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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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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OECD 於2023年通過的 CRS 修訂在瑞士生效,同時生效的還有下一節所討論的關於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資訊交換的法律依據。1 修訂後的準則將特定電子貨幣產品和央行數碼貨幣納入適用範圍,並擴展了金融資產的定義,將通過金融機構持有的某些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包括在內。它還要求申報更多數據項,例如每一控制人的角色以及帳戶是否為聯名帳戶。聯邦委員會曾提議對過失違反申報義務的行為處以罰款,但遭議會否決。2 歐盟通過 Directive (EU) 2023/2226(DAC8)在《行政合作指令》中實施了相同的修訂,該指令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3

流入的資訊與提契諾州稅務機關

自動資訊交換常常從接收瑞士數據的國家的角度來描述。對提契諾州而言,流入的資訊同樣重要。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許多意大利公民遷居提契諾州,其中有些是僱員和企業家,另一些則是退休人士,或是依據《聯邦直接稅法》(DBG)第14條按定額稅(按支出徵稅)方式納稅的納稅人,對此第E.V章將予以探討。他們中的許多人出於實際需要或習慣,仍在意大利保留帳戶。自2018年起,這些帳戶出現在意大利發送給聯邦稅務局的數據中,聯邦稅務局再將其轉交位於貝林佐納的州稅務機關。4

州政府利用這些數據核查其居民的財富稅和所得稅申報表。未申報意大利帳戶的提契諾州居民,可通過自願披露在不受處罰的情況下更正其稅務狀況;根據 DBG 第175條第3款及相應的州法規定,這種機會一生僅有一次,下文將予以討論。一旦州主管機關掌握了 CRS 數據,披露在法律意義上便不再是自願的,因為主管機關已經知曉該帳戶。5 對於按定額稅方式納稅的納稅人,這些數據的用途有所不同:它們使主管機關能夠核查對照計算是否正確,該計算將定額稅與就瑞士來源收入及特定境外收入按普通方式計算的稅款進行比較。

這一互惠資訊流也糾正了關於瑞意關係的一種常見看法。意大利資金流入瑞士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擁有意大利資產的瑞士居民,包括許多在邊境兩側都擁有物業和帳戶的提契諾州家庭,同樣受到瑞士主管機關的審查。

FATCA:從模式二到模式一

美國並非 CRS 法域。其依據《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FATCA)建立的單邊制度,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IRS)申報美國人士的帳戶。瑞士通過模式二的政府間協定實施 FATCA,該協定於2014年6月30日生效。6 在模式二下,瑞士金融機構根據客戶的同意直接向 IRS 申報。對於拒絕同意的客戶,即所謂不合作帳戶持有人,金融機構僅申報彙總數據,IRS 隨後可依據《稅務行政協助法》通過聯邦稅務局提出集體請求。這種交換並非互惠:瑞士沒有得到任何回報。7

2024年6月27日,瑞士與美國簽署了一項基於模式一的新協定。瑞士金融機構將向聯邦稅務局申報,由聯邦稅務局將數據轉交 IRS;瑞士則將相應獲得瑞士居民在美國所持帳戶的資訊,但僅限於自然人帳戶。8 聯邦委員會於2025年3月7日就實施立法啟動了徵求意見程序。9 原定於2027年1月1日進行的轉換被推遲了一年。據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稱,模式一協定將於2028年1月1日生效,並設有確保連續性的過渡條款;在此之前,瑞士金融機構繼續適用模式二的規則。10 這一變化對盧加諾具有特殊意義。意大利家族中常有因出生或婚姻而擁有美國國籍的成員,而自2013年美國針對瑞士銀行的稅務計劃以來,提契諾州的銀行對美國人士一直持謹慎態度。在模式一下,客戶的同意不再是申報的法律依據,因此 FATCA 披露與《銀行法》第47條(BankA)之間長期存在的緊張關係隨之消失。舊制度下瑞士只付出、不獲得回報的不對稱狀況也告結束,儘管美國並未承諾實現 CRS 那樣的完全互惠。

常見誤解。許多客戶認為 FATCA 和 CRS 是同一制度的兩個版本。實際上,二者在依據和適用範圍上均有所不同。FATCA 是一部以美國國籍為連接點、通過對美國來源付款實施預扣來執行的美國法律,而 CRS 則是一項以稅務居民身份為連接點的多邊準則。居住在盧加諾的美國公民會依據 FATCA 被申報給美國;如果他在第三個 CRS 國家持有帳戶,還可能依據 CRS 被申報。瑞士自2014年起依據模式二適用 FATCA,並將於2028年1月1日轉為模式一。

註釋

  1. 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FAQ zum AIA über Kryptowerte (Update),https://www.sif.admin.ch/dam/de/sd-web/3DLzoBB6uMYz/CARF%20FAQ%20Update %20DE.pdf(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 CRS 修訂,包括電子貨幣產品、央行數碼貨幣及擴展後的金融資產定義)。 ↩
  2. “Parlament für Ausweitung des Informationsaustauschs auf Kryptowerte”,Moneycab,2025年9月8日,https://www.moneycab.com/?p=2019069(否決對過失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修訂後的 CRS 所要求的新增數據項(控制人的角色、聯名帳戶)源自 OECD 於2023年對 CRS 的更新,見 OECD,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同上)。 ↩
  3. 2023年10月17日理事會 Directive (EU) 2023/2226,amending Directive 2011/16/EU on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taxation,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3/2226/oj/eng(2023年11月13日生效;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 ↩
  4. AEOI 法(同上),第21條第1款,關於將從夥伴國收到的資訊轉交負責相關稅款核定和徵收的瑞士主管機關,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3.1-21-25.html。 ↩
  5. DBG 第175條第3款a項,據此免於處罰的自願披露須以任何稅務機關均不知悉該逃稅行為為前提,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175-196.html;StHG 第56條第1款之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4-56-87.html。 ↩
  6. Grant Thornton Switzerland,“FATCA Agreement between Switzerland and the USA: Switch from Model 2 to Model 1”,https://www.grantthornton.ch/en/insights/fatca-agreement-switzerland-usa-switch-model-1/(2014年6月30日生效)。2013年2月14日瑞士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為便利實施 FATCA 開展合作的協定,SR 0.672.933.63,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6/0.67/index.html。 ↩
  7. Grant Thornton,“FATCA Agreement”(同上),關於直接申報、客戶同意、彙總申報及集體請求。 ↩
  8. 瑞士聯邦委員會,“Switzerland and United States agree on mutual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data”,2024年6月27日新聞稿,https://admin.ch/gov/en/start/documentation/media-releases.msg-id-101674.html;Grant Thornton,“FATCA Agreement”(同上),關於美國申報僅限於自然人帳戶。 ↩
  9. Grant Thornton,“FATCA Agreement”(同上):徵求意見期為2025年3月7日至6月14日。 ↩
  10. KPMG,“Switzerland: FATCA Model 1 IGA entry into force delayed”,Tax News Flash,2026年2月13日,https://kpmg.com/kpmg-us/content/dam/kpmg/taxnewsflash/pdf/2026/02/switzerland-feb13-2026.pdf,依據SIF於2026年1月26日發佈的公告。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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