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與FATCA
2025年的瑞士交換網絡
第E.II章追溯了瑞士如何採納共同申報準則(CRS)、為何選擇自2017年起收集數據並自2018年起交換數據,以及意大利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如何在其合規提示函中使用瑞士數據。本節討論該網絡的現狀以及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在2025年9月的交換中,瑞士與110個國家和地區交換了資訊,其中與84個國家和地區的交換是互惠的。瑞士從26個國家接收數據而不向其發送數據:其中13個國家未達到關於保密和數據安全的國際要求,另有13個情形則是瑞士自行決定不發送數據。瑞士未與俄羅斯交換任何數據。瑞士金融機構申報了約380萬個帳戶,瑞士則收到了約350萬個由瑞士居民在境外持有的帳戶資訊。1
瑞士與意大利之間的關係受瑞士與歐盟(EU)之間關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協定規管;該協定通過2015年5月27日的議定書取代了2004年的儲蓄協定。意大利屬於互惠夥伴之列,因此提契諾州稅務機關接收關於提契諾州居民的意大利帳戶數據,正如意大利稅務局接收關於意大利居民的瑞士數據一樣。2 對於越來越多遷居提契諾州但仍在意大利銀行保留帳戶的意大利公民而言,這一互惠資訊流十分重要。他們的意大利帳戶會申報給聯邦稅務局,並經由聯邦稅務局轉交至州稅務機關,由後者與財富稅申報表進行核對。
誰申報,誰被申報
申報義務由瑞士金融機構承擔:銀行、託管機構、特定保險公司和投資實體。投資實體包括集合投資計劃,以及在盧加諾尤為重要的、其總收入主要來自金融資產投資且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的信託和公司。3 因此,一家持有由獨立資產管理人依全權委託管理的證券投資組合的提契諾州 SA,本身就可能是負有申報義務的金融機構。相反,對於消極非金融實體,銀行會對其進行穿透,申報其控制人。自2017年以來,對盧加諾控股公司、列支敦士登基金會以及由提契諾州受託人管理的信託進行分類,一直是當地合規行業技術性最強的工作之一。4
CRS 中的控制人概念源自 FATF 對受益所有人的定義,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與 TJPG 中的受益所有人相一致;不過,CRS 將信託的所有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均視為控制人,而不論其是否具有控制權。5 這種一致性將便於聯邦稅務局將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數據與透明度登記冊進行交叉核對,因為稅務機關屬於有權查閱登記冊的機關之列。
註釋
- finews.ch,2025年10月10日(同上)。 ↩
- 2004年10月26日瑞士聯邦與歐洲聯盟之間關於為改進國際稅收遵從而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的協定,SR 0.641.926.81,經2015年5月27日議定書修訂,該議定書於2016年6月17日經聯邦議會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6/0.64/0.641.926.81-preface-1.html。其沿革參見第E.II章。 ↩
- 2015年12月18日《聯邦稅務事項國際自動資訊交換法》(AEOI 法),SR 653.1,第2條,結合 CRS 第VIII.A.6節(投資實體),以及聯邦稅務局的指引 Wegleitung Standard für den automatischen Informationsaustausch über Finanzkonten。 ↩
- CRS 第VIII.D.9節(消極非金融實體)及第VIII.D.6節(控制人);OECD,Commentaries on 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關於信託和基金會。 ↩
- CRS 第VIII.D.6節及其評註,據此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及受益人始終被視為信託的控制人。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