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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瑞士服務意大利客戶:市場準入與跨境服務——概述與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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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加諾的一位客戶經理給瓦雷澤的一位客戶打電話、給他寄去一份新的基金概況說明書,或是乘火車前往米蘭與他商談一筆倫巴第貸款(Lombard loan)——他所實施的這一行為,有兩個法律秩序都主張對其進行規範。瑞士法律將該服務視為瑞士的服務,因為銀行、其許可證和賬簿都在瑞士。意大利法律則將同一服務視為意大利的服務,因為客戶居住在意大利,在意大利接受諮詢,並在意大利承擔產品的風險。在二十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這種雙重主張幾乎沒有實際後果,因為在盧加諾開設銀行帳戶的意大利客戶是秘密行事的,兩國都沒有興趣審查他是通過何種渠道獲得服務的。D.II章和E.II章描述了那個世界是如何終結的。本章探討的是資金申報之後還剩下什麼:瑞士銀行、證券公司或資產管理人可以依據哪些規則從瑞士為居住在意大利的客戶提供服務,以及當機構越界時,該機構及其員工將面臨什麼後果。

本章的論點是:市場準入長期以來只是銀行保密之後的次要問題,如今卻已成為盧加諾對意大利業務的決定性約束。歐盟法在很大程度上將第三國公司的待遇問題交由成員國處理,而意大利以限制性的方式行使了這一自由。自2018年實施第二版《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 II)以來,瑞士銀行只能通過在意大利獲得授權的分支機構向意大利零售客戶提供投資服務。自2027年1月11日起,第六版《資本要求指令》(CRD VI)的轉化將類似的分支機構要求擴展至存款、貸款和擔保。歐盟委員會從未根據《金融工具市場條例》(MiFIR)對瑞士作出等效性決定;而2015年2月23日的瑞士—意大利路線圖雖然展現了改善市場準入的前景,但只帶來了對話和一份監管諒解備忘錄,法律並未發生任何變化。留給瑞士服務提供者的,只是客戶主動要求、專業客戶以及意大利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這些狹窄的空間。

本章分為十一節。首先討論跨境服務發生在何處的問題,然後闡述歐盟關於第三國公司的規則和等效性的缺失、意大利在《金融統一法》(Testo unico della finanza,TUF)第28條和第29-ter條中的實施規定,以及《銀行統一法》(Testo unico bancario,TUB)下的新銀行制度。接著轉向反向招攬(reverse solicitation)以及營銷、陌生電話推銷和基金分銷,然後論述刑事、行政和稅務制裁,以及意大利檢察官和稅務機關對瑞士銀行和銀行家適用這些制裁的案例。隨後是瑞士方面: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期望、銀行的國別手冊和出差規則、《金融服務法》(FinSA),以及外國顧問在瑞士的反向情形。最後幾節論述擔任客戶經理的跨境通勤者(frontalieri)、瑞士銀行在意大利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從路線圖到2025/2026年瑞士—歐盟一攬子協議的政治歷程,以及一份供執業人士使用的核查清單。E.I章描述相關銀行,E.II章論述銀行保密制度的終結,E.III章論述《金融機構法》下的獨立資產管理人,E.V章論述意大利家族的繼承和居留規劃。

結論

自銀行保密制度終結以來,盧加諾如何服務意大利客戶的問題,已成為提契諾金融中心的核心法律問題。意大利法律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根據 TUF 第28條和第29-ter條,向私人客戶提供投資服務需要在意大利設立獲授權的分支機構;意大利於2018年行使 MiFID II 第39條中的選擇權時引入了這一要求。向合格交易對手和本身即屬專業客戶(per se professional clients)提供投資服務,可以由 CONSOB 或 Banca d'Italia 授權而無需設立分支機構,2023年的監管備忘錄在實踐中打開了這一途徑。自2027年1月11日起,根據經 TUB 第14-bis條轉化的 CRD 第21c條,核心銀行服務即存款、貸款和擔保,也將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在這些渠道之外,僅剩客戶的完全主動要求這一途徑,而 ESMA 和意大利當局對此作狹義解釋。

逾越這些限制的制裁嚴厲且可累加。TUF 第166條對客戶經理規定了最高八年的監禁,銀行則面臨行政措施、因洗錢和稅務犯罪而承擔的法人責任,以及作為隱性常設機構被徵稅。從對76家分支機構的檢查到 Credit Suisse、PKB 和 UBS 的和解,2009年至2020年間的案例表明,意大利當局確實在適用這些規則。這些案件始於已將資產合規化的意大利客戶的檔案,意大利當局根據這些檔案重構了瑞士銀行家在意大利的行為。瑞士監管法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FINMA 期望銀行控制跨境業務的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

政治並未改變法律。2015年的路線圖承諾就市場準入展開對話,八年後產生了一份有助於機構業務的監管備忘錄。2026年簽署的瑞士—歐盟一攬子協議不涵蓋金融服務,MiFIR 第47條下的等效性仍然缺失。盧加諾各銀行的應對方式是:記錄客戶的主動要求、限制出差、設立意大利分支機構或歐盟子公司,以及利用委託和歐洲經濟區(EEA)。意大利市場曾使盧加諾成為瑞士第三大金融中心,而如今該州的銀行只有從意大利境內才能全面服務這一市場。

五句話概要

在意大利法和歐盟法看來,為意大利居民提供服務的瑞士銀行或證券公司是在意大利提供服務,而其瑞士許可證並不賦予其這樣做的任何權利。自2018年起,意大利根據 TUF 第28條和第29-ter條,要求向零售客戶和應要求被視為專業客戶者提供投資服務須設立獲授權的分支機構;自2027年1月11日起,轉化 CRD 第21c條的 TUB 第14-bis條將分支機構要求擴展至存款、貸款和擔保,對現有合同設有2026年7月11日和2028年1月10日的過渡期限。在分支機構之外,瑞士服務提供者只能在意大利客戶完全主動要求的情況下為其提供服務,並須逐項服務加以記錄;或者,如果客戶是合格交易對手或本身即屬專業客戶,則可依據 CONSOB 或 Banca d'Italia 的授權提供服務,而2023年8月的 FINMA–CONSOB– Banca d'Italia 備忘錄使這一授權具有了可操作性。未經授權的活動將使客戶經理依據 TUF 第166條面臨一至八年的監禁,並使銀行作為隱性常設機構面臨稅收追繳,2016年至2020年間意大利針對 Credit Suisse、PKB 和 UBS 的訴訟即為例證;同時 FINMA 將此類違規視為未能保證業務活動的正當經營。無論是2015年2月23日的瑞士—意大利路線圖,還是2026年簽署的瑞士—歐盟一攬子協議,都未能打開意大利零售市場,因此盧加諾的銀行如今通過被動關係、意大利分支機構、歐盟子公司和列支敦士登實體為該市場提供服務。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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