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醜聞作為規則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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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III章論述了導致這項增長演變為監管問題的醜聞。1961年至1977年間,瑞士信貸銀行(Schweizerische Kreditanstalt)基亞索分行將義大利客戶的存款,經由瓦杜茲的Texon Finanzanstalt轉入義大利公司,並以總行從未見過的擔保作為支撐。相關承諾金額高達約22億瑞士法郎,而《瑞士歷史辭典》(HLS)則將最終承擔的損失估計為約14億瑞士法郎。1持久的應對措施來自私營部門。1977年6月2日,各銀行、瑞士銀行家協會(SBA)與瑞士國家銀行簽訂了盡職調查協議,要求銀行核實客戶身份、在存疑時確定實際受益人,且不得積極協助資本外逃及逃稅。2該協議以五年為週期進行修訂,至今仍以《銀行盡職調查行為守則》(CDB 20)的形式存續,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透過其《反洗錢條例》(AMLO-FINMA)第35條適用其實體條款。

第D.IV章闡述了20世紀80年代,相同的渠道如何被用於輸送海洛因販運、黑手黨勒索及貪腐所得。「披薩聯繫」(Pizza Connection)案由提契諾檢察官與喬瓦尼·法爾科內(Giovanni Falcone)共同偵辦。「黎巴嫩聯繫」(Lebanon Connection)案於1987年2月在貝林佐納查獲約100公斤嗎啡鹼與海洛因後曝光,導致聯邦委員伊莉莎白·科普(Elisabeth Kopp)辭職;聯邦最高法院其後裁定她洩露公務機密罪名不成立。31990年3月23日,聯邦議會通過了《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條及第305ter條,兩條於1990年8月1日生效。4該罪名的初稿出自索托切內里首席檢察官保羅·伯納斯科尼之手,他於1986年受聯邦司法警察部委託起草,但聯邦委員會選擇了比他所建議的更為狹窄的版本。新法在犯罪資金與未申報資金之間劃出了一條界線,這條界線決定了盧加諾此後二十年的業務方向:針對販毒、黑手黨犯罪、詐欺及貪腐案件提供司法協助,而對於單純的逃稅行為則拒絕協助。

保密時代之後的市場

E編描述了在這條界線失去意義後所形成的私人銀行與財富管理市場。第E.I章提供了相關數據。截至2024年底,提契諾州共有39家銀行,其中12家總部設於該州;2023年,這些銀行共僱用5584人,相當於5218個全職當量。5而在2008年,同一統計數據顯示有77家銀行及7619名銀行僱員。6在這兩個時間點之間,發生了義大利銀行保密制度的終結、FINMA於2016年5月24日針對1MDB案作出裁定後BSI的消失,以及瑞士信貸被瑞銀(UBS)吸收合併。7與此同時,本地業務持續增長,BancaStato與Raiffeisen的份量日益加重,抵押貸款在1990年至2024年間增至原來的四倍以上。2023年,金融業創造了約28億瑞士法郎的增加值,佔該州國內生產總值的7.9%。

第E.II章追溯了導致此一局面的法律歷程。2001年至2017年間,義大利向其居民提供了三次匿名稅務盾牌及兩輪自願披露。首次「scudo fiscale」(稅務盾牌)對申報資產徵收2.5%的稅率,第三次則使超過1,040億歐元的資產浮出水面。2015年的自願披露紀錄顯示,每申報的十歐元中,近七歐元存放於瑞士。8瑞士逐步做出讓步:儲蓄協議下的預扣稅、2009年3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標準、2015年2月23日與義大利簽署的路線圖及議定書,以及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其首批資料已於2018年9月送達義大利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9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個課稅期間逃稅金額超過30萬瑞士法郎的加重稅務犯罪,依據《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第1bis款構成洗錢的上游犯罪。10盧加諾已失去大部分未申報業務。然而,相當一部分資產仍由瑞士管理:其一是透過2009年的「rimpatrio giuridico」(法律上的回流),義大利信託公司藉此成為從未離開提契諾州的帳戶名義持有人;其二是透過2015年無需資金回流的自願披露。

註釋

  1. Jan-Henning Baumann,《Schweizerische Kreditanstalt (SKA)》,HLS,2012年11月27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41821/2012-11-27/(“Verlust約14億瑞士法郎”);“《瑞士重大經濟事件(26):基亞索醜聞,銀行中的銀行故事》,《時代報》,https://www.letemps.ch/economie/grandes-affaires-economiques-suisse-26-scandale-chiasso-lhistoire-dune-banque-banque(“2,2十億法郎”)。參見第D.III章。 ↩
  2. 瑞士銀行家協會(SBA),“打擊洗錢”,https://swissbanking.ch/en/topics/regulation-and-compliance/the-fight-against-money-laundering(1977年推出的CDB“sets 闡明銀行在識別合約夥伴及確認實際受益人身份方面的義務”)。關於AMLO-FINMA第35條機制,請參閱第D.III章。 ↩
  3. 參見第D.IV章。「Des milliards dans la machine à laver」,《L’Impartial》,1988年11月5日,第1–2頁,https://doc.rero.ch/record/110574/files/1988-11-05.pdf?version=1。 ↩
  4. 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典》(SCC),SR 311.0,第305bis條,由1990年3月23日聯邦法律增訂,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聯邦法律彙編》,AS 1990 1077),參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bis-372.html。 ↩
  5. 提契諾州統計局(USTAT),《貨幣與銀行》(貝林佐納,2026年3月),表T. 12.1及T. 12.3,https://m3.ti.ch/DFE/DR/USTAT/allegati/prodima/5112_denaro_e_banche.pdf。見第E.I章。 ↩
  6. René Chopard,《從危機(展望未來)到信貸政策:提契諾州銀行的結構與景氣》,《數據——統計與社會》第4期(2009年),https://www3.ti.ch/DFE/DR/USTAT/allegati/articolo/1562dss_2009-4_15.pdf(2008年:77家機構,275家分支機構,7619名僱員),轉引自第E.I章。 ↩
  7.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FINMA 就 1MDB 案對 BSI 採取行動」,新聞稿,2016 年 5 月 24 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6/05/20160524-mm-bsi/。見第E.I章。 ↩
  8. 參見第E.II章,並參閱Fabio Di Vizio,「一樁蒙面揭露的奇案。 對稅務保護傘的思考」,《經濟與政治》,2013年11月16日,https://www.economiaepolitica.it/_pdfs/pdf-1306.pdf;以及“Voluntary 披露:38億稅收及逾12.9萬份申請。 《向經濟與財政部(MEF)提交的行動成果報告》,《金融與稅務》,2015年12月9日,https://www.finanzaefisco.com/voluntary-disclosure-38-miliardi-di-gettito-e-oltre-129mila-istanze-il-bilancio-delloperazione-presentato-al-mef/。 ↩
  9. 瑞士聯邦委員會,2015年2月23日新聞稿,https://www.admin.ch/gov/it/start/dokumentation/medienmitteilungen.msg-id-56318.html。與意大利首次自動交換資訊的日期見第E.II章。 ↩
  10. Lenz & Staehelin,《修訂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建議的實施》,《Newsflash》,2015年6月,https://www.lenzstaehelin.com/fileadmin/user_upload/publications/150604_Newsflash_FATF_ CC_AMLA_de.pdf(2014年12月12日聯邦法律;稅務上游犯罪條款於2016年1月1日生效),引自第E.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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