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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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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於2020年6月19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修訂,改變了若干對貿易公司至關重要的規則。1除前文所述的外幣股本外,此次修訂還引入了資本區間制度。資本區間授權董事會在最長五年的期限內,在登記股本上下50%的範圍內增加或減少股本。修訂還允許依據中期賬目分配中期股息,並允許股東大會在多個地點、在境外或以純線上方式召開。2對於股東分居米蘭、倫敦和盧加諾的家族貿易商而言,線上或線上線下混合的股東大會消除了一個實際障礙。對於需要根據銀行要求迅速調整股本的貿易公司,資本區間提供了舊有授權資本制度所不具備的靈活性。

此次改革還重寫了有關財務困境的規則。董事會必須監控公司的償付能力;如出現無力償付之虞,須採取措施確保流動性,必要時申請延期償付(《瑞士債務法》(CO)第725條)。如有理由擔心資不抵債,董事會必須按持續經營價值和清算價值分別編制中期賬目。除非債權人同意其債權劣後受償,或有合理前景在90天內消除資不抵債狀態,否則董事會必須通知法院。3對於資產負債表由應收賬款、存貨以及每日價值變動的衍生品頭寸構成的貿易商而言,這些義務要求很高。有些董事在貿易公司已經資不抵債之後仍讓其繼續經營,寄望於下一船貨物能夠恢復其權益資本。這些董事將使自己面臨《瑞士債務法》第754條規定的個人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依《瑞士刑法典》第165條(SCC)承擔經營不善的刑事責任。4

董事責任與代名董事問題

《瑞士債務法》第754條規定,董事會成員以及所有受託從事管理的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其職責而造成損害的,須對公司、股東以及在破產情形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法院採用客觀的注意標準,即以一名盡責且理性的人處於相同位置時會如何行事為衡量標準。在1996年的一宗指導性案例中,法院認定:明知自己無法盡責履行職務卻仍接受董事席位的人,僅憑接受這一行為即已違反其注意義務。心存疑慮的董事還必須向主要利害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士獲取資訊,不得消極被動。5聯邦最高法院還以適應瑞士法的形式發展出了商業判斷規則。對於在充分資訊基礎上以不偏不倚的方式作出的商業決策,法院在審查時保持克制;但對於受利益衝突影響或未經適當資訊支持而作出的決策,法院則不適用這種剋制。6

這些原則直接關係到出現在眾多提契諾州貿易公司董事會中的代名董事。一名受託人為滿足居住地要求而出任董事,卻未獲得有關頭寸和交易對手的資訊,即未履行《瑞士債務法》第716a條規定的職責,也不能援引商業判斷規則。在貿易公司破產時,清算人或債權人通常會對全體董事提起連帶訴訟,而瑞士董事往往是唯一在瑞士擁有資產的被告。受託人以及擔任董事的律師的職業責任在第E.III章中論述。就本文而言,只需指出:無論代名董事與受益所有人之間的合同如何約定,法律都將其視為負有全部職責的董事。依照意大利稅法,同樣的安排可能構成公司在意大利管理的證據,關於意大利規則的章節對此有所說明。

常見誤解。提契諾州受託行業中普遍存在一種看法,認為僅按意大利所有人指示簽字的瑞士董事無需對交易決策承擔責任。瑞士法並不承認這一類別。《瑞士債務法》第716a條將最高領導、組織及對管理層的監督賦予董事會的每一名成員,第754條則規定其中每一人均須對過失承擔責任。缺乏監督業務所需資訊的代名董事,僅憑這一點即已違反其職責。

註釋

  1. 2020年6月19日修訂《債務法》(公司法)的聯邦法律,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20 4005; 2022 109; BBl 2017 353,引自droit-bilingue.ch上《合併法》的修訂註釋,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2/22/221.301-6-9.html。生效日期亦經CMS von Erlach Partners, Revision of Corporate Law(見上文)確認。 ↩
  2. CMS von Erlach Partners, Revision of Corporate Law(見上文)(資本區間為上下50%,最長五年;中期股息;線上股東大會)。《瑞士債務法》第653s條第1–2款(授權最長五年;上限最高為登記股本的150%,下限最低為登記股本的50%),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653s-897.html;第675a條(依據中期賬目分配中期股息),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675a-937.html;第701a條第3款(多個地點)、第701b條(境外地點)、第701c條(以電子方式行使權利)及第701d條(線上股東大會),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701a-996.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701b-997.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701c-998.html及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701d-999.html。 ↩
  3. CMS von Erlach Partners, Revision of Corporate Law(見上文)(立即確保流動性的義務;如合理預期可在90天內補救,則免於通知)。《瑞士債務法》第725條(無力償付之虞:監控、確保流動性的措施、必要時申請延期償付),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725-1035.html;第725a條(資本虧損),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725a-1036.html;第725b條(資不抵債:按持續經營價值和清算價值編制中期賬目、通知法院、在債權劣後或有望在90天內補救時免於通知),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0-725b-1037.html。 ↩
  4. 《瑞士債務法》第754條第1款(董事會成員及所有從事管理或清算的人員的責任,“for any losse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any intentional or negligent breach of their duties”),https://lawbrary.ch/law/art/OR-v2024.01-en-art-754。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典》(SCC),SR 311.0,第165條第1款(經營不善導致或加劇資不抵債,在啟動破產程序時應受處罰),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165-202.html。 ↩
  5. 聯邦最高法院,2012年11月20日BGE 139 III 24,E. 3.2(將行為與“billigerweise von einer abstrakt vorgestellten, ordnungsgemäss handelnden Person in einer vergleichbaren Situation erwartet werden kann”相比較),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3139024.html;1996年5月28日BGE 122 III 195,E. 3a(“il ne suffit pas d'observer la 'diligentia quam in suis'”)及E. 3b(“celui qui se déclare prêt à assumer un mandat d'administrateur tout en sachant qu'il ne peut pas le remplir consciencieusement viole son obligation de diligence”;唯一董事“ne peut rester passif”),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3122195.html。 ↩
  6. 聯邦最高法院,BGE 139 III 24,E. 3.2:法院在審查商業決策時必須保持克制,此類決策是指“die in einem einwandfreien, auf einer angemessenen Informationsbasis beruhenden und von Interessenkonflikten freien Entscheidprozess zustande gekommen sind”,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3139024.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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