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協定與稅款返還(ristorni)
在工作地專屬徵稅
近半個世紀以來,提契諾州對意大利跨境通勤者的徵稅一直由一項僅有六條的簡短協定規範,即1974年10月3日《瑞士與意大利關於跨境勞動者徵稅及向意大利邊境市鎮提供財政補償的協定》。1該協定與1976年3月9日的雙重徵稅協定同步談判,於1979年3月27日生效,並追溯自1974年1月1日起適用。2其核心規則見第1條:跨境勞動者因受僱而取得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僅在受僱活動所在國徵稅。瑞士各州因此獲得對意大利通勤者受僱所得的專屬徵稅權,並以由僱主扣繳的源泉稅形式徵收。意大利放棄對此項所得徵稅,儘管這些勞動者是意大利居民,否則本應就其全球所得在意大利納稅。作為交換,第2條規定,相關的三個州——格勞賓登州、提契諾州和瓦萊州——每年須向意大利邊境市鎮支付財政補償,金額為對意大利跨境勞動者報酬所徵收的聯邦稅、州稅和市鎮稅總額的一定百分比。該比例1974年為20%,1975年為30%,此後各年為40%。補償款應於次年上半年一次性支付(第3條),由各州財政部門匯入意大利國庫帳戶,再由意大利國庫分配給居住有足夠數量跨境勞動者的市鎮(第4條)。兩國代表每年會面一次,審查協定的執行情況並核查資金的使用(第5條)。該協定期限為五年,此後默示續期(第6條)。3
補償比例於1985年下調。兩國政府通過在羅馬和盧加諾簽署的會議紀要交換,將其確定為稅收總額的38.8%,這一數字後來在提契諾州政治中成為該協定的代名詞。4意大利語對這些款項的稱呼ristorni(返還款)略有誤導性,因為這筆錢既不是退還給勞動者的,也不是支付給整個意大利國家的。它流向通勤者居住的市鎮,旨在補償這些市鎮為其居民提供的公共基礎設施和服務——這些居民使用這些設施和服務,卻在瑞士繳納所得稅。協定本身即說明了這一目的:補償用於分擔某些意大利邊境市鎮因其從事跨境通勤工作的居民而承擔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務支出。意大利當局隨後將收到的款項轉撥給各市鎮。5
註釋
- Accordo tra la Svizzera e l'Italia relativo all'imposizione dei lavoratori frontalieri ed alla compensazione finanziaria a favore dei Comuni italiani di confine,1974年10月3日簽訂,SR 0.642.045.43,意大利文文本由格勞賓登州公佈,見https://www.gr.ch/IT/istituzioni/amministrazione/dfg/stv/steuererklaerung/quellensteuer/ Documents/Grenzg%c3%a4ngerabkommen%20CH-IT%201974%20IT.pdf。 ↩
- 同上(1979年3月27日生效;第6條:自1974年1月1日起適用)。該協定第6條規定,其“farà parte integrante”兩國之間將要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意大利文文本由格勞賓登州公佈(見上文)。參見第H.III章。 ↩
- 同上,第1–6條。 ↩
- Vorpe(見上文),援引1985年在羅馬和盧加諾簽署的processo verbale。 ↩
- 1974年10月3日協定(見上文),序言及第2條(“spese per opere e servizi pubblici che alcuni Comuni italiani di confine sostengono a causa dei loro residenti che lavorano come frontalieri”);Vorpe(見上文)(“È compito poi delle autorità italiane provvedere a trasferire le somme ricevute ai Comun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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