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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及提契諾州加密資產與數碼資產的稅收

聯邦稅務局的工作文件

瑞士稅法中沒有針對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的特別規定。聯邦稅務局(ESTV,意大利語為AFC)在一份工作文件中闡述了其實務做法,內容涉及加密貨幣以及首次代幣發行(ICO/ITO)在財富稅、所得稅和利潤稅、預扣稅以及印花稅方面的處理。第一版發佈於2019年8月27日。現行版本日期為2021年12月14日,在ESTV網站上列於2022年8月3日項下,取代了第一版。1該工作文件採納了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指引中的三個類別,並作了稅務方面的細化。它將以下三類加以區分:支付型代幣,不賦予對發行人的任何請求權;資產型代幣,通過合同賦予金錢性權利,並進一步細分為債務型代幣、附有利潤分享安排的合同型代幣以及類似股權的參與型代幣;以及實用型代幣,賦予獲得數字服務的權利。稅務上的分類獨立進行,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與監管分類一致。

私人投資者:財富與資本利得

對於居住在提契諾州的私人投資者而言,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屬於應稅財富的一部分。其按納稅年度12月31日的市場價值進行估值。ESTV在其價格表(Kursliste)中公佈主要代幣的年終價值。對於未列入價格表的代幣,可採用某一主要交易平台上的市場價值。2與證券和銀行存款一樣,提契諾州《稅法》(Legge tributaria)規定的州財富稅適用於這一價值,而聯邦不徵收財富稅。因此,持有大量比特幣頭寸的盧加諾富裕居民,須就其年終價值繳納州和市鎮財富稅,而該價值可能逐年大幅波動。3

根據《聯邦直接稅法》(DBG,SR 642.11)第16條第3款及相應的州法規定,出售私人動產所得的資本利得免稅。ESTV確認,這一規定適用於作為私人資產持有的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4挖礦和質押收益屬於應稅收入,空投亦然,空投按分配時的市場價值徵稅。僱員作為薪酬一部分獲得的代幣,屬於應稅的受僱收入。5私人資產的損失不可扣除,這與利得免稅相對應。

職業交易者

如果投資者被認定為職業證券交易者,則資本利得免稅不適用。ESTV類推適用其2012年7月27日第36號通函的標準。根據該通函的安全港規則,在以下情況下投資者不屬於職業交易者:持有期至少為六個月;交易量不超過年初資產的五倍;資本利得不超過淨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投資並非以債務融資;且衍生品僅用於對沖。6未滿足其中一項或多項標準的投資者,並不自動成為職業交易者。此時,稅務機關將綜合評估整體情況,法院也已就此問題形成了一系列判例。一旦投資者被認定為職業交易者,其利得即成為須繳納社會保險繳費的應稅收入,而損失則可扣除。對於盧加諾交易頻率通常較高的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活躍交易者而言,這一認定是主要的稅務風險,也是稅務裁定的常見事項。

註釋

  1. 聯邦稅務局,“Kryptowährungen”,https://www.estv.admin.ch/estv/de/home/direkte-bundessteuer/dbst-fachinformationen/kryptowaehrungen.html(關於聯邦直接稅、預扣稅和印花稅的工作文件,列於2022年8月3日項下;“Das vorliegende Arbeitspapier ersetzt dessen Ursprungsversion vom 27. August 2019”;文件本身日期為2021年12月14日,見下文;支付型、資產型和實用型代幣;資產型代幣細分為債務型、合同型和參與型代幣)。 ↩
  2. 聯邦稅務局,“Kryptowährungen”(見上文)(Kursliste;對於其他代幣,採用“der Marktwert einer der führenden Handelsplattformen”)。 ↩
  3. 1990年12月14日《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G),SR 642.14,第2條第1款(自然人的州財富稅),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4-2-5.html,第13條(徵稅對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4-13-26.html,以及第14條第1款(“Das Vermögen wird zum Verkehrswert bewertet”),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4-14-27.html。 ↩
  4. 聯邦稅務局,“Kryptowährungen”(見上文)(自然人私人資產的利得為“grundsätzlich steuerfreie Kapitalgewinne oder nicht abzugsfähige Kapitalverluste”,並援引《聯邦直接稅法》第16條第3款)。 ↩
  5. 聯邦稅務局,“Kryptowährungen”(見上文)(挖礦和質押收益應稅;空投按分配時的市場價值徵稅;僱員代幣為應稅受僱收入)。 ↩
  6. 聯邦稅務局,“Kryptowährungen”(見上文)(“sinngemässe Anwendung der Kriterien gemäss KS Nr. 36”;“Je nach Art, Umfang und Finanzierung der Transaktionen liegt keine private Vermögensverwaltung, sondern selbständige Erwerbstätigkeit vor”)。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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