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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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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五種模式都要承擔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持續擴張的監管框架所帶來的成本。瑞士銀行必須根據《瑞士銀行法》(BankA)第3條取得FINMA的牌照,並須滿足有關組織、資本、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正當經營的要求。它必須履行《反洗錢法》(AMLA)規定的盡職調查義務,以及瑞士銀行家協會盡職調查協議規定的義務——該協議源於基亞索醜聞,其經過在第D.III章中敘述。它必須遵守《金融服務法》(FinSA)對客戶的行為規則、資訊自動交換規則,以及其客戶所在每一個國家的跨境規則。1其中許多義務涉及不取決於銀行規模的固定成本:合規官、洗錢報告職能、風險控制職能、內部審計、外部審計、數據保護組織,以及符合FINMA運營韌性要求的資訊技術平台。

因此,小型銀行每瑞士法郎資產所承擔的成本高於大型銀行。瑞士立法者和FINMA對此作出的回應是2020年推出的小型銀行制度,允許資本充足、流動性良好的第4類和第5類監管類別銀行適用簡化規則。要符合資格,銀行的簡化槓桿率須至少為8%,十二個月平均流動性覆蓋率須至少為110%,再融資比率須至少為100%。作為回報,該銀行可免於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和淨穩定資金比率,並享受簡化的定性要求和頻率較低的審計。其法律依據為《資本充足條例》第47a條。2盧加諾的許多獨立銀行屬於第4類和第5類,該制度減輕了它們的部分行政負擔。但核心合規義務,尤其是AMLA和跨境規則下的義務,保持不變。

提契諾州的銀行家們已將監管成本作為其公開表態的核心議題。在2025年6月ABT的會員大會上,協會主席呼籲建立穩定且可持續的框架條件;瑞士銀行家協會首席執行官Roman Studer呼籲實行能夠維護銀行體系多樣性的相稱監管;ABT總幹事Franco Citterio則對增稅提出警告,包括對超過5,000萬瑞士法郎的遺產徵收50%聯邦遺產稅的提案,他認為這將損害本州的競爭力。3

註釋

  1. BankA(見上文),第3條;1997年10月10日《聯邦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法》(《反洗錢法》,AMLA),SR 955.0;2018年6月15日《聯邦金融服務法》(《金融服務法》,FinSA),SR 950.1;2015年12月18日《聯邦稅務事項國際自動資訊交換法》(AEOIA),SR 653.1。本章未對照Fedlex核對法律名稱和SR編號。 ↩
  2. FINMA,“Cat. 4 and 5 / Small banks regime”(見上文)。《資本充足條例》為SR 952.03 。 ↩
  3. finews.ch(2025年6月,見上文)。所提及的提案是青年社會黨人提出的對鉅額遺產徵收遺產稅的聯邦人民倡議。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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