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盡職調查協議(CDB 77)
瑞士國家銀行的倡議
瑞士各銀行在基亞索事件發生後數週內達成的協議,其實在醜聞爆發前便已開始討論。瑞士國家銀行在其1977年年度報告中解釋道,其理事會「已有一段時間」致力於就銀行對待客戶的行為確立若干原則,「鑑於近年來瑞士金融中心的迅速擴張,並出於對瑞士銀行良好聲譽的關切」。1瑞士國家銀行的關注部分源於貨幣方面的考量。1970年代,外國資金湧入瑞士法郎市場推高了匯率,瑞士國家銀行透過禁止對外國存款支付利息及相關限制措施來捍衛法郎,並於1977年9月透過限制銀行向外國人遠期出售法郎,再次收緊這些措施。積極招攬外逃資本的銀行與這些措施背道而馳。其關注亦源於聲譽方面的考量,因為瑞士國家銀行將金融中心的良好聲譽視為一項公共關切。
基亞索事件使一場談判轉變為一項迫在眉睫的任務。1977年6月2日,以在瑞士設有營業據點的各銀行及瑞士銀行家協會為一方,以國家銀行為另一方,簽訂了《關於接受資金時的盡職義務及銀行保密處理的協議》(Vereinbarung über die Sorgfaltspflicht bei der Entgegennahme von Geldern und die Handhabung des Bankgeheimnisses)。該協議於1977年7月1日生效,初始期限為五年。2用國家銀行的話來說,其目的是「確保可靠地查明銀行客戶的身份,並防止因濫用銀行保密而使不當或犯罪行為得以發生或獲得便利」。3該協議以其德文縮寫 VSB 聞名,英文則稱為《關於履行盡職調查的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 with regard to the exercise of Due Diligence),即 CDB。
聯邦銀行委員會刻意未成為該協議的一方。該委員會解釋稱,身為監管機構,其無法與所監管的機構就法律解釋達成協議。不過,該委員會對該協議表示歡迎,因為協議提供了「對不被認可的銀行業務做法的描述」,從而便利了委員會自身的監管工作。4這項安排確立了一種分工機制,並以修訂後的形式延續至今:銀行在私人協議中制定詳細的行為準則,而監管機構則將遵守這些準則視為《銀行法》所要求的、確保業務經營無可指摘的組成部分。
註釋
- 瑞士國家銀行,《1977年業務報告》(見上文),第13頁:「出於對瑞士銀行良好聲譽的顧慮,董事會早已致力於制定若干關於銀行對待客戶行為的原則」;同上,第13頁(「九月底,進一步收緊針對銀行向外國人出售法郎遠期合約所設的限制,以防止規避利息禁令」)。 ↩
- EBK,《1977年年度報告》(見上文),第18–20頁(「1977年6月2日 1977年6月2日,由註冊於瑞士的銀行及瑞士銀行家協會一方,與瑞士國家銀行另一方簽訂的《關於接收資金時的盡職義務及銀行保密原則之協議》」);瑞士國家銀行(SNB),1977年業務報告(見上文),第13頁(「該協議於7月1日生效,初步有效期為五年」)。 ↩
- 瑞士國家銀行(SNB),《1977年業務報告》(見上文),第13頁:「該協議旨在確保銀行客戶的身分能得到可靠核實,並防止有人濫用銀行保密原則,藉此助長或便利不當或違法行為。」↩
- 瑞士銀行業委員會(EBK),1977年年度報告(見上文),第18–20頁(「對受譴責銀行交易的重新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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