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與國際司法協助
統一的司法協助上訴法院
自2007年起,聯邦刑事法院一直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事務的主要法院。《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MAC)第25條第1款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外,州和聯邦當局作出的一審裁定可直接向聯邦刑事法院申訴庭提出申訴。《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80e條第1款明確規定,執行協助的州或聯邦當局作出的終結司法協助程序的裁定,可連同此前的中間裁定一併向申訴庭提出申訴。只有當中間裁定因扣押資產或有價物品、或因外國程序相關人員在場而造成直接且不可彌補的損害時,才可單獨對其提出異議(《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80e條第2款)。1聯邦司法局本身也可對州當局的裁定以及聯邦刑事法院的決定提出申訴。申訴庭不受當事人訴求的約束(《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25條第3款和第6款)。2
在大多數案件中,申訴庭是最終審級。對其司法協助決定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僅限於涉及引渡、扣押、移交物品或資產、或移交秘密領域資訊的特別重要案件,且上訴期限為十天,而非通常的三十天。3因此,對於盧加諾的銀行、帳戶持有人及其律師而言,申訴庭通常就是決定銀行文件是否被送往境外、被凍結資產是否被移交的法院。第H.IV章描述了其處理意大利請求的實踐,包括以下規則:只有帳戶持有人——而非受益所有人或授權簽字人——才有資格對銀行文件的移交提出異議(《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80h條);以及2023年的一項決定,該決定依據意大利的預防性沒收令,准許將位於聖莫里茨的財產移交意大利。
案件數量與構成
申訴庭每年裁決約180至250宗司法協助案件。2023年,申訴庭裁決了247宗此類案件,其中包括220宗申訴和20宗引渡羈押案件。42025年,申訴庭裁決了248宗,其中52宗涉及引渡,29宗涉及引渡羈押,167宗涉及其他形式的協助。5大多數案件以駁回申訴或不予受理告終。2025年,申訴庭全部決定中有一半為駁回,近四分之一為不予受理,而全部或部分獲支持的申訴僅佔16%。6這些數字印證了執業者所熟知的情況:在瑞士,司法協助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獲准。申訴庭主要在以下情形下介入:執行當局移交的文件與外國調查缺乏充分關聯、無視稅務保留,或未尊重相關人員的權利。
註釋
-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MAC),第25條第1款及第80e條第1款和第2款(見上文)。 ↩
-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MAC),第25條第3款和第6款(見上文)。 ↩
- 《聯邦最高法院法》(BGG),第84條第1款和第2款及第100條第1款和第2款第b項,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3.110-84-89.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3.110-100-106.html。 ↩
- Geschäftsbericht 2023(見上文)。 ↩
- Geschäftsbericht 2025(見上文)。 ↩
- Geschäftsbericht 2025(見上文)。上述百分比涉及申訴庭的全部決定,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決定。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