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監管與FINMA的期望
法律之下是條例和自律規範。對銀行而言,《瑞士銀行盡職調查行為準則協議》(CDB 20)規定了身份識別的細節以及受益所有人聲明的表格。該協議源自第D.III章所述的1977年行為準則。FINMA為風險為本的方法賦予了明確的內容。其第05/2023號指引規定了根據AMLO-FINMA第25條第2款進行的洗錢風險分析必須包含的內容。2026年6月4日,FINMA根據其對銀行和FinIA機構的現場監管發現,又發佈了第04/2026號指引。1 監管機構批評了風險容忍度定義模糊,以及固有風險、控制措施與剩餘風險相互混淆的問題。它還發現,政治公眾人物、複雜結構以及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領域的活動未被充分歸類為較高風險,關鍵風險指標與風險容忍度之間的聯繫薄弱,並且在政策框架之外批准的例外情況過於頻繁。它要求投資組合管理人採用與銀行同等質素的方法,比例原則僅體現在詳細程度上。2 在2025年11月17日發佈的《風險監測報告》中,FINMA再次將洗錢和制裁列入瑞士金融中心面臨的九大主要風險,並警告地緣政治緊張局勢可能會增加可疑或高風險資金的流入。3
要點。AMLA(SR 955.0)涵蓋AMLA第2條第2款所列的金融中介機構、根據AMLA第2條第3款一般條款以職業方式行事的人,以及收取大額現金付款的交易商(AMLA第8a條)。監管通過三條渠道進行:對持牌機構由FINMA及各監管組織監管;對準銀行業由經認可的自律組織監管(AMLA第24條);對精煉商和貿易檢驗商由貴金屬檢驗中央辦公室監管。AMLA第3–8條規定的盡職調查義務以風險為本,自2023年1月1日起包括定期更新客戶記錄的義務(AMLA第7條第1bis款),並由CDB 20針對銀行、由FINMA關於風險分析的指引針對所有受FINMA監管的機構加以具體化。
註釋
- Grant Thornton Switzerland,“FINMA sets out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anti-money laundering risk analysis”,https://www.grantthornton.ch/en/insights/finma-requirements-anti-money-laundering-risk-analysis/(2026年6月4日第04/2026號指引,補充第05/2023號指引)。 ↩
- Grant Thornton,“FINMA sets out specific requirements”(同上)。 ↩
- SwissLegal,通訊,“FINMA Risk Monitor 2025: FINMA flags nine principal risks”,https://www.swlegal.com/en/insights/newsletter-detail/finma-risk-monitor-2025-finma-flags-nine-principal/(2025年11月17日《風險監測報告》)。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