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行業:受託人、住所公司、房地產、現金與黃金
國家風險評估的結論
瑞士的國家風險評估為基於風險的方法提供了官方基準。首份報告由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跨部門協調小組(CGMF)於2015年6月發佈。該報告認定欺詐和侵佔、腐敗以及參與犯罪組織為主要上游犯罪。報告將綜合性銀行、私人銀行、資產管理、法律職業、受託人、匯款機構和零售銀行評定為中等風險行業。1第二份報告日期為2021年8月,由聯邦財政部於2021年10月29日發佈,其結論是,瑞士所面臨的相當程度的風險自2015年以來並未發生根本變化。其主要薄弱環節在於對境外犯罪所得的清洗,這源於該金融中心的國際化定位。2
2021年報告分析了MROS在2015年至2019年間收到的報告。行賄受賄已成為首要上游犯罪,佔報告的28.95%,其次是欺詐(26.63%)、侵佔(7.96%)和犯罪組織(7.75%)。自2016年起成為上游犯罪的加重稅務輕罪佔4.01%。年均報告數量從2004–2014年期間的1,113份上升至2015–2019年期間的4,758份。60.4%的報告涉及外國合同當事方。3該報告將資產管理人、受託人和律師評定為高風險敞口行業,並指出受託人和律師提交的報告數量偏低,表明存在明顯缺口;報告還認定房地產和大宗商品貿易為處於AMLA直接適用範圍之外的風險敞口行業。4
住所公司
國家風險評估中最重要的單一風險因素是住所公司。住所公司是一種自身沒有真實業務的法律實體,通常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註冊,通過受託人或律師進行管理,並在瑞士持有銀行帳戶。涉及住所公司的報告所佔比例從2004–2014年的17.10%上升至2015–2019年的29.55%。在涉及行賄受賄的報告中,該比例為43.36%;在涉及犯罪組織的報告中,該比例為43%。這些公司通常在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區註冊,其受益所有人往往隱藏在代名人之後。5
這些數據在盧加諾尤為重要。正如第D.II章和第E.III章所述,數十年來,為意大利客戶管理住所公司一直是當地受託人的核心業務。這種結構既服務於保持隱秘這一正當目的,也服務於向意大利稅務機關隱匿未申報資產這一不那麼正當的目的;而犯罪組織為使其資金與成員姓名相分離所需要的,恰恰也是同樣的結構。《瑞士銀行業盡職調查行為準則》(CDB 20)要求銀行依據書面聲明(即所謂的A表)確定住所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而FINMA的指引則將複雜結構視為風險升高的因素。62026年10月1日推出的透明度登記冊適用於瑞士法律實體,以及在瑞士設有分支機構、實際管理機構或擁有不動產的外國實體。因此,它涵蓋意大利家族在瑞士的次級控股公司。而僅在盧加諾持有銀行帳戶的巴拿馬公司或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則不在其範圍之內,對於此類公司,向銀行作出的聲明仍是決定性的控制手段。
註釋
- “Money laundering risks”,SAVE news,2015年6月首次國家風險評估摘要,https://news.save.ch/en/?p=3106。 ↩
- CGMF,Report on the national assessment of the risks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in Switzerland,2021年8月(見上文);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Second national report on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risks”,2021年10月29日,https://sif.admin.ch/en/national-report-money-laundering-terrorist-financing。 ↩
- CGMF,2021年報告(見上文)。 ↩
- CGMF,2021年報告(見上文)。 ↩
- CGMF,2021年報告(見上文)。 ↩
- 瑞士銀行家協會,Agreement on the Swiss banks' code of conduct with regard to the exercise of due diligence(CDB 20),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28條(確定受益所有人,A表)及第39條(住所公司),https://www.swissbanking.ch/_Resources/Persistent/6/2/e/e/62eec3df0685e359c5a376dfca79dec8b90 8ea9c/SBA_Agreement_CDB_2020_EN.pdf;FINMA第04/2026號指引,依Grant Thornton的概述(見上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