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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分之11退稅與1.2%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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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國內法中有兩項規定使情況更加複雜。第一,意大利股息的非居民收款人如能證明其已在境外就該股息繳納了最終稅款,可申請退還意大利預扣稅中最多二十六分之十一的部分。1對瑞士居民而言,通過這一途徑最終承擔的意大利稅款為15%,與協定稅率相同;在無法填寫協定表格時,即採用這一途徑。第二,意大利法律對支付給歐盟成員國或允許充分資訊交換的歐洲經濟區國家居民公司的股息,適用1.2%的優惠預扣稅率。2瑞士公司被排除在這一優惠稅率之外,因為瑞士既非歐盟成員國,也非《歐洲經濟區協定》的締約方。因此,一家不符合協定第9條規定的25%持股比例和兩年持有期條件的盧加諾控股公司須承擔15%的稅負,而一家設在盧森堡或荷蘭的控股公司僅須承擔1.2%。根據《歐盟運作條約》第63條,資本自由流動原則同樣保護第三國投資者,儘管歐盟法院在涉及第三國的關係中更容易接受限制的正當理由。這一差別是否與資本自由流動原則相符,意大利學界已有討論,但法院尚未在涉及瑞士的案件中作出裁決。3

受託公司和銀行作為中介機構

在盧加諾持有的意大利財富中,有很大一部分通過意大利受託公司管理,這些公司作為其意大利客戶帳戶的名義持有人。第E.II章介紹了這一結構在2001年和2009年兩次稅務赦免之後的發展過程。受託公司就其所管理帳戶的收益,作為意大利稅款的扣繳義務人。它對瑞士帳戶的收益適用意大利26%的稅率,並代表客戶提交瑞士預扣稅的退稅申請。聯邦稅務局就通過受託公司持有的意大利股票所產生股息發佈的R/CH-I/1b表格,反映的正是反方向上的類似情形。4就瑞士預扣稅而言,聯邦稅務局將退稅給予受益所有人,因此意大利受託公司必須披露其客戶的身份,並證明該客戶為意大利居民。受託公司作為名義持有人的角色並不影響依協定第4條第5款a項所作的分析,因為客戶才是受益所有人,受託公司只是表面上的所有人。

註釋

  1. Migliorini, “Dividendi percepiti da soggetti non residenti”(見上文)(退還11/26)。 ↩
  2. Migliorini, “Dividendi percepiti da soggetti non residenti”(見上文)(依第27條第3-ter款適用1.2%)。 ↩
  3. 《歐盟運作條約》第63條第1款;歐盟法院(大審判庭)2007年12月18日判決,C-101/05,Skatteverket v A,ECLI:EU:C:2007:804,摘要見vLex,https://eu.vlex.com/vid/838566049(資本自由流動適用於與第三國之間的資本流動,但如無法從第三國獲取資訊,可以有效稅務監管之需要為由對限制加以正當化)。 ↩
  4. ESTV, “Italia”(見上文)(適用於通過受託公司持有的意大利股票的R/CH-I/1b表格)。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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