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日本語 한국어 Bahasa Indonesia Русский Українська 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Español Português Tiếng Việt Türkçe العربية עברית

仲裁委員會與處罰

下載PDF(4頁)

該協議創設了自己的執行機制。違規行為由一個仲裁委員會(Schiedskommission)調查並裁決,其秘書處由瑞士國家銀行負責運作。1被認定違反協議的銀行可被責令支付合同違約金;根據後來的版本,違約金最高可達1,000萬瑞士法郎,並用於慈善目的。2仲裁委員會將其裁決通報聯邦銀行委員會。聯邦銀行委員會則表示,違反協議通常會促使其親自審查該案,並依據《銀行法》採取必要措施,且違反協議的行為須向其報告。3由此,私法制裁與公法制裁相互銜接。違反協議的銀行既面臨合同項下的違約金,也面臨監管機構認定其管理人員不再具備無可指摘之經營保證的風險。

1983年,該協議的法律性質在聯邦最高法院受到檢驗。瑞士受託人協會(Schweizerischer Treuhänder-Verband)曾請求瑞士國家銀行,依照1982年修訂協議第6條,將其會員與瑞士受託人及審計師公會(Treuhand-Kammer)的會員同等對待;該條允許某些負有職業保密義務的人士不披露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瑞士國家銀行拒絕後,該協會提起上訴。聯邦最高法院在1983年6月3日的判決中認定,該協議是瑞士國家銀行與瑞士銀行家協會深入談判的結果,具體化了《銀行法》第3條第2款第c項關於無可指摘之經營行為的要求。但它仍屬私法合同,因為各銀行即使沒有瑞士國家銀行參與,也可以採納同樣的規則;因此,瑞士國家銀行的函件並非可上訴的行政決定。4

為何採用私人協議?

選擇以私人銀行與中央銀行之間的合同而非法律來規範,有其現實和政治上的原因。私人協議可在數週內達成,而修訂《銀行法》則需要經過諮詢程序、聯邦委員會提交諮文、兩院辯論,並可能面臨全民公決。該協議還可以規範法律難以界定的事項,例如接受逃逸資本與積極協助其轉移之間的區別,或銀行在何種情形下應懷疑其客戶並非受益所有人。由於規則由銀行自行起草,它們能夠使之適應自身業務的實際情況;又因為是銀行親自簽署的,當仲裁委員會適用這些規則時,銀行也很難質疑其正當性。

這一安排還具有政治功能。1977年夏,銀行業面臨一場公共辯論,左翼要求在憲法層面限制銀行保密和大銀行的權力。通過承諾識別客戶身份、不以最顯眼的方式協助資本外逃,銀行表明它們無需立法即可糾正弊端。聯邦委員會在1982年建議否決銀行倡議時,正是援引了這一論點。這一安排的代價在於其侷限性。協議僅約束銀行,而將為意大利客戶管理住所公司的盧加諾受託人、資產管理人和律師排除在外。它關注客戶的身份,卻不涉及資金的來源;它僅禁止積極協助,因此被動接受逃逸資本仍屬允許。這些缺口決定了此後二十年的議程,直至1997年《反洗錢法》將盡職調查義務擴展至整個金融業。

在提契諾州的觀察者看來,1977年的協議還以一種不那麼顯眼的方式改變了盧加諾各銀行與其意大利客戶之間的關係。1977年以前,客戶經理可以按照受託人的指示,為一家列支敦士登機構或一家巴拿馬公司開立帳戶,而無需詢問客戶是誰。1977年以後,銀行檔案中必須載有一個姓名。該姓名受銀行保密保護,不會提交給任何機關,但它存在於檔案中這一事實意味著,如果資金日後被證明與犯罪有關,銀行就不能再聲稱毫不知情。即使沒有告知義務,“知悉義務”本身就是該協議的決定性創新。

要點。1977年6月2日的協議(CDB 77)於1977年7月1日生效,一方為瑞士各銀行及瑞士銀行家協會,另一方為瑞士國家銀行。協議要求銀行核實客戶身份,在存疑時取得關於受益所有人的聲明(A表),不得積極協助資本外逃,並不得通過誤導性證明協助逃稅。一個秘書處設於瑞士國家銀行的仲裁委員會通過合同違約金執行該協議,聯邦銀行委員會則將違規行為視為與無可指摘之經營保證相關的事項。聯邦最高法院於1983年將該協議定性為私法性質。

註釋

  1. EBK, Jahresbericht 1979(同前),第27頁:“Die Bankenkommission erhält regelmässig vom Sekretariat der Schiedskommission VSB, das von der Nationalbank geführt wird, deren Entscheide”;EBK, Jahresbericht 1977(同前),第18–20頁(仲裁委員會有義務通知EBK)。 ↩
  2. CDB 98(同前)(罰款最高1,000萬瑞士法郎);SBA, Tätigkeitsberichte der Aufsichtskommission zur VSB 2001–2005 ,第7頁,https://www.swissbanking.ch/_Resources/Persistent/e/a/e/d/eaedd1b0cdf733de4325341a67b00879d8 7d4757/T%C3%A4tigkeitsberichte%20der%20Aufsichtskommission%20zur%20VSB %202001%20-%202005%20%28PDF%29.pdf(違約金轉交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
  3. EBK, Jahresbericht 1979(同前),第27頁和第30頁(“Eine Verletzung der Vereinbarung hat daher regelmässig zur Folge, dass die Bankenkommission sich ebenfalls mit dem Fall befassen und die erforderlichen Massnahmen ergreifen wird”)。 ↩
  4. 聯邦最高法院1983年6月3日判決,Schweizerischer Treuhänder-Verband v. Schweizerische Nationalbank, BGE 109 Ib 146,https://servat.unibe.ch/dfr/b1109146.html(VSB系深入談判的結果;對《銀行法》第3條第2款第c項的具體化;私法性質;上訴不予受理)。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計劃在瑞士設立或拓展業務?

Helvetica Register 是一個資訊門戶網站,介紹來自世界各地,尤其是大中華區、中亞和高加索地區、亞洲其他地區、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企業和企業家在瑞士經商需要了解的內容:公司法、商業合同、許可、銀行、稅務和居留。

在瑞士的法律諮詢由 Ressos Legal 提供。Ressos Legal 是一家位於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在 Dr Alexander Ressos 的領導下就瑞士法律的各個領域提供諮詢。更多資訊請訪問 www.ressos.ch。

您在瑞士的項目 與 Dr Alexander Ressos 洽談 公司設立、股東協議和商業協議、收購、許可、銀行帳戶、稅務和居留許可:我就瑞士法律提供諮詢,並與您在本國的律師以及根據需要與其他法域的當地律師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