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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透明度與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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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瑞士的家庭還必須對繼承事宜以及現代財富所附帶的申報義務作出規劃。自2023年1月1日起,經修訂的瑞士繼承法降低了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並取消了父母的特留份(《瑞士民法典》第470條和第471條(SCC)),使立遺囑人在安排企業繼承人或在世配偶時享有更大的自由。1 在瑞士有住所的外國國民,可依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90條第2款(PILA)選擇以其國籍國法律作為繼承準據法;對於位於歐盟境內的資產,這一選擇與第650/2012號(歐盟)條例相互作用。大多數州(包括提契諾州和蘇黎世州)對配偶和直系卑親屬免徵遺產稅,這使瑞士在核心家庭內部的代際財富傳承方面頗具吸引力。2

在遷移的另一端,原籍國可能會對遷出行為徵稅。德國對移居國外的個人所持重大股權中的未實現收益徵稅;意大利對將稅務居所遷往國外的企業主就其企業的潛在收益徵稅;此外,意大利法律推定,遷往其稅務黑名單所列國家的意大利國民仍為意大利稅務居民,除非其能夠提出反證。3 銀行和受託人須遵守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制度,而瑞士法人實體受益所有人登記冊也正在推行之中。昔日保護避難資本的私密性,已讓位於一套透明制度:在這一制度下,遷居必須同時向多個稅務機關進行記錄、申報並說明理由。這些問題將在G部分中論述。

致執業者。富裕家庭遷居瑞士——無論是遷往盧加諾、蘇黎世還是其他地方——在籌備時應注意以下各點:

  • 居留途徑(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非就業居留許可、針對55歲及以上申請人的《外國人和融合法》第28條(FNIA),或基於財政理由適用的《外國人和融合法》第30條第1款b項連同《入境、居留和就業條例》第32條(OASA)),以及財務能力和個人聯繫的證明文件;在普通徵稅與依據《聯邦直接稅法》第14條(DBG)按支出徵稅之間的選擇,並進行對照測算及審查適用的雙重徵稅協定;
  • 遷出國的退出稅規則和居民身份推定,包括針對意大利國民的意大利規則(第H.II章);入籍的長期規劃(依據《瑞士公民身份法》(SCA)須居住滿十年並實現融合),及其對定額稅的影響;
  • 持有家族財富的架構,需考慮《瑞士民法典》第335條的限制、外國信託和基金會的承認,以及尚待完成的家族基金會改革;
  • 繼承規劃,包括依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90條第2款進行的法律選擇,以及《瑞士民法典》第471條規定的特留份;
  • 依據《反洗錢法》(AMLA)為銀行和受託人準備的財富來源證明文件。

註釋

  1. 《瑞士民法典》第470條第1款和第471條,依據2020年12月18日聯邦法律(繼承法)修訂後的版本,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AS 2021 312),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1/210-541.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1/210-542.html(2026年10月5日查閱):留有“Nachkommen, den Ehegatten, die eingetragene Partnerin oder den eingetragenen Partner”的立遺囑人,可在其特留份以外處分遺產,且“Der Pflichtteil beträgt die Hälfte des gesetzlichen Erbanspruchs”。父母已不再屬於享有特留份的繼承人。 ↩
  2. 提契諾州,Legge tributaria del 21 giugno 1994,有關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規定;蘇黎世州,1986年9月28日 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gesetz,第10節。 ↩
  3. 意大利:TUIR第166條(“Imposizione in uscita”),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ii/capo-ii/art166.html(2026年10月5日查閱),適用於將稅務居所遷往國外的“soggetti che esercitano imprese commerciali”;TUIR第2條第2-bis款,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capo-i/art2.html(2026年10月5日查閱):從常住人口登記冊中註銷並遷往該條所界定國家的意大利國民,被視為居民,“salvo prova contraria”;TUIR第2條第2款經2023年12月27日第209號立法令(D.Lgs.)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另見第E.V章和第H.II章。德國:《Außensteuergesetz》第6節;與TUIR第2條第2-bis款相關的現行意大利名單(第E.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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