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組織與過渡期的數據
雙層監督
立法者不希望由FINMA直接監督約兩千家小型事務所。因此,該機構創設了一種新型的私營機構,即監督組織(義大利語稱為organismo di vigilanza,簡稱OV;德語稱為Aufsichtsorganisation,簡稱AO),由FINMA依據《FINMASA》第43a條核發許可並予以監督。FINMA在與申請人所選擇的監督組織協商後,向投資組合管理人或受託人核發許可。隨後由監督組織進行持續監督,範圍涵蓋對《金融機構法》(FinIA)、《金融服務法》(FinSA)及《反洗錢法》的遵守情況。執法仍由FINMA負責;若監督組織發現嚴重違規,須向FINMA報告,FINMA可撤銷許可或採取其他措施。FINMA本身負責監督各監督組織。1 若無可用的監督組織,或投資組合管理人隸屬於金融集團時,則由FINMA直接進行監督(《瑞士金融投資法》(FinIA)第61條第4款)。2 截至2026年10月,FINMA作為國內集團公司直接監督的投資組合管理人及受託人名單共包含89家實體,其中四家位於提契諾州。3
監管組織透過向受監管機構收取費用來維持運作。它們可以自行進行審計,也可以委託經聯邦審計監督局許可的審計公司進行審計;受監管機構須就所有與監管相關的事實向其提供資訊和報告。此模式類似於瑞士自1998年起在反洗錢法領域採用的自律組織,但監督組織是依據FINMA許可行使公共職能。其獨立性由法律規定:負責行政的人員中的多數、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及受託負責監督的人員,都必須獨立於受監督事務所,儘管部分監督組織是由受監督行業的職業協會演變而來。4
2020年的五家監管組織
FINMA 於 2020 年 7 月 6 日核准了首批兩家監管組織:位於日內瓦的「金融機構監管組織」(Organisme de Surveillance des Instituts Financiers,OSIF)以及位於納沙泰爾的「金融監管組織」(Organisation de Surveillance Financière,OSFIN)。5 位於日內瓦的「金融中介機構與受託人監督機構」(SO-FIT)於2020年8月11日獲得許可,位於楚格的FINcontrol Suisse AG則於2020年9月29日獲得許可。6 隨著2020年10月28日宣布批准位於蘇黎世的AOOS – Schweizerische Aktiengesellschaft für Aufsicht,FINMA 迄今已批准五家監管機構,並宣布籌備階段結束。7 FINcontrol Suisse 由自律組織 VQF 演變而來,AOOS 則源自資產管理人協會 VSV。8
這五家監管機構中,沒有一家設於提契諾州。對於盧加諾的事務所而言,這意味著原先在反洗錢方面由當地自律組織、在職業操守方面由貝林佐納的州級機關所行使的持續監督,已轉移至位於日內瓦、納沙泰爾、楚格和蘇黎世的機構。因此,監管機構能否以義大利語與事務所溝通,以及其員工對義大利客戶群及其稅務歷史的了解程度,已成為盧加諾事務所選擇監管機構的標準之一。
註釋
- FINMA,「FINMA 批准兩家監管組織合併」,2025年12月11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5/12/20251211-meldung-ao-fusion/(描述監督組織和FINMA的職能);2007年6月22日《聯邦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法》(FINMASA),SR 956.1,第43a條及以下,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6.1-index.html。 ↩
- 《金融投資法》(同上),第61條。 ↩
- FINMA,《由FINMA發牌及監管的投資組合經理人及受託人名單》(《金融投資法》下的國內集團公司),截至2026年10月4日,https://www.finma.ch/en/~/media/finma/dokumente/bewilligungstraeger/pdf/grfinig.pdf(共89家;位於盧加諾和斯塔比奧的實體)。 ↩
- 《FINMASA》(同上),第43e條(無可指摘的業務操守保證及獨立性)、第43f條(以受監督人繳納的費用提供資金)、第43k條(由監督組織或經聯邦審計監督局許可的審計公司進行審計)以及第43l條(提供資訊和報告的義務),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6.1-index.html。 ↩
- FINMA,2020年7月7日新聞稿(同上)。 ↩
- 「瑞士監管機構授權第四家監督組織」,FinanceFeeds,2020年,https://financefeeds.com/swiss-regulator-authorises-fourth-supervisory-organisation/。 ↩
- FINMA,2020年10月28日新聞稿(同上)。 ↩
- BDO,2021年11月2日(同上)。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