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隔離與加密資產及數碼資產的託管
《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42a條
2021年以前,客戶的比特幣由一家已破產的交易所持有時,其法律地位並不明確。瑞士破產法允許依據1889年4月11日《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SR 281.1)第242條,將第三方所有的動產從破產財產中分離出來;但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並非物權法意義上的物,無法成為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客體。因此,託管機構的客戶至多享有要求返還代幣的合同債權,而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會被轉換為金錢債權,並按第三順位債權人的分配比例受償。《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 Act)以新增的DEBA第242a條填補了這一空白。根據該條,對於破產人在破產宣告時享有處分權、且由第三方主張權利的加密資產,由破產管理人決定是否予以交還。如果破產人已承諾隨時為第三方備妥該等資產,並且該等資產或單獨歸屬於該第三方,或歸屬於一個共同體且能夠明確該第三方在共同資產中所佔份額,則該主張成立。1
這兩項條件對應實踐中採用的兩種託管形式。在單獨託管中,每位客戶在區塊鏈上擁有一個獨立地址,其私鑰由託管機構持有。在集合託管中,託管機構在一個或多個地址上持有眾多客戶的代幣,並在內部賬簿中記錄每位客戶的份額。DEBA第242a條對兩種形式均予保護,前提是託管機構隨時為客戶備妥代幣,且客戶的份額可在任何時點確定。託管機構如將代幣出借給第三方、用於自營交易或作為擔保物出質,便不再是隨時備妥代幣,其結果是客戶喪失分離權,淪為普通債權人。分離事項由破產管理人決定。如破產管理人認為某項主張不成立,則為客戶設定二十天期限,令其向破產地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者,其主張即告喪失(DEBA第242a條第3款)。交還費用由提出請求的人承擔,破產管理人可要求預付(第4款)。2
數據訪問與銀行方面
相關條文DEBA第242b條適用於數據處於破產財產控制之下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任何證明自己對該等數據享有法定或合同權利的第三方,均可視其權利性質,要求訪問該等數據或要求交出該等數據。該條涵蓋由服務提供商(例如雲服務提供商)存儲的私鑰、文件和其他數據。如破產管理人認為該主張不成立,則設定二十天的起訴期限;在法院作出裁決之前,該等數據既不得銷燬,也不得變價。費用由請求訪問的人承擔,並可要求其預付。3就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而言,如客戶持有私鑰,而服務提供商持有加密備份或訪問所需的其他數據,該條即具有意義。
銀行法也作了相應修訂。《瑞士銀行法》(BankA)第16條第1bis項現將銀行為其託管帳戶客戶持有的加密資產,納入銀行破產時予以分離的託管資產範圍,條件同樣是隨時備妥以及單獨歸屬或集合歸屬。BankA第37d條規定,第16條所指的託管資產依照《聯邦中介證券法》(FISA)第17條和第18條予以分離;對於集合託管的資產,如出現短缺,則適用該法第19條。4這一修訂對資本要求產生了實際影響。對於在破產時予以分離、因而不受銀行債權人追索的客戶資產,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不要求銀行為其持有資本。如不滿足分離條件,客戶的代幣即成為銀行的負債,銀行須如同對待存款一樣,為其持有資本和流動性。DLT Act還在《銀行法》中增加了一條關於加密資產的規定,即BankA第4sexies條:如業務風險使之適當,FINMA可在個案中就銀行為客戶作為託管資產持有的加密資產設定最高金額。FINMA尤其會考慮該等資產的功能、所依託的技術以及風險緩釋因素。5
註釋
- DEBA第242a條第1款和第2款,德文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8/281.1-242a-273.html(“jederzeit bereitzuhalten”;“individuell zugeordnet”;“einer Gemeinschaft zugeordnet ... und ersichtlich ist, welcher Anteil am Gemeinschaftsvermögen dem Dritten zusteht”),由DLT Act增訂,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另見Mondaq上發表的一篇關於瑞士法下託管與質押的文章,https://www.mondaq.com/article/1418688(下文簡稱Mondaq,託管與質押)。 ↩
- DEBA第242a條第3款(二十天期限;權利喪失)和第4款(費用;預付),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8/281.1-242a-273.html;關於動產的平行規則為DEBA第242條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8/281.1-242-272.html。 ↩
- DEBA第242b條第1–3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8/281.1-242b-274.html(“gesetzliche oder vertragliche Berechtigung an den Daten”;“Zugang zu diesen Daten oder deren Herausgabe”;二十天;在作出裁決前數據不得“vernichtet oder verwertet”;費用及預付),由DLT Act增訂,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第4款保留了依據聯邦和州數據保護法享有的訪問權。 ↩
- BankA第16條第1bis項,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2.0-16-44.html(銀行已承諾隨時為託管帳戶客戶備妥的加密資產,單獨歸屬或歸屬於份額明確的共同體;由DLT Act增訂,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BankA第37d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2.0-37d-81.html(依FISA第17條和第18條分離;集合託管出現短缺時適用FISA第19條)。另見Mondaq,託管與質押(同上)(託管資產“separated from the custodian's insolvency estate”)。 ↩
- BankA第4sexies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2.0-4sexies-27.html(“kann die FINMA im Einzelfall einen Höchstbetrag festlegen”;功能、技術及風險緩釋因素),由DLT Act增訂,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關於資本處理,見FINMA第08/2023號指引(下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