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4年的仲裁裁決與離境法
1554年11月的仲裁決定,主要通過Ferdinand Meyer的記述、以其為基礎的後續文獻以及聯邦議會的決議錄為人所知。其基本內容並無爭議:信奉歸正宗的洛迦諾人必須迴歸天主教會或離開該轄區,而選擇離開者須在1555年3月初的一個確定日期之前離境。圍繞這一核心,裁決及其執行引發了每一次強制移民都會引發的問題:離開者的財產如何處理,他們所欠的債務和他人欠他們的債務如何處理,不認同這一決定的配偶和子女如何處理,以及選擇順從的人如何處理。本節先闡明已知和尚不確定之處,再將洛迦諾的解決方案與同年由《奧格斯堡和約》加以編纂的歐洲宗教移民一般法進行比較。
放棄信仰或離開
裁決提供了一種選擇:放棄信仰之外的另一條路是離開。天主教各州和教廷使節本更希望以異端罪予以懲處。放棄信仰要求公開回歸天主教實踐:告解、領聖餐和參加彌撒。離開則意味著須在指定日期前攜家眷離開轄區領土。團體成員各自作出選擇。史料表明,並非所有人的選擇都相同。那些曾公開宣認歸正宗信仰的人被責令棄絕其信仰,否則將被驅逐。一些家庭因此分裂:部分成員順從並留下,而另一些曾被算作歸正宗信徒的人則較晚才離開——據較早的文獻記載,1555年後,蘇黎世的意大利會眾因來自洛迦諾的新逃亡者而擴大。1
以現代標準衡量,在順從與流亡之間作選擇是嚴酷的。但這也是那個時代的標準解決辦法。1555年9月25日——即洛迦諾人離開六個月之後——締結的《奧格斯堡宗教和約》,賦予宗教信仰與其統治者不同的帝國臣民離開統治者領地的權利,可以“攜妻兒遷往他處定居”。2該和約第24條規定,此類臣民“應被准許和允許這樣做,並出售其財物和產業,但須先繳付一筆合理款項,以免除農奴義務並清償欠繳稅款”。3因此,ius emigrandi(移民權)是1550年代歐洲和約安排所承認的最低限度的宗教自由:以攜財產離開的權利(須繳付相關款項),取代帶著自己的信仰留下的權利。
註釋
- Nicoli,“Muralto, Barbara”(見前引)(“a coloro che avevano professato pubblicamente la loro fede riformata venne intimata l'abiura, pena l'espulsione”);Schaff,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第八卷,§ 40(見前引)(“The Italian congregation was enlarged by new fugitives from Locarno and continued to the end of the sixteenth century”)。另見Meyer,Die evangelische Gemeinde in Locarno(見前引)。 ↩
- 《奧格斯堡宗教和約》(1555年9月25日),第24條,英譯者Kathleen Dell'Orto,編者Thomas A. Brady Jr.,German History Intersections,German Historical Institute Washington,https://germanhistory-intersections.org/en/migration/ghis:document-58。1555年9月25日這一日期可由“Peace of Augsburg”,Wikipedia(英文版),https://en.wikipedia.org/wiki/Peace_of_Augsburg 證實。 ↩
- 《奧格斯堡宗教和約》,第24條(見前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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