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金融與自然相關風險的監管
瑞士的框架
在十年之內,可持續金融已從少數專業投資者的細分領域,發展成為影響每一家銀行和資產管理人的監管領域。瑞士選擇了一條將有限的約束性規則與自律監管及自願性標準相結合的道路。2022年12月16日,聯邦委員會通過了一項涵蓋2022年至2025年、包含十五項措施的行動計劃。1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氣候資訊披露條例》要求員工人數至少為500人、且總資產達到2000萬瑞士法郎或營業額超過4000萬瑞士法郎的上市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按照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披露工作組(TCFD)的建議報告氣候事項。首批報告涵蓋2024財年。2025年6月25日,聯邦委員會決定暫停對該條例的計劃修訂,以研究務實的修改方案並跟蹤歐盟(EU)的發展。2
在應對“漂綠”問題上,聯邦委員會首先依靠金融業自身。2024年6月19日,聯邦委員會認可了該行業新的自律規定,同時聯邦財政部繼續研究在國家層面防範誤導性可持續性聲明的保障措施。3瑞士氣候評分(Swiss Climate Scores)於2022年作為自願性框架推出,並經2023年12月8日聯邦委員會決定更新,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用於向投資者展示金融產品與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目標的一致程度。更新後的版本要求在披露化石燃料敞口的同時披露可再生能源敞口,並允許機構說明並論證某一產品是否符合氣候目標。4由於聯邦委員會向瑞士金融機構推薦使用,這些評分已成為國內市場產品披露的參考基準。
FINMA第2026/1號通函
對銀行而言,最重要的約束性規則是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於2024年12月發佈的關於自然相關金融風險的第2026/1號通函。該通函要求銀行和保險公司識別、評估、管理和報告由氣候變化以及生物多樣性喪失等其他自然相關風險所產生的金融風險。FINMA適用比例原則,對大型和複雜機構提出更高的要求。就氣候相關風險而言,該通函已於2026年1月1日生效。第3至第5監管類別的機構(包括在提契諾州設有辦事處的大多數銀行)可多享有一年過渡期,自2027年1月1日起適用氣候相關規定。自2028年1月1日起,該通函涵蓋所有自然相關金融風險。5
對於盧加諾的一家小型私人銀行而言,該通函意味著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將氣候和自然風險納入風險治理,評估這些風險對其信貸和投資組合的重要性,並將評估形成書面記錄。對於本地銀行的抵押貸款組合而言,阿爾卑斯山谷中的洪水、山體滑坡和熱浪等物理風險具有現實意義,而提契諾州面臨此類事件的風險並非微不足道。對於私人銀行而言,客戶投資組合中的轉型風險以及投資於爭議行業所帶來的聲譽風險更為重要。實施成本主要是方法論、數據和報告方面的固定成本,對小型機構的負擔更重。因此,與本章所述的其他監管發展一樣,該通函有利於規模較大的機構,並加劇了整合的壓力。
註釋
- 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Sustainable finance”,https://www.sif.admin.ch/sif/en/home/finanzmarktpolitik/sustainable-finance.html。 ↩
- SIF,“Sustainable finance”(見上文)。該條例為2022年11月23日的Verordnung über die Berichterstattung über Klimabelange(《氣候資訊披露條例》),SR 221.434,https://www.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cc/2022/747/20240101/de/pdf-a/ fedlex-data-admin-ch-eli-cc-2022-747-20240101-de-pdf-a.pdf(2024年1月1日版本)。SIF:“在2025年6月25日的會議上,聯邦委員會決定暫停修訂關於企業氣候資訊披露的條例。” ↩
- SIF,“Sustainable finance”(見上文)。 ↩
- 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聯邦委員會,“Federal Council decides on further development of Swiss Climate Scores”,2023年12月8日,https://www.seco.admin.ch/seco/en/home/seco/nsb-news.msg-id-99293.html。 ↩
- FINMA,“FINMA publishes new ‘Nature-related financial risks’ circular”,2024年12月,https://www.finma.ch/en/news/2024/12/20241207-mm-rs-2026-01-naturbezogene-finanzrisik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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