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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送達、證據調取與主權障礙

送達為何重要

判決的效力取決於啟動訴訟程序之文書的送達。根據《盧加諾公約》第34條第2款,如被告未及時並以使其能夠安排答辯的方式收到提起訴訟的文書,則拒絕承認判決。1在瑞士與意大利之間的實務中,送達瑕疵是債務人抗拒承認缺席判決和支付令時最常援引的理由。因此,送達規則與管轄規則同樣值得重視。

《海牙送達公約》與瑞士的聲明

瑞士與意大利之間的送達,適用1965年11月15日《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SR 0.274.131)。該公約於1982年1月24日對意大利生效,於1995年1月1日對瑞士生效。2公約建立了中央機關制度。瑞士指定各州機關為在其轄區內送達文書的中央機關,並指定聯邦司法局為協調機關。因此,在盧加諾送達的請求應向提契諾州中央機關提出,由其通過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債務執行局安排送達。3瑞士在其就公約第5條第3款所作的聲明中要求,受送達人不自願接受的文書,須以被請求機關的語言(即德語、法語或意大利語)製作,或附有譯文。因此,在提契諾州送達的文書必須使用意大利語或附有意大利語譯文。這對意大利債權人是一項優勢,其文書無需翻譯;而對其他州的瑞士債權人則是一項成本,其送往提契諾州的文書必須翻譯。

瑞士聲明反對在其領土上使用公約第8條和第10條規定的傳遞途徑。4外國外交和領事官員不得直接向在瑞士的非派遣國國民送達文書,外國法院、執達員和當事人也不得通過郵寄或直接通過瑞士官員送達文書。意大利法院以掛號郵件向盧加諾的被告寄送傳票的,不構成有效送達,基於此種送達作出的缺席判決面臨依《盧加諾公約》第34條第2款被拒絕承認的風險。5相比之下,意大利並未反對第10條(a)項規定的郵寄送達,其聲明僅涉及第5條和第12條下的送達費用。因此,在瑞士程序法允許的情況下,瑞士文書可以郵寄方式送達意大利的受送達人。對於瑞士法院或債權人而言,中央機關途徑仍是更穩妥的選擇,因為它會出具正式的送達證明。6

《盧加諾公約》第1號議定書增加了另一條途徑。根據其第I條第2款,在受公約約束的一國製作的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可由該國的公務人員(officiers ministériels)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國的公務人員,除非目的地國已通過向保存機關作出聲明表示反對。對於所有其他情形,第I條第1款援引有關國家之間適用的公約,對瑞士和意大利而言即《海牙送達公約》。第I條第3款保留了歐盟送達條例在成員國之間關係中的適用。7

註釋

  1. LC 2007,第34條第2款(見上文)。 ↩
  2. Convention relative à la signification et la notification à l'étranger des actes judiciaires et extrajudiciaires en matière civile ou commerciale, conclue à La Haye le 15 novembre 1965,RS 0.274.131,載於LexFind,https://www.lexfind.ch/tolv/161203/fr(對瑞士和意大利的生效日期)。 ↩
  3. HCCH,送達公約狀態表,瑞士的聲明,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notifications/? csid=424&disp=resdn(關於第5條第3款的聲明);U.S. Department of State(見下文),關於根據送達地翻譯為德語、法語或意大利語。 ↩
  4. 《海牙送達公約》,RS 0.274.131,瑞士關於第8條和第10條的聲明(見上文);U.S. Department of State,“Judicial Assistance Country Information: Switzerland”,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Judicial-Assistance-Country-Information/ Switzerland.html。 ↩
  5. HCCH,瑞士關於送達公約的聲明(見上文),關於第8條和第10條的聲明(“opposed to the use in its territory of the methods of transmission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8 and 10”);LC 2007,第34條第2款(見上文)。 ↩
  6. HCCH,送達公約狀態表,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17(意大利:1982年1月24日生效,僅有聲明),以及意大利的聲明,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notifications/? csid=406&disp=resdn。 ↩
  7. LC 2007,第1號議定書,第I條第1款至第3款(見上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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