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標準與家族例外
受託人適用與投資組合管理人相同的商業活動判斷標準:年總收入超過50,000瑞士法郎,合同相對方超過二十名,或在任何時候對超過500萬瑞士法郎的信託資產擁有處分權。專門管理具有家庭關係之人的資產,不計算在內。1家庭例外對私人信託公司具有重要意義。私人信託公司僅為單一家族的信託擔任受託人,常由希望掌控受託人董事會的家族在瑞士設立。私人信託公司是否受《金融機構法》(FinIA)調整,取決於其活動能否歸屬於該家族。《金融機構條例》(FinIO)對家庭關係的界定十分寬泛,涵蓋直系親屬、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親屬、配偶、登記伴侶和生活伴侶,以及遺產分割前的共同繼承人。該條例還規定,如果受託人為相互之間具有家庭關係的人管理資產,且受託人本身直接或間接由該家族成員、或由該成員設立的信託、基金會或類似架構所控制,則同樣視為存在此類關係。2保護人負責監督受託人,並可能享有同意權或罷免權;只要保護人本身既不管理也不持有信託財產,就不屬於法定定義的範圍,因為FinIA將受託人定義為以商業方式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持有獨立資產的人(FinIA第17條第2款)。3
意大利客戶及其信託
對盧加諾而言,受託人業務與意大利市場緊密相連。意大利通過批准《海牙公約》的1989年10月16日第364號法律承認了信託,意大利實務中還發展出了trust interno(境內信託),即受外國法律管轄、但委託人、受益人和資產均在意大利的信託。4意大利家族利用在盧加諾管理的信託持有家族企業的股權,圍繞意大利的強制繼承規則規劃傳承,並將資產與經營風險相隔離。意大利對這類信託的稅務處理曾多次變化,最近一次是意大利稅務局2022年10月20日第34/E號通函的指引;第E.V章將說明意大利居民就信託及其分配如何納稅。因此,管理有意大利受益人之信託的盧加諾受託人,既須了解瑞士的監管規則,也須了解每一次分配以及信託資產的每一次變動在意大利產生的稅務後果。
第E.II章所述的銀行保密的終結,也改變了受託人業務。在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機制下,符合金融機構條件的瑞士受託人必須報告其所管理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和保護人;如果信託屬於消極非金融實體,則由持有信託帳戶的銀行進行報告。因此,盧加諾信託的意大利受益人已為意大利稅務局所掌握。受託人的工作也相應地從保密轉向記錄信託在意大利的合規情況。5
要點。瑞士自2007年7月1日起適用《海牙信託公約》(意大利自1992年1月1日起適用),但瑞士沒有本國信託;2023年9月15日,聯邦委員會因缺乏政治共識而放棄了創設瑞士信託的計劃。自2020年起,以商業方式管理《海牙公約》意義上之信託的受託人,須依FinIA第17條第2款取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牌照,條件與投資組合管理人相同,且須配備具有信託管理經驗的合格管理人。受託人必須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並防範利益衝突(FinIO第24條第4款)。單一家族的私人信託公司可能適用家庭例外。有意大利受益人的信託,須注意第E.V章所述的意大利稅收規則。
註釋
- FINMA, “Trustees”(見上文)。 ↩
- FinIA(見上文),第2條第2款a項,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4.1-2-5.html;Ordinance of 6 November 2019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inIO),SR 954.11,第4條(家庭關係)及第19條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4.11-4-7.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4.11-19-22.html。 ↩
- FinIA(見上文),第17條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4.1-17-20.html。 ↩
- Legge 16 ottobre 1989, n. 364,批准1985年7月1日《海牙公約》;關於意大利於1990年2月21日批准及於1992年1月1日生效,見海牙會議Status table(見上文);關於批准法以及將trust interno定義為唯一涉外因素為其準據法的信託,見意大利文維基百科“Trust”,https://it.wikipedia.org/wiki/Trust(作為最後手段使用);另見第E.V章。 ↩
- Federal Act of 18 December 2015 on the International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AEOIA),SR 653.1,標題和日期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6/65/653.1-index.html;關於意大利,見第E.II章和第G.IV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