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在兩國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在瑞士,經批准的條約自生效之日起即對聯邦最高法院及其他適用法律的機關具有約束力,無需任何轉化程序,因此法院將直接適用足夠明確的條約條款,以維護納稅人的權益。1瑞士國內法亦載有實施或補充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2021年6月18日《聯邦國際稅收協定實施法》(StADG)規範了相互協商程序、依據協定減免瑞士預扣稅,以及針對投資收益來源稅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該法於2022年1月1日生效,同時廢止了1951年6月22日《聯邦關於實施聯邦雙重徵稅協定的法律》。2在義大利,該協定透過批准法轉化為國內法;《所得稅統一法典》(TUIR)第169條規定,若TUIR的條款對納稅人更為有利,即使與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相抵觸,亦應予以適用。3義大利法院,尤其是最高上訴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稅務庭,曾多次裁定條約條款優先於與之不符的國內法——這一點對於下文討論的瑞士預扣稅抵免問題已變得至關重要。4
因此,兩國的法律體系是透過不同的機構來適用同一份條文的。在瑞士方面,預扣稅由聯邦稅務局依據該協定執行,所得稅和財產稅則由各州稅務機關負責,上訴則由聯邦行政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在提契諾州,州稅務評估由財政與經濟廳轄下的稅務處(Divisione delle contribuzioni)負責。在義大利方面,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透過其各大區分局管理協定的執行,非居民的退稅事宜則由佩斯卡拉營運中心(Centro Operativo di Pescara)辦理。爭議由一審和二審稅務法院審理———這些法院已依據2022年8月31日第130號法律更名為稅務司法法院(Corti di giustizia tributaria)——並可上訴至最高上訴法院。5
註釋
-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聯邦憲法》(BV),SR 101,第5條第4款(「聯邦與各州應遵守國際法」)及第190條(「聯邦法律與國際法對聯邦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具有約束力」),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0/101-5-8.html 以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0/101-190-224.html。 ↩
- 2021年6月18日《聯邦國際稅收協定實施法》(Bundesgesetz über die Durchführung von internationalen Abkommen im Steuerbereich,StADG),SR 672.2,第1條第2款a項至c項、第36條(廢止1951年6月22日聯邦法律,AS 1951 889)及第38條(於2022年1月1日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7/672.2-1-4.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7/672.2-36-39.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7/672.2-38-41.html。 ↩
- 《統一所得稅法》(TUIR)(1986年12月22日第917號總統令),第169條,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ii/capo-ii/art169.html(“Le本統一文本之規定,若對納稅人更為有利,即使與國際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相抵觸,仍應適用”)。 ↩
- 義大利註冊會計師協會(AIDC),行為準則第227號: 居民自然人收取之境外股息,https://www.redigo.info/wp-content/uploads/2025/01/AIDC-Norma-di-Comportamento-n.-227.pdf,援引關於條約條款優先適用的Cass. civ., Sez. V, 2022年9月1日第25698號判決及2024年4月16日第10204號判決。 ↩
- 1992年12月31日第546號立法令,第1條第1款(“稅務管轄權由一審稅務法院及二審稅務法院行使”),經2022年8月31日第130號法律第4條第1款a項修訂,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del-processo-tributario/titolo-i/capo-i/art1.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