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地的選擇:盧加諾、蘇黎世還是日內瓦
仲裁地決定了支持仲裁的主管國家法院以及適用的撤銷裁決法律。根據PILA第191條,無論仲裁地位於瑞士何處,唯一有權審理國際裁決撤銷之訴的國家法院是聯邦最高法院。國家法院的支持職能,如仲裁員的指定和迴避以及臨時措施方面的協助,由仲裁地所在州的法院行使。1因此,以盧加諾為仲裁地意味著由提契諾州法院行使這些職能,程序以意大利語進行。聯邦最高法院對裁決的最終審查,與仲裁地在蘇黎世或日內瓦時相同。
對於具有意大利因素的爭議,盧加諾作為仲裁地具有優勢。提契諾州律師界中有精通意大利法律語言並熟悉意大利法律的律師。支持法院以意大利語工作,而許多當事方、其律師和證人所在的米蘭僅一小時車程。蘇黎世和日內瓦擁有更大規模的資深國際仲裁員群體和更大的庭審設施,是大多數國際大宗商品案件的首選仲裁地。對於盧加諾貿易商而言,實際選擇往往取決於交易對手。盧加諾或蘇黎世適合意大利相關爭議,日內瓦則適合習慣於法語仲裁或以大宗商品為重點的仲裁的交易對手。穀物和油籽爭議依GAFTA和FOSFA規則提交倫敦仲裁。瑞士當事方之間的國內爭議,或所有當事方均為瑞士方的仲裁,受《民事訴訟法》第3編管轄,除非當事方選擇適用PILA第12章。2
倫敦仲裁與《2025年仲裁法》
對於依GAFTA和FOSFA格式進行的交易以及依LMAA條款產生的租船合同爭議,仲裁地為倫敦,合同準據法為英國法。《1996年仲裁法》已由2025年8月1日生效的《2025年仲裁法》修訂。修訂內容之一是新增第6A條。對於在該日或之後開始、且當事方未作明確選擇的仲裁,適用於仲裁協議的法律為仲裁地法。3該規則取代了英國最高法院在Enka v Chubb案中採取的方法,根據該方法,主合同的準據法通常也適用於仲裁條款。對於受英國法管轄、以倫敦為仲裁地的大宗商品合同,這一變化沒有影響。對於受瑞士法管轄、以倫敦為仲裁地,或受英國法管轄、以瑞士為仲裁地的合同,它簡化了分析。該法還引入了仲裁員的法定披露義務、以簡易方式作出裁決的權力,並明確了法院支持仲裁的權力。4
註釋
- PILA第191條(聯邦最高法院為唯一上訴機關),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9/291-191-232.html,第179條第2款(由仲裁地國家法院指定),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9/291-179-215.html,以及第185條(仲裁地法院的進一步協助),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9/291-185-223.html;《民事訴訟法》(CPC)第356條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7/272-356-363.html。 ↩
- CPC第353條第1款和第2款(選擇適用PILA第12章),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7/272-353-360.html;PILA第176條第1款和第2款(適用範圍和選擇排除),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9/291-176-212.html。 ↩
- Shelby McGreachan(HFW),關於大宗商品仲裁不同方面準據法的文章,2026年7月14日,https://www.hfw.com/?p=90780。 ↩
- McGreachan(同上),關於Enka Insaat ve Sanayi AS v OOO Insurance Company Chubb [2020] UKSC 38。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