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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B 98 與《反洗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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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是聯邦立法。1997年10月10日頒布的《聯邦打擊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法》(《反洗錢法》,AMLA)將盡職調查義務擴及整個金融業,包括由資產管理人、受託人、貨幣兌換商及支付服務提供商所構成的類銀行業。1該法沿用了《打擊洗錢法》(CDB)的架構:核實合約相對方身分、確定受益所有人、在存疑時重新履行上述步驟、針對異常交易的特別澄清義務、紀錄保存以及組織措施。該法新增了一項法定義務,即向洗錢舉報辦公室(MROS)報告可疑情況並凍結相關資產。對於銀行而言,《反洗錢法》保留了《CDB》,作為法定義務的詳細實施規則。

《CDB 98》於1998年1月28日頒布,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反映了這一新環境。該法保留了序言中的三項承諾,即識別合同相對方並在存疑時取得關於受益所有人的聲明、不積極協助資本外逃、不透過誤導性證明協助逃稅。該法新增了關於編號帳戶的獨立條款。其執行條款將違規調查交由瑞士銀行家協會任命的調查員負責,並由一個由五人組成的監督委員會(Aufsichtskommission)作出裁決,罰款最高可達1,000萬瑞士法郎。2瑞士國家銀行已於1987年退出該協議,該協議現已成為瑞士銀行家協會與各銀行之間的合約。現行文本的表述為:銀行「茲與SBA訂立合約,SBA係以負責維護瑞士金融中心利益與聲譽之行業組織身分簽署本合約」。3

版本 訂立日期或生效日期 主要變更 日期 CDB 77 1977年6月2日/7月1日 身分識別、A表、兩項禁止條款 CDB 82 1982年10月1日 縮小保密例外範圍(第6條) CDB 87 1987年10月1日 瑞士國家銀行退出,增設B表 CDB 92 1992年10月1日 廢除B表,設立R表 CDB 98 1998年7月1日 監督委員會、編號帳戶 CDB 03 2003年7月1日 與EBK條例並行 CDB 08 2008年7月1日 違約金標準、委員會 CDB 16 2016年 根本性修訂、K表 CDB 20 2020年1月1日 現金門檻15,000瑞士法郎

CDB 03、CDB 08 與 CDB 16

CDB 03於2003年7月1日生效,與聯邦銀行委員會的反洗錢條例(GwV EBK)並行適用。4監督委員會2001年至2005年的活動報告呈現了此期間的執行情況。委員會共裁決82宗案件,上一期為61宗。其中71宗以處分告終,11宗遭駁回。58宗案件的罰款超過10,000瑞士法郎,單筆最高罰款為750,000瑞士法郎。所有罰款均轉交國際紅十字委員會。5

《CDB 08》於2008年4月7日通過,自2008年7月1日起生效,細化了關於住所公司及職業保密義務人的規則。該規則將住所公司定義為「沒有自有營業場所或僱員」的實體,並規定此類公司本身不得成為實際受益人。該決議明確了違約金的裁量標準,即違規的嚴重程度、過失程度及銀行的財務狀況,並規定監督委員會至少由五人組成,其中多數須為獨立人士。6透過CDB 16,用監督委員會的話來說,該協議「在形式與實質上均已進行根本性修訂」。該法引入了識別經營性法人控制人的要求,並以K表進行記錄,從而落實了已轉化納入《反洗錢法》的2012年FATF建議中所載的受益所有權標準。7

註釋

  1. 1997年10月10日《聯邦打擊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法》(《反洗錢法》,AMLA),SR 955.0;該法生效日期參見美國國稅局,《瑞士合格中介機構協議附件》(2020年7月修訂版),https://www.irs.gov/pub/irs-lbi/qiattachswitzerland.pdf;適用範圍見FINMA,“Combating 「洗錢」,2020年1月1日情況說明,https://www.finma.ch/en/~/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 faktenblaetter/faktenblatt-geldwaeschereibekaempfung-finanzintermediaere-sorgfaltspflichten.pdf?sc_lang=en。該法於1998年4月1日生效(《反洗錢法》第44條及1998年3月16日聯邦委員會決定),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44-61.html。 ↩
  2. CDB 98(同前),序言、第2–15條、A表及R表(五人監督委員會;調查員;最高罰款1,000萬瑞士法郎)。 ↩
  3. CDB 20(同前),序言;關於瑞士國家銀行的退出,參見EBK,《1987年年度報告》,第25頁(同前)。 ↩
  4. SBA,《VSB 2001–2005 監管委員會活動報告》(同前),第2頁(《VSB 03》於2003年7月1日生效;1977年7月1日的原始版本「此後經五次修訂」)及第5頁(《GwV EBK》);關於《CDB 87》和《CDB 92》,參見EBK, 《1987年年度報告》,第25頁(同前),以及《1992年年度報告》,第35頁(同前);關於CDB 16,參見SBA,《2017–2021年活動報告》(後引),第4–5頁。 ↩
  5. SBA,《2001–2005年《銀行法》監督委員會活動報告》(同前),第1–7頁。 ↩
  6. CDB 08(同前),第4、11、12及14條。 ↩
  7. SBA,《2017–2021年VSB監督委員會活動報告》,第3頁,https://www.swissbanking.ch/_Resources/Persistent/1/e/8/e/1e8e2af28a025e4052ee2043adf0347992e 0a045/T%C3%A4tigkeitsbericht%20der%20Aufsichtskommission%20zur%20VSB%202017-2021.pdf(「隨著從《反洗錢法規 08》(VSB 08)過渡至《反洗錢法規 16》(VSB 16),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均已進行根本性修訂」);同上,第5頁(「基於2012年修訂後的FATF建議,VSB 16新引入了確定從事營運活動之法人及合夥企業實際控制人的義務」)及第10頁(「新的K表格」);《反洗錢法》第4條,經2014年12月12日為落實2012年FATF建議而修訂之聯邦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4-8.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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