀行,必須將申請人、受益人、所涉銀行、船舶及其所有人和管理人、裝貨港和卸貨港以及貨物本身與適用的制裁名單進行篩查比對。在瑞士,這些名單是依據《禁運法》採取的措施,尤其是關於烏克蘭局勢相關措施的條例。銀行還會對照歐盟、英國和美國的名單進行篩查,因為其代理行和美元清算對此有所要求。1自2020年以來,船舶篩查已發展成為一門獨立的專業領域。2020年5月,美國國務院、財政部和海岸警衛隊聯合發佈了一份關於非法航運和規避制裁做法的諮詢通告。該通告描述了多種欺騙性做法,例如關閉或篡改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以物理方式改動船舶識別標誌、偽造貨物和船舶單據、船對船過駁、航程異常、虛假船旗和頻繁更換船旗,以及複雜的所有權或管理結構。2如今,銀行使用商業數據庫,記錄船舶的所有權歷史、船旗變更、靠港記錄以及其自動識別系統(AIS)信號的中斷情況。
對於盧加諾的鋼鐵或煤炭貿易商而言,2022年以來針對俄羅斯的制裁制度已使篩查成為一項日常工作。對俄羅斯鋼鐵產品的進口禁令、俄羅斯石油價格上限以及關於在第三國加工產品的規則,要求貿易商證明貨物的原產地。工廠質素證明書和原產地證書已成為制裁相關單據。銀行會將其列為信用證的條件,而這些單據中的不符點如今既是單據問題,也是合規問題。第G.II章論述了這些規則的實質內容、瑞士對歐盟制裁一攬子措施的採納,以及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的執法實踐。3兩用物項依據《貨物管制法》也會引發類似問題。沃爾夫斯堡原則承認,若無政府協助,不能期望銀行自行判定貨物是否具有兩用性質。4
報告義務與銀行視野的侷限
如果銀行的篩查或交易監控產生了懷疑,銀行必須澄清相關背景(《反洗錢法》(AMLA)第6條),若懷疑有充分依據,則須向瑞士洗錢舉報辦公室(MROS)提交報告(AMLA第9條)。一旦MROS通知銀行其正將該報告移交刑事追訴機關,銀行還必須凍結與該報告相關的資產(AMLA第10條第1款)。在貿易融資中,懷疑往往產生於交易存續期間,此時銀行已持有單據或已向第三方作出承諾。銀行因此可能面臨相互衝突的義務:一方面是憑相符單據付款的不可撤銷承諾,另一方面是禁止執行可能用於洗錢或違反制裁的交易。UCP 600並未解決這一衝突。信用證中的制裁條款允許銀行在付款將違反制裁時拒絕付款,這類條款已變得十分普遍,儘管國際商會(ICC)曾警告,寬泛的條款會削弱信用證的確定性。5根據瑞士法律,被制裁法禁止的付款在法律上屬於不能履行,法院不會命令銀行違反具有約束力的制裁條例付款。
聯邦委員會2020年的報告指出,大宗商品領域的可疑活動報告很少來自提供融資的銀行。6這是銀行所處地位的結構性侷限。銀行只能看到一筆交易或一個客戶,無法看到貨物的整個鏈條,也無法看到付款後資金的用途。業界的應對之策是改善銀行可獲得的資訊:引入了船舶追蹤、與承運人核實提單、檢驗公司的數據,以及越來越多可校驗完整性的數字貿易單據。下一節將考察此類單據的法律框架。
註釋
- Federal Act of 22 March 2002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Sanctions (Embargo Act, EmbA), SR 946.231;Ordinance of 4 March 2022 on Measur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ituation in Ukraine, SR 946.231.176.72;名稱和日期依據 droit-bilingue.ch 所列,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index.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4/index.html。參見第G.II章。 ↩
-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Publication of Guidance to Address Illicit Shipping and Sanctions Evasion Practices”,2020年5月14日近期行動,https://ofac.treasury.gov/recent-actions/20200514;諮詢通告本身:Guidance to Address Illicit Shipping and Sanctions Evasion Practices(2020年5月14日),https://ofac.treasury.gov/media/37751/download?inline(關於欺騙性航運做法的部分)。 ↩
- 參見第G.II章。 ↩
- Wolfsberg Group、ICC 與 BAFT,Trade Finance Principles(2019)(見上文)。Federal Act of 13 December 1996 on the Control of Dual-Use Goods, Specific Military Goods and Strategic Goods (Goods Control Act, GCA), SR 946.202,名稱和日期依據 droit-bilingue.ch 所列,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index.html。 ↩
- ICC Banking Commission,Guidance Paper on the use of sanctions clauses in trade finance-related instruments subject to ICC rules(2014年,2020年修訂)。 ↩
- 聯邦委員會2020年2月26日報告(見上文),第14頁。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