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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視角

下載PDF(2頁)

對辯護律師而言,法院的所在地和語言規則從調查第一天起就影響著辯護策略。對語言選擇的申訴必須在程序開始時提出,因為在程序後期變更語言僅在例外情況下才被准許。來自德語區或法語區瑞士、在意大利語案件中擔任辯護的律師,必須以意大利語工作或聘請提契諾州的同行。反之,提契諾州律師在德語或法語案件中亦然。被告人享有獲得口譯和筆譯的保障,但律師必須確保對辯護至關重要的文件確實得到翻譯。針對扣押及其他強制措施的申訴由貝林佐納的申訴庭在短期限內審理。

為瑞士程序中的客戶提供諮詢的意大利律師還面臨另一個問題,即他們能否親自出庭。根據《聯邦律師自由流動法》,歐盟(EU)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成員國國民,凡有權在本國以附件所列執業稱謂之一從事律師職業的,可在自由提供服務的框架下在瑞士法院代理當事人。他們不登記於各州律師名冊;在強制要求律師代理的情況下,他們必須與一名登記於州律師名冊的律師共同執業。1實踐中,貝林佐納的意大利客戶通常由瑞士律師(往往來自提契諾州)代理,意大利律師則負責協調在意大利進行的平行程序。G.III章介紹了在卡坦扎羅、米蘭和雷焦卡拉布里亞的聯合調查組和平行程序,在這些程序中,這種協調至關重要。

致執業者。當一項聯邦刑事調查涉及盧加諾的客戶時:

  • 審查案件是否屬於聯邦管轄(《瑞士刑事訴訟法》第23–24條(CrimPC)),抑或仍由提契諾州檢察院管轄,並及早就管轄權提出疑問,
  • 核實聯邦檢察院(OAG)依據《聯邦刑事當局組織法》第3條(StBOG)選擇的語言,如其忽視相關人員的語言能力或主要文件的語言,應立即提出申訴,
  • 申請口譯和主要文件的翻譯(CrimPC第68條,《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3款(ECHR)),
  • 對於機構而言,應為可能依據《瑞士刑法典》第102條(SCC)啟動的程序(包括處罰令)做好準備,並記錄事實發生時已實施的組織措施,
  • 根據尚未生效的2026年4月8日裁決,考慮合併或重組對未決刑事程序的影響,
  • 在司法協助案件中,應在申訴庭充分陳述案情,因為向聯邦最高法院的進一步上訴僅在特別重要的案件中才被准許,
  • 在意大利有平行程序時與意大利律師協調,並確保在特定性原則的限度內使用各程序之間交換的文件。

註釋

  1. 2000年6月23日《聯邦律師自由流動法》(《律師法》,BGFA/LLCA),SR 935.61,第21條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23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3/935.61-21-25.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3/935.61-23-27.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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