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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B 20 及其在聯邦法律中的地位

下載PDF(3頁)

現行版本CDB 20於2018年6月13日通過,同年獲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批准,並於2020年1月1日生效。1它回應了2016年12月7日FATF瑞士相互評估報告中指出的缺陷。其主要變化包括:將現金交易中識別合同相對方的門檻從25,000瑞士法郎降至15,000瑞士法郎;取消某些交易業務的門檻;對文件缺失情況下的開戶採取更嚴格的規則;以及納入影片和在線身份識別。2如果缺失的資訊或文件未在開戶後30天內補齊,帳戶必須凍結存取款;如果缺口無法彌補,則應終止業務關係。

自1977年以來,CDB的法律地位已發生根本變化。其實體條款即第1條至第57條,現已具有條例的法律地位,因為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第35條宣佈這些條款適用於銀行和證券公司,且FINMA承認CDB為最低標準。其自第58條起的程序條款仍屬瑞士銀行家協會與其會員銀行之間的合同性自律規範。3CDB本身聲明,其旨在“具體落實《反洗錢法》所規範的若干盡職調查事項(《反洗錢法》第3條至第5條)”以及《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所要求的注意義務,而針對較高風險業務關係的特別調查義務則規定於AMLO-FINMA。4執行工作仍在持續。2017年至2021年間,監督委員會共作出44項裁決,2011年至2016年間為52項。其中37項以合同違約金告終。與上一期相同,最高違約金為100萬瑞士法郎,有14筆違約金達到或超過100,000瑞士法郎。大多數違規認定涉及在出現疑問時重新識別合同相對方或重新確定受益所有人的義務。截至2022年6月底,CDB約束著236家銀行和24家證券公司。5瑞士銀行家協會已宣佈,下一次修訂不會早於2027年1月1日生效,因為它取決於新的聯邦法人透明度登記冊的實施。6

常見誤解。CDB常被描述為不具法律效力的自願性守則。自1977年起,它就是每家銀行與瑞士銀行家協會之間具有約束力的合同,通過最高1,000萬瑞士法郎的合同違約金加以執行。自《反洗錢法》和FINMA相關條例實施以來,其實體條款還通過AMLO-FINMA第35條,對銀行和證券公司具有條例的法律效力。因此,違規行為可能導致合同違約金、FINMA的監管措施,並且在忽視識別受益所有人的情況下,導致依《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承擔刑事責任。

註釋

  1. SBA, “CDB 20: revised code of conduct in the area of the fight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2018年7月31日,https://www.swissbanking.ch/en/news-and-positions/news/cdb-20-revised-code-of-conduct-in-the-area-of-the-fight-against-money-laundering;FINMA,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https://www.finma.ch/en/supervision/cross-sector-issues/combating-money-laundering/(CDB 20於2018年獲FINMA批准);CDB 20(同前),第69條。 ↩
  2. SBA, Commentary on the Agreement … (CDB 20)(同前)(2016年12月7日FATF相互評估報告;門檻);SBA,2018年7月31日新聞(同前)(30天規則;影片和在線身份識別);CDB 20(同前),第4條第2款、第9條、第10條和第45條第4款。 ↩
  3. SBA,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同前)(第1–57條通過AMLO-FINMA第35條具有條例地位;自第58條起的程序條款屬合同性質);SBA, Tätigkeitsbericht 2017– 2021(同前),第6–7頁;SBA, Commentary on the Agreement … (CDB 20)(同前)(最低標準);2015年6月3日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SR 955.033.0,第35條(“gelten für Banken und Wertpapierhäuser die Bestimmungen der Vereinbarung vom 13. Juni 2018 über die Standesregeln zur Sorgfaltspflicht der Banken (VSB 20)”),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5.033.0-35-37.html。 ↩
  4. CDB 20(同前),第2條。 ↩
  5. SBA, Tätigkeitsbericht 2017–2021(同前),第2–5頁。 ↩
  6. SBA,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同前)。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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