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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與MiCAR相遇:從盧加諾服務意大利客戶

MiCAR的結構

歐盟(EU)通過2023年5月31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23/1114號條例(EU)對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進行監管,該條例稱為《加密資產市場條例》(MiCAR)。該條例適用於尚未受歐洲金融服務法調整的代幣,尤其是不屬於《金融工具市場指令II》(MiFID II)所指金融工具、存款、基金、證券化頭寸或保險和養老金產品的代幣。它包含以下方面的規則:附有白皮書的此類代幣向公眾發售、資產參考型代幣和電子貨幣代幣、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ASP)的授權和行為,以及市場濫用。其關於資產參考型代幣和電子貨幣代幣的條款自2024年6月30日起適用,其餘條款自2024年12月30日起適用。1成員國可允許已依據本國法律開展業務的提供者在最長十八個月的過渡期內繼續經營,最遲至2026年7月1日,或直至其授權獲准或被拒。成員國也可決定不適用該過渡期或縮短過渡期。2

在一個成員國獲得授權的CASP,可憑藉通行證在整個歐盟範圍內提供服務。MiCAR第59條要求提供者為法人或其他企業,其註冊辦事處須位於其開展實質性業務活動(包括提供其服務)的成員國。其實際管理地必須位於歐盟境內,且至少一名董事必須居住在歐盟境內。3MiCAR沒有類似《金融工具市場條例》(MiFIR)等效性決定的第三國提供者制度。瑞士提供者無法憑藉其在瑞士所受的監管進入歐洲市場。若要主動為意大利客戶提供服務,它需要在某一成員國獲得CASP授權,這意味著需要設立一傢俱有真實實質的歐盟子公司。

第61條下的反向招攬

對第三國提供者而言,唯一的例外是反向招攬。根據MiCAR第61條,如果在歐盟設立或位於歐盟的客戶完全出於自身主動,發起由第三國公司提供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服務,則該項服務不適用授權要求。如果該公司在歐盟招攬客戶或潛在客戶,或在歐盟推廣或宣傳其服務,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第三方,均將喪失該豁免。客戶的主動行為並不使該公司有權向該客戶推銷新類型的代幣或服務。4E.IV章介紹了投資和銀行服務的相應規則,其中依據MiFID II第42條和《資本要求指令》(CRD)第21c條適用相同的邏輯。

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關於MiCAR下反向招攬的指引,於2024年12月30日以最終形式發佈,此前的徵求意見程序始於2024年1月29日,結束於2024年4月29日。該指引要求客戶的主動行為必須是明示且明確的,並排除依賴合同免責聲明或預先填寫的表格。僅當後續服務與原始交易直接相關且屬於同一類型時,方可提供。ESMA舉例說明了不屬於同一類型的代幣,例如實用型代幣與資產參考型代幣或電子貨幣代幣相比、參考不同貨幣的電子貨幣代幣,以及流動性代幣與非流動性代幣相比。5該指引列舉了範圍廣泛的被禁止的招攬行為,包括地理定向的在線廣告、歐盟關聯公司的網站或反向連結、網紅的背書(即使沒有正式協議)、社交媒體推廣、橫幅和彈窗廣告、新聞稿、活動邀請,以及在首次接觸後提供服務套餐。提供者必須保存記錄,證明每一項新產品或服務的請求均由客戶發起。6

註釋

  1. 2023年5月31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23/1114號條例(EU)(MiCAR),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3R1114(第III編和第IV編自2024年6月30日起適用,其他條款自2024年12月30日起適用)。關於第2條第4款的範圍排除,見序言第9段(被認定為金融工具、存款、基金、證券化頭寸以及非壽險或壽險合同的代幣),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23R1114。 ↩
  2. MiCAR第143條第3款,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32023R1114(2024年12月30日之前已開展業務的提供者“may continue until 1 July 2026”或直至作出授權決定;成員國可“decide not to apply or reduce the duration”)。 ↩
  3. MiCAR第59條第2款(見上文)(註冊辦事處位於“in a Member State in which they carry out substantive business activities, including the provision of crypto-asset services”),以及序言第74段(“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in the Union, and at least one of the directors should be resident in the Union”)。 ↩
  4. MiCAR第61條第1–3款(見上文),以及序言第75段(“on the own initiative of a person established in the Union”提供的服務不視為在歐盟境內提供)。關於後續產品和服務的限制,見Clifford Chance(見下文)(禁止推廣額外的產品、服務或活動,除非其“directly related to the original transaction”且“of the same type”;禁止通過中介和網紅進行招攬)。 ↩
  5. Clifford Chance,The reverse solicitation exemption under MiCA,2025年1月,https://www.cliffordchance.com/content/dam/cliffordchance/briefings/2025/01/the-reverse-solicitation-exemption-under-mica.pdf(2024年1月29日啟動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4月29日,最終指引發佈於2024年12月30日;“expressed and explicit”的主動行為;同一類型;不等同代幣的示例)。 ↩
  6. Clifford Chance(見上文)(被禁止的招攬方式;記錄保存)。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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